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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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doc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集中定价的交易、清算和交割。

第三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按照以价询量、数量撮合的集中交易方式,在达到市场量价相对平衡后,最终形成上海金人民币基准价的交易。

第四条经交易所核准的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五条经交易所批准同意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

会员和客户参与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客户申请由会员代理。

第六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机制.定价成员是指在集中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提供参考价报价,承担为集中定价交易提供平衡供求职责的机构。

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集中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提供首轮集中定价参考价报价的机构。

第七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质实行审批制.

第八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为金融机构;

(二)具有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在交易所现货市场或国际黄金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

(六)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成为集中定价业务定价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格申请材料:

(一)申请成为集中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申请机构关于上海金集中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相关说明材料;

(四)申请机构近两年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提供参考价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的产、用金企业;

(二)具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在交易所现货市场或国际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

(五)参加黄金实物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投资等;

(六)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成为提供参考价成员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格申请材料:

(一)申请成为参考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申请机构近两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交易所审批同意后,定价成员或提供参考价成员有以下义务和权利:

(一)遵守交易所的规章制度。

(二)定价成员须承担在集中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符合当时市况的参考价报价和接受分配规定数量量差的义务,并享有在补充申报时段报量的权利。

(三)提供参考价成员须承担在集中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符合当时市况的参考价报价的义务。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和权利。

第十三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办理意见。

第十四条交易所将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每年进行适当性审查,可以对成员资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定价成员或提供参考价成员要求终止资格的,须提前三个月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六条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交易标的为经交易所认可的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的金锭。

第十七条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交易代码为,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元。

合约交易单位为“手",每手为1千克。

合约最小申报量为手,单一客户每场单边最大申报量为手。

交割时间为日.

具体合约参数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参数表》(附表2)。

调整合约参数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八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分为早盘定价交易和午盘定价交易两场,早盘定价交易开始时间为,午盘定价交易开始时间为.在市场量价相对平衡,形成上海金人民币基准价后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会员和客户参与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的申报,只在该场定价过程中有效。

第二十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不设价格涨跌停板。

第二十一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

交易所对申报成功的买卖单即时冻结保证金,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二十二条每一场上海金集中定价过程由三个环节组成:

.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系统根据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报出的参考价进行计算,形成初始价并公布(以下简称“初始价”);.会员和客户针对初始价或可能调整的价格申报买卖意向和数量(以下简称“报量”);.形成上海金集中定价基准价格,在该基准价格上的所有有效申报全部以该基准价格成交(以下简称“成交”).

第二十三条早盘定价和午盘定价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通过交易终端向交易所提交本场集中定价的参考价.

第二十四条初始价的计算和确定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供参考价,若参与报价的成员数大于等于总数的,交易所去除申报的全部参考价中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以剩余参考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第一轮集中定价的初始价。

.若参与报价的成员数少于总数的,则认定该场参考价申报无效。

交易所将以黄金现货合约在提供参考价时间段内的市场成交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本场次的初始价。

若在提供参考价时间段内没有有效价格,则以上个场次的上海金人民币基准价作为本场次的初始价.

第二十五条每场的报量环节由市场申报和补充申报两个倒计时时段组成。

会员、客户可参与市场申报,定价成员可参与市场申报和补充申报。

每一次市场申报和补充申报合称为一轮。

首轮市场申报时段和补充申报时段的时间安排分别为秒和秒.自第二轮开始,每轮市场申报时段和补充申报时段的时间安排分别为秒和秒。

第二十六条会员和客户针对每一轮出价申报买入量或卖出量。

第二十七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买入与卖出的量差(以下简称“量差")是指申报买入量与申报卖出量的差额对应的千克数.当量差等于或小于成交阀值,则满足集中定价成交条件。

成交阀值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二十八条会员和客户在前后轮次之间的撤单需遵循“价优不减量”原则,即某轮集中定价申报未满足成交条件进入下一轮,当出价相对上轮下跌时,系统自动撤销卖方的所有申报,不允许买方减少或撤销申报;当出价相对上轮上涨时,系统自动撤销买方的所有申报,不允许卖方减少或撤销申报。

被撤销一方的会员和客户认同新一轮出价的,需要重新报量.

第二十九条定价成员在某轮补充申报时段的申报量,仅用于补足市场申报的买卖量差额,不能反转本轮市场申报时段确立的买卖对比方向。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大于市场申报买卖差额部分的补充申报量无效。

第三十条补充申报时段结束,若量差仍未满足集中定价成交条件,交易系统根据买卖量差情况调整出价,发起下一轮询量过程.当卖出量减去买入量的差量大于成交阀值时下调价格,当买入量减去卖出量的差量大于成交阀值时上调价格。

第三十一条每场集中定价的首轮为轮,之后依次为、、、…轮,在轮价格较轮上涨(或下跌)的基础上,如果轮价格较轮上涨(或下跌)则称价格为同向变动,反之,则称价格为转向变动。

当轮量差大于手且小于手的,轮价格调整步长为元克;量差大于或等于手且小于手的,轮价格调整步长为元克;量差大于等于手的,轮价格调整步长为元克.当轮价格同向变动时,价格调整步长同轮;当轮价格转向时,轮价格调整步长为轮的.依此类推.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量差及价格调整步长进行调整。

轮量差范围(手)

轮价格调整步长(元克)

轮价格同向变动价格调整步长(元克)

轮价格转向变动价格调整步长(元克)

<轮量差<

同轮

轮步长的

≤轮量差<

同轮

轮步长的

轮量差≥

同轮

轮步长的

第三十二条若某轮补充申报结束,量差仍未满足形成定价成交条件,定价成员在该轮的补充申报将转换成下一轮的市场申报,该定价成员对已申报量的撤销须符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每轮补充申报结束,量差符合集中定价成交条件时,本场集中定价结束,产生上海金集中定价基准价格。

第三十四条每场集中定价结束后,量差由全部定价成员平均分担。

最后一轮中的所有有效申报按基准价格全部成交。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首轮集中定价没有有效申报的情况时,以初始价作为该场集中定价的基准价。

如果该场集中定价没有形成基准价,则以上场集中定价形成的基准价作为本场集中定价的基准价.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对市场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对参与集中定价交易的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率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集中定价交易系统实时显示集中定价交易的出价、市场申报量、补充申报量、最终基准价、成交量等行情信息。

交易所通过网站等渠道发布上海金基准价相关信息.

第四章清算与交割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对集中定价交易进行集中清算和交割。

第四十条为了提高参与者的资金利用效率和控制风险,交易所在日日终以午盘的集中定价价格作为合约的结算价,对同一账户早盘和午盘的集中定价成交进行盈亏计算;并对合约净买卖量收取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在日日终清算时,按日的结算价,对的净头寸执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

第四十二条集中定价成交与交易所的其它交易品种实行同一账户集中清算.在日终清算时,交易所依次按照竞价交易、集中定价交易、询价交易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和交割。

第四十三条在日日终清算交割前,买方资金账户应有足额资金,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根据违约金比例向违约方收取违约头寸对应的违约金,同时合约终止.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十四条当违约方清算准备金账户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交易所有权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关清算和交割的其它规定,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执行。

第五章 合规性要求

第四十六条定价成员以及提供参考价成员须按照当时市场情况提供合理的市场参考价,不得相互商量沟通,联手影响操控初始价。

第四十七条会员和客户对每一轮出价的申报量应为其真实交易需求的表达,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扰乱和破坏定价过程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会员的自营和代理集中定价交易必须完全分开,由不同的交易团队进行交易。

自营和代理交易业务之间应有防火墙。

第四十九条当会员和其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时,会员应以客户利益优先于会员自身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会员不得依据其客户集中定价买卖指令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自营交易。

第五十一条在进行集中定价交易时,会员的相关风控部门和岗位人员必须对交易进行监控和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进行集中定价交易时,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所有的通讯和外界联系必须是通过可以记录的设备完成,并保留通讯记录,须有专人管理和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三条严格禁止任何操纵价格、对敲、在同一场次恶意来回买卖等单独或联手扰乱市场,具有误导性和欺诈性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参与基准价交易的会员和客户须有完善的合规和交易的档案记录留存,自营和代理档案须分开保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所有参加集中定价的相关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充分理解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

第五十六条由主要市场参与者、交易所以及黄金市场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共同组成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有权不定期对合规性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不满足或违反集中定价合规性要求的市场参与者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集中定价交易资格等整改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五十八条市场参与者如有违反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的行为,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定价成员或提供参考价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终止其相应的定价成员或提供参考价成员资格:

(一)相互商量沟通,联手影响操纵初始价;

(二)影响或操纵市场价格,蓄意破坏定价过程以及市场正常秩序的;

(三)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

(四)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情形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将自营账户资金和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

(二)利用客户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三)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他交易秘密的;

(四)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五)利用客户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交易所对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有违规违约的其他行为,交易所有权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未及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申请表

会员信息

会员名称

 

会员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客户信息

□自营客户□全部代理客户

客户名称

 

客户号

 

经营性质

 

申请事项

申请开通黄金定价交易业务□是□否

承诺

.本表格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严格遵守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的各项交易规则和业务规定。

不影响或操纵市场价格,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签章:

日期:

会员审核意见

交易所审核意见

初审意见:

签章:

日期:

审批意见:

签章:

日期:

填写备注:

.本表由会员填写,若申请开通自营客户或全体代理客户交易的,直接勾选“□”,若为单独客户开通,则需详细填写客户信息,其中经营性质填写(产金、用金、精炼、金融、投资、贸易、其他)。

承诺需由申请客户签章确认或会员代为签章确认。

.会员负责对客户业务能力进行初审,并负责对客户的交易行为和风险进行管理。

申请表发送到传真号:

—,并将原件寄到交易所交易部。

国际会员向国际中心提交申请表,由国际中心转交交易部。

附表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参数表

项目

项目内容或参数

交易品种

黄金

交易代码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克

交易方式

集中定价交易

交易单位

千克手

最小变动价位

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无限制

单边最小报价量

单边最大报价量

成交方式

数量撮合

成交阀值

千克

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易手续费

上市日至年月日免收交易手续费

交易开始时间

早盘定价;午盘定价

提供参考价时间

早盘;午盘

每轮申报时限

首轮市场申报秒补充申报秒

自第二轮始,每轮市场申报秒补充申报秒

清算方式

钱货两讫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割时间

T2

交割品种

交易所认可的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的金锭

质量标准

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割仓库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割费

违约金比例

等同于交易保证金

上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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