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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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试行)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专培)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专科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

探索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学教育改革和早日实现健康中国人的伟大战略目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8部门《关于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5〕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稳妥有序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面向临床、整体设计的原则,确保试点正确导

向;坚持政府主导、行业组织牵头、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坚持统一标准、强化胜任力导向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普及的原则,保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试点工作初期小规模起步,分步推进,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三个体系,一是建立可行的组织管理体

系;二是建立统一标准的教育培训体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撑保障体系。

培养一批能够独立、规范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的专科医师。

 

时总结试点专科经验,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组织管理体系

形成政府依法调控、行业组织牵头推进、培训基地规范实施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和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医疗机构职责明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1.国家卫生计生委:

负责落实《指导意见》,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专培制度试点工作。

委托中国医师协会负责专培制度试点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划;对中国医师协会组

织制订的培训专科目录、试点专科、相关技术建设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培训内容与标准、考核标准)、基地认定、招收计划、考核方案和证书颁发等予以备案;研究完善相关人事待遇、经费保障、学位衔接、专科医师资格认证等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协调和监督机制,指导行业组织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试点工作。

2.中国医师协会: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承担专培制度试点工

作的业务技术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健全组织机构,组建专培制度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议专培试点政策建议和技术建设标准;设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

 

和专科委员会,专科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试点专科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

研究并设置专科目录;遴选试点专科;制定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培训内容与标准、考核标准等技术建设性标准;开展试点专科基地申报、遴选;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指导、监测评估和评价考核等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科医师资格行业认证等。

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落实《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

组建省级管理机构,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地专培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本地专培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审核本地区专科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招收需求;推荐医疗机构参加专培试点;根据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要求,加强对专科基地的建设和监管;按照统一的专培结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本地培训结业考核工作。

4.培训基地:

承担专培工作的医疗机构称为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接

受中国医师协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专科基地管理,为专科基地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必备的培训资源。

负责专科基地的申报、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职能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专培工作,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毕业后医学教育一体化管理;落实培训人员待遇等保障措施;协助专

 

科基地开展招收和相关培训工作;将专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室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带教师资完成带教情况作为专科基地临床医师绩效考核、薪酬发放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5.专科基地:

承担专科医师培训的科室称为专科基地。

专科基地在

培训基地的监管下,接受专科委员会的业务技术指导。

专科基地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负责专培招收工作和承担培训任务。

专科基地负责人统筹规划专培工作。

设立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成立教学小组,具体落实培训计划、入科教育、培训考核、定期评价等专培相关教学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统一标准的教育培训体系,研究设置专科目录。

进一步完善培训标准、培训模式、培训考核、质量控制等教育培训体系。

加强质量控制的全过程,统一标准,规范实施,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培体系。

1.设置专科目录。

立足我国疾病诊疗需求和可行性,借鉴国际经验,

遵循临床专科人才培养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设置我国专科目录。

专科目录由中国医师协会公布,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2.遴选试点专科。

遴选试点专科采取稳步启动、分步推进、自愿参

与、统筹实施的原则。

参加试点的专科应符合国家专科设置目录,按照相关要求,经本专业委员会批准,由专科筹备委员会提出申请。

试点专科应具备社会需求较大、专科建设成熟、有良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组织保障措施等条件,具有示范性。

 

3.认定专科基地。

试点专科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细

则(试行)》和试点专科申报要求自愿申请,如实填报。

参加试点的专科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

4.规定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自愿申请参加专培。

在试点期间,培训

对象以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本单位或委派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以及未经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自愿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条件成熟的地区或培训基地可面向社会招收。

参加专培的对象称为专培医师。

5.做好培训招收。

各专科委员会根据行业需求和专科基地培训能力,

制定年度招收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中国医师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每

年7月份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下发本年度专培招收通知

和招收名额。

各专科基地于每年8月底完成招收工作。

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平台实时监督。

6.规范培训标准。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基

础,各专科基地严格按照本专科制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细则(试行)》实施培训。

培训以提高本专科的临床实践能力为主,接受相关科室的轮转培训。

培训年限根据各专科的培训要求,一般为1-4年。

7.实施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培训过程考

核由专科基地根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细则(试行)》要求制

 

定本专科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要求、统一部署。

各专科委员会负责考题、考务等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按要求完成培训并通过结业考核合格者,由中国医师协会颁发统一制式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最长2年。

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参加补考次数仅限两次。

8.强化质量控制。

探索建立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的专科医师规范化

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监测评估机制,对培训基地加强检查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基地和培训对象建立退出机制。

完善临床带教师资的遴选、培训、激励与使用管理机制。

培训基地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教学资源,规范招收和培训过程管理,严格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细则(试行)》要求落实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为保障培训对象待遇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国医师协会与培训基地签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培训基地责任书》,明确培训基地承担专科医师培训的责任与义务。

9.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管

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严格师资遴选,确保带教师资经过师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国医师协会统一颁发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证书》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由中国医师协会组织的师资

 

培训。

健全师资教学激励机制,将带教质量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奖励等挂钩,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带教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

对师资队伍实施动态管理,对评价不合格的师资取消其带教资格。

(三)支撑保障体系

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有关人事管理、待遇保障、学位衔接等相关配套措施。

1.人事管理。

专培医师需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委派的培训对

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专培医师三方签订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专科医师与培训基地签订双方培训协议。

培训基地不得留用委托培训对象。

2.经费投入。

建立政府、培训基地、就业单位、专培医师多元化经

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

严格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参照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

3.待遇保障。

切实保障专科医师培训期间生活待遇和社会保障。

科医师在培训期间的待遇参照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相关规定执行。

培训基地要确保外单位委培人员与培训基地专科医师同等待遇和福利。

单位委培人员在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

 

单位承担委培人员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单位缴费部分。

4.执业注册。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需按照有关规定将执业地点变更至所在培训基地。

培训结束后,根据工作单位相应变更执业范围和地点。

5.学位衔接。

推进与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临床培训须严格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实施,并符合相关工作要求;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结业者,在符合国家学位授予要求前提下,在具有学位授予条件的培训基地,可申请相应的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6.政策引导。

在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所在医疗机构可将取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个体行医时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予以优先。

探索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与专科医师资格认证工作对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中国医师协会对取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证书》者开展专科医师资格认证,颁发《专科医师证书》。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充分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

 

进行。

(二)稳妥协同推进。

承担试点任务的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精心设计、严密组织,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工作。

前期自行探索开展的地区,需适时调整,按照国家专培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三)注重社会宣传。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宣传,引导正面舆论,普及专科医师培训常识和相关政策,调动参培医师和医疗机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培养的良好舆论环境,确保专科医师范化培训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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