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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坑除尘设备技术规格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渣坑除尘设备采购

 

技术规格书

 

招标人:

工程设计单位:

2016年06月

一工程概述

1.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业主:

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建设规模:

项目总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800吨,配2台4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和1台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年运行小时数:

不低于8000小时

1.2气象条件

气温:

全年平均气温:

4.3℃

极端最高气温:

33.6℃

极端最低气温:

-32.4℃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18.9℃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13.0℃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

-21.9℃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28.2℃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3.8℃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22.9℃

湿度: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相对湿度:

55%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49%

气压: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

860.2hPa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

853.7hPa

风速: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

2.4m/s

夏季最多风向:

CWNW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

3.0m/s

冬季最多风向:

CWNW

冻土:

最大冻土层深度:

184cm

供暖天数:

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

181天

平均温度≤5℃的起止日期:

10.16~04.14

平均温度≤5℃期间平均温度:

-6.4℃

1.3地质条件

1)地理位置:

乌兰察布白海子镇六苏木村附近梅花公路西侧

2)地震设防:

市地区的地质构造运动,主要发生在吕梁期和喜玛拉雅山期。

吕梁期强烈的造山运动,使地壳上升,形成陆台,完全脱离海侵。

伴随运动的发展,原岩变质,产生强烈褶曲,并伴随花岗岩侵入。

吕梁运动以后,陆台处于长期悠久的相对稳定阶段,从元古代至中生代白垩系前,本区一直未受沉积。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地区项目建设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具体参数以地震安评报告为准。

1.4运行条件

设备工作环境:

工作温度:

0~45℃

平均相对湿度:

78%

布置方式:

室外布置

1.5安装位置

渣坑除尘设备布置在主厂房首层室内。

二技术参数及要求

2.1渣坑除尘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本项目渣坑采用1台高效湿式除尘器(配备1台一体式离心风机),风机布置在除尘器上部。

序号

项目

数量、规格及参数

设备名称

高效湿式除尘器

设备数量

1台

规格

4400×3000×5200(h)

风量(m3/h)

35000

设备阻力(Pa)

≤1600

除尘效率

>99%

充水容积(m3)

4.2(以投标方具体参数为准)

耗水量(t/h)

≤2t/h(以投标方具体参数为准)

漏风率

0%,不存在漏风情况

表面处理

打磨抛光+内外双层防腐防锈涂层

除尘器机体材质

碳钢Q235+防腐处理

使用寿命

≥10年

 

2

设备数量

1台

型式

电机外置,0°进风,90°出风

风量(m3/h)

35000

静压(Pa)

≥2750

转速

1625r/min(以投标方具体参数为准)

噪音

≤84dB(A)

风机材质

玻璃钢或不锈钢

电机功率(kW)

45(以投标方具体参数为准)

效率

≥78%

电动机防护等级

IP55

电源

三相交流380V,50HZ

3

带控制面板

YES

带全自动补水系统

YES

4

排渣

排渣方式:

阀门自动排渣

5

形式:

机械式

结构:

3层弧形挡板

除雾系数:

95%

6

整机空载时重量(未注水)

3.7t

7

整机满负荷运行噪音

≤84dB(A)

2.2渣坑除尘设备主要性能要求及技术要求

2.2.1主要性能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运行安全、技术先进、可靠性高、节省空间、便于安装和维护、高效节能、自身自动控制性能高的产品。

2、设备能满足每天连续工作至少16小时,全年开机时间为360天,设备的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3、所有设备及其附件的运行满足规范及内蒙古乌兰察布地区运行的气象条件。

2.2.2气密性要求

除尘器气密性不良,会造成设备能源的浪费,除尘效率下降,造成含尘气体的泄漏,严重时可诱发结露现象,从而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1、设备主体采用双面焊或单面焊双面成形工艺,且焊后经严格的渗漏检验,确保其密封。

2、除尘器门盖采用线性钢体与硅橡胶软体线面接触的密封方式,结构简单、密封可靠、漏风率极低。

2.2.3本体结构要求

1、所有钢板结构件采用大型数控冲床设备实现对板孔的冲压,加工后边缘光滑,无尖角毛刺,孔径公差满足国家标准,形成良好的密封,偏差<1mm。

2、钢板结构件表面平整光洁,无挠曲、凹凸不平等缺陷,其平面度偏差不大于1‰。

3、工艺上整板切割、减少焊接量,有效消除焊接变形,确保孔距均匀。

4、焊接过程中辅以锤击等简单易行的去应力措施,有效控制焊接应力变形,保证其整体的平面度。

2.2.4电气控制要求

1、电源

除尘器电源为交流380V/220V,50Hz,三相四线制。

当电源电压在下列范围内变化时,所有电气设备和控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交流电源+5%~-10%UH长期使用、-22.5%UH使用不超过一分钟;电器电路设计时充分考虑到电源的三相负载平衡;所有电气设备均有安全保护装置;需要接地的电气及控制设备在均留出接地用的连接端子;

2、电机

除尘器系统上所采用的电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IEC标准;所选用的电机型式与它所驱动的设备、运行条件、使用环境和维修要求相适应;阀门和档板电机,其堵转电流不超过电机额定电流的8倍

3、控制装置能防尘、防水、防鼠防虫进入,以确保设备安全;

4、控制机柜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易变形;

5、控制系统的I/O点留有不少于10%的富裕量;

6、当机柜内散出的热量超过部件允许温度时,机柜采用自动通风措施,以降低温度,保证该部件的正常运行,其控制开关具有启动-停止-自动的选择功能;

7、机柜能防电磁干扰,保证系统不会误动。

2.2.5系统设备噪声要求

设备运行时,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II级标准,厂内噪声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三设计界限及供货范围

1.供货范围

投标方所提交的所有设备都应成套供货,应包括满足设备本体及整体系统正常运行、维修管理所需要的各类辅助设备、附件及专用工具等。

投标方的供货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渣坑除尘设备以除尘器入口、除尘器出口、灰斗出口,三口以内所有机械设备、电气仪表均为投标方负责,三口处的法兰均由投标方配反法兰、连接螺栓、螺母、垫片及密封件。

2.渣坑除尘设备的相关管道附件、支吊架等。

3.设备自带支架、检修平台、爬梯、栏杆、安装用地脚螺栓等紧固件。

4.仪表和控制系统:

投标方供货范围内的系统管道及设备上所需的测量仪表和控制设备均属投标方供货,其供货范围应包括满足除尘设备监视,调节和保护所需的全部仪表、控制设备及必要的就地盘、柜等,包括安装材料。

5.电气部分:

控制柜及配电柜,电控柜至各设备动力及控制电缆、桥架及其他安装材料由投标方供货。

6.所有设备的测试与交付使用。

7.系统安装指导、服务及调试。

8.提供运行2年需要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首次运行所需的润滑油。

四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

1.总的要求

1.1投标方应根据技术协议提出的水泵设备的设计条件,技术要求,供货范围,保证条件等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图纸资料的交付进度应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1.2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使用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AUTOCAD(*.DWG格式)电子文本。

投标方应提供招标方必须技术资料的电子文本,格式为WORD或EXCEL,图形文件格式为CAD(*.DWG)格式。

1.3投标方应向需方提供使用国际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文件及资料,一式六份。

1.4投标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能满足需方对电厂总体设计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的总要求。

技术资料提出的资料应能满足需方选择主要设备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如所供资料不能达到要求时,供方应免费给予补充。

1.5供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下列各方面的内容

(1)提供技术文件图纸和设备目录总清单。

(2)供需双方经过协商,确定须提供的图纸资料。

(3)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4)设备起停运行维护说明书及有关图纸。

(5)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6)供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

(7)备品备件加工图及工艺要求。

2.配合设计院设计提供的资料与图纸

确定供货单位后,在7天内提供除尘装置系统全套图纸等资料,其中含一套电子版本图(图纸采用R2004版CAD格式,文字为office格式)和其它设计院需要但上述未列出的图纸资料。

设备订货后三天内,供方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产品使用说明书;

各设备型号、安装图,包括电子图版和蓝图(三套);

提供供货清册、备件清单;

设备到货时,应随设备同时提供相应技术文件(每套设备各三套)

其它设计院需要但上述未列出的图纸资料,供方应及时提供。

3.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的安装用图纸及技术资料

产品出厂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文件和图纸(共6套/台,其中含一套电子版本图):

安装、运行所需的全套图纸,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部件图和重要的零件图等。

设备设计、安装、运行等说明书。

各类外购设备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和性能检验等的证件。

设备和备品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

(6)供方应提供备品、配件总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4.其它说明

4.4.1供方要求需方提供的图纸在设计联络会中明确。

4.4.2图纸资料的具体交付进度在签定合同时明确。

4.4.3上述图纸资料可在签定合同时增减,调整,确认。

五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规范和标准

1、本招标范围涉及的所有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必须完全满足下列要求:

a)所有使用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应根据最新颁发的有效版本;

b)必须满足招标技术规定要求;

c)同时满足中国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

d)同时满足工厂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标准、政策和法规;

e)同时满足投标方所在国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

f)有关安全、消防、劳动卫生与健康方面的设计和供货,只能依据中国标准、规程、规范、政策和法规。

2、提供标准要求

本招标范围涉及的所有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应在合同执行期间提供。

3、请投标方提供本招标范围涉及设备具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标准和规范。

 

六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

1、质量保证

1.1投标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产品交货前,应对产品各部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以保证整个设计和制造符合规范要求。

a必须进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应能证明下列各项:

b所供设备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和安全规范;

c安全装置和保护装置动作正确;

d达到招标方要求的规定值;

f满足招标方要求的其他特殊条件。

1.2投标方有责任将检查和试验资料按规定完整并及时提交给招标方;

1.3如产品质量和性能与标准不符时,招标方有权拒绝验收,投标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1.4在保证期内,投标方保证按投标文件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在最短时间内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不是由招标方人员非正常操作而损坏的设备。

2、在设备的安装前一天,投标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招标方积极配合,投标方调试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2.1货物的现场开箱清点;

2.2设备质量问题处理;

2.3全面负责指导安装;

2.4负责设备的调试、试运行,配合招标方对设备性能达标与否的验收;

2.5技术交底,现场培训需方的有关技术、操作人员,使招标方人员能够了解系统原理、熟悉系统工艺流程、维护要领及提醒有关注意事项,能够熟练按规范操作设备的运行;解答招标方人员提出的有关设备的疑难问题

2.6调试过程中投标方人员应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试过程中投标方造成的损失由投标方负责。

2.7设备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投标方应对检验结果负责。

3、本供货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2年。

4、投标方承诺在中标后,投标方及其分包商应在合同中规定的电厂设计寿命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以有竞争力的价格(上限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10%)向招标方及时出售和供应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和更换件。

如果在此阶段内,投标方(包括投标方的分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中断对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的供应,投标方应立即通知招标方,招标方应有权在接到投标方或投标方的分包商通知后的12个月内订购合理数量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并且投标方应在同等价格水平上提供其分包商同等或更优质量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

如投标方无法保证备品备件及更换件的供应,投标方应免费向招标方提供制造拟中断供应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所需的,属于投标方或投标方可控制的图纸、工具、模具、规范和其它资料,且招标方无需支付任何专利费或其他费用,并不构成招标方的侵权。

5、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设计联络计划表

序号

次数

内容

时间

地点

人数

七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招标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2)投标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协议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3)设备监造工作不代替投标方自行检验的责任,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也不代替设备到工地后用户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检验和验收,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由投标方全面负责。

2.工厂检验

(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3)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3.设备监造

(1)监造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合同和国际、中国有关规定。

(2)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3)监造内容由投标方提出,招标方确认。

(4)对招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项目和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招标方代表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招标方认为有必要复印,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招标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招标方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

无论招标方是否要求和知道,投标方均应主动及时向招标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招标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得擅自处理。

(5)监造有关约定

1、监造代表代表招标方与投标方进行具体项目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

2、监造代表协调项目的监造和日常催交工作,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

3、监造代表发现质量问题和交货偏差时,投标方应协助监造代表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同时督促有关制造商尽快解决;

4、监造代表应及时掌握和协调设备监造和日常催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投标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的有关价格、质量和交货期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并派专人跟踪落实;

5、投标方将为招标方的监造代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办公桌椅、安全帽、文件复印和传真等),并配合监造代表的工作。

(6)监造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

1、核实投标方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2、熟悉投标方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和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及检测手段;

3、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4、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乙方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见证;

5、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和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进行见证;

6、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深入生产场地进行巡检;

7、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投标方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投标方,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乙方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投标方出具书面通知,并及时报告项目公司或其建设管理委托单位;

8、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提交项目公司或其建设管理委托单位。

3.7如果是招标方没有时间现场进行建造,投标方应有责任和义务对提供的设备质量和供货周期负责,并应认真做好各种生产过程记录,最后交招标方备案。

4.设备验收和整体性能验收

4.1质量保证

1、投标方应提供可操作的质量保证程序及相应的文件,并在生产本技术协议内的设备时能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计划;

2、投标方在制造过程中,对设备的材料、联接、组装、工艺、整体及功能进行试验和检验,以保证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内容和相关的规范、标准以及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3、招标方有权在合同执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试验的记录进行检查,如果招标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驻厂监造,投标方应在工作上予以配合并在生活、交通、通讯上提投标方便;

4、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供货范围内的所有配套产品的生产厂家和分承包商的资格,原则上应经招标方和设计单位确认后才能采用;

5、在产品监造、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本技术协议要求的产品或配件,投标方都必须及时返修或更换,直至符合规定要求,并出具不一致性报告,如发现任何与投标方的质量保证文件不符的操作而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投标方必须及时修正按质量保证程序进行生产;

6、全部设备一年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属于投标方责任的,投标方应无偿负责修补,问题较严重的应予以退换;

7、全部设备、管件及附件出厂前应检验合格并装配好,防止遗漏零件及运输过程中损坏;

8、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现与提供给设计单位的资料不符而造成基础、安装等返工,投标方应负责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2检验和验收

1、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进厂经中间产品到最终产品的各个阶段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

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阶段的检验和验收投标方应邀请招标方派员参加,招标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派员参加或不参加;

3、设备组装出厂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外观检查、水压试验等并出具检验报告;

4、最终产品投标方应通知招标方派员验收,验收人员可以依据本技术协议的规定对任何与本产品生产和检验有关的档案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投标方应进行返修,直至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5、制造厂内投标方的验收不做为是最终产品合格的保证,产品最终应通过现场调试和运行考验而通过验收;

6、设备在验收出厂前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

4.3设备进场验收

1、投标方所供设备必须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无破损,符合双方约定和国家规范及本技术协议要求的全新设备;

2、投标方指导(如果有必要)招标方进行现场开箱检验、验收,验收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3、未按本技术协议和装箱清单发货、错发、少发应由投标方调换或补齐。

4、运输途中的损坏,属装箱问题,应由乙投标方负责包换;

5、货物进入现场后由买投标方负责保管,安装期间发生的遗失、损坏由投标方负责调换、补齐、修复;

6、验收检验报告以招标方编写为主,投标方参与指导,共同签章确认结果,双方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而无法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就近提请有资质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上述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最终结果,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4.4整体性能验收

4.4.1性能验收试验方案由招标方组织,投标方参加,试验大纲由投标方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编写并经双方确认,投标方负责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导;

4.4.2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1、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招标方为主编写,投标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就近提请有资质的商验机构进行检验,上述机构出具的商验证明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最终结果,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投标方接到招标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4.4.3设备在通过24+72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后三个月内,招标方组织进行各项性能验收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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