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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章程学校章程

【小学学校章程】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群仙观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群仙观小学;住所地址为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群仙观村。

第三条:

本校由唐山市丰润区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服务范围内行政村招生,招生对象为6-11周岁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丰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

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全面发展。

第六条:

治校方略:

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精致管理,追求卓越。

办学思路: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和谐办学,科学发展。

教育理念: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第七条:

校训为:

明德、尚礼、博学、远志;校风为:

诚信、求美、健康、和谐;

教风为:

踏实、严谨、创新、进取;

学风为:

乐学、静思、自主、合作。

第八条:

校徽和校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

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各门课程,不偏科。

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确保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有成效地开展。

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建好学生劳动教育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

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

搞好校园建设。

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福利。

5.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下页学校章程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德育处、教导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

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上页下页余下全文学校章程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学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

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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