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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中国个人信用机制方法的探讨

2012年

6

20

健全中国个人信用机制方法的探讨

目录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II

引言1

一、个人信用的理论1

(一)信用的内涵1

1.信用的概念1

2.信用的特征2

(二)个人信用信息2

1.个人信用信息的定义2

2.个人信用信息的特征3

二、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建设的现状分析3

(一)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社会环境日趋完善3

1.政策理论环境3

2.良好的经济环境4

3.法制环境4

4.技术环境4

(二)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已初步建立,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4

(三)个人资信评估工作正在逐步开展4

三、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5

(一)尚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5

(二)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立法体系5

(三)缺乏覆盖全国的专业性征信机构5

(四)个人信用奖惩机制缺失6

四、健全我国个人信用机制方法探析6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6

(二)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7

(三)结合市场化运作完善征信机构组织形式7

(四)建立信用奖惩机制8

结论8

致谢9

参考文献10

[摘要]个人信用体系是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已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个人信用主体的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提供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思,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和普遍的信用失衡问题突显出来,社会各方面对信用秩序混乱反映强烈,加快个人信用机制建设的呼声益高涨。

文章针对我国社会信用状况,分析了制约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建设的主要因素,提出了加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阐述了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机制的原则和方向,并提出了促进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征信机构立法

TheresearchofimprovethemethodofChinapersonalcreditsystem

[Abstract]Individualcreditsystemisintheeconomiclifeofthemanagement,supervisionandprotectionofpersonalcreditactivitieshasasetofrules,policiesandlawscombined,itsmainpurposeistoprove,interpretationandidentificationofindividualcreditcreditbasis,andprovidesaseriesoflawsandregulations,andregulationstoregulatethepersonalcreditactivitypartycreditbehaviorimproveandmeaning,toestablishagoodmarketeconomytorunordertoprovidesystemsafeguard.Withtheopeningandreformdeepening,China'spersonalcreditsystemdevelopmentdegreeislowandthegeneralcreditunbalanceissuehighlighted,varioussocialcreditorderdisorderreflectthestrong,acceleratetheconstructionofpersonalcreditsystemforhighbenefit.Thearticleisaimedatourcountrysocialcreditsituation,analysedrestrictourcountryindividualcreditsystemconstructionisthemainfactor,putforwardtoacceleratetheestablishmentofChina'spersonalcreditsystemistheimportanceandurgency,andexpoundstheestablishmentofChina'spersonalcreditsystemprinciplesanddirection,putforwardtopromoteChina'spersonalcreditsystembuildingandpolicyrecommendations.

[Keywords]PersonalcreditCreditCreditratingagenciesLegislation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为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建立诚信社会,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和研究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基本上是由政府推动,以市场化为目标逐渐发展起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己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个人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个人信用问题逐渐引起重视。

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发展中仍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这直接造成了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低效率。

通过尽快地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当务之急。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企业、政府等市场主体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

一旦个人行为失去约束,就会出现反信用行为,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也就是说,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完善高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突破口。

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分析,针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个人信用体系的先进经验,从系统论的角度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研究,探索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规律,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今后的该项研究提供借鉴和启发。

一、个人信用的理论

(一)信用的内涵

1.信用的概念

信用的心理学基本特征是安全感和信任。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说某人不讲信用,意思是对这个人没有安全感,不值得信赖;当金融机构向某人发放信用贷款,依据的是对还款人会及时无误的还款的信任;当发生信用危机,主要表现之一,便是人们失去了安全感,对他人失去了信任。

因此,信用体现了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由人类个体集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

信用的社会学和经济学价值,体现在它形成了社会的信任结构,英语词汇中Credit与汉语“信用”相对应。

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在信任的前提下,出现了借贷实物和借贷货币。

信用被更多地理解为借贷。

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随着信用形式的变化和发展,其内涵也不断扩大。

在现代经济学,信用(credit)被认为是:

“信用,即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在商品交换及货币流通存在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的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或偿付贷款,并支付利息”。

简单的讲,信用就是一种借贷活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和服务的能力。

广义而论,信用是指二元主体或者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

总之,信用主要包含两个意思,即伦理道德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经济意义上的借贷。

传统的信用含义偏重于信任,现代的信用含义则偏重于借贷。

2.信用的特征

信用也包含了信用的本质特征:

第一、主观上恪守承诺、忠实履行义务的道德品格,客观上具有按照借贷数目兑现或偿付的能力。

第二、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体现了债权与债务、责任和权利的相互关系。

第三、未来性和预期性。

信用本身,带有对未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心理预期和要求。

第四、利益性,出于为了获得某种价值偿付或等价回报而采取的行为。

因此可以说,信用是基于信任心理,虽然外在表现为多种形式,最终目的是为获得“价值偿付”。

信用的内涵也表明了信用的主要原则,包括诚实守信和利益实现两个方面,当然这也是信用的核心问题。

这种原则,进一步分析,认为体现在信用的功利价值和伦理价值的双重价值意义上。

所以,信用囊括了经济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等价原则、守信原则等。

(二)个人信用信息

1.个人信用信息的定义

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定义,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将个人信用信息定义为由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有关消费者信用可靠度,信用的名声、信用能力、性格、一般名誉、个人特点或生活方式的任何书面、口头及其他联系方式的信息。

它被部分或全部用于或准备用于作为确定一个消费者某种资格的因素。

我国原《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的商业信用记录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对这几种定义进行比较,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定义似乎更为详尽和明确一些。

综合如上几种定义能够得出,“个人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应个人履行信用交易的守信状况的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料或是个人在信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记录及相关数据。

”个人信用信息是个人信用形成的基础要素与本质所在。

2.个人信用信息的特征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信用信息的价值体现,一般是以该信息的保密性为前提的,这也就决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保密性。

该特征涉及在个人信用信息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

一个人的资产状况、收入和支出情况在信息交流不发达的情况下与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因此本人对于其个人信用信息就当然地享有保密权利并排斥他人不当干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已经达到了突飞猛进的程度,信用交易手段不断更新,信用交易的范围逐渐扩大,使得市场经济成长为一种信用经济。

伴随着这种成长,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范围也在逐渐缩小。

个人的收入和负债以及其他有关的资产信息已经不再属于闭门造车的个人私事,而是直接关系到其在信用交易中的履约能力,关系到他方利益的有效实现。

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信用征信实践表明,个人信用信息已经成为信用交易秩序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个人信用信息的适度开放是个人信用制度和征信机制建立的前提与基础。

除了保密性之外,个人信用信息还具有个人信息的其他特征,比如可识别性、动态性等。

“可识别性是指根据该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

动态性是指同一主体的个人信息在不同的情绪或场所其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

”在信用消费市场中,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会随着使用环境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改变,其动态性特征比较明显,而可识别性则显得相对弱化。

二、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社会环境日趋完善

1.政策理论环境

我国正在建立法治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

以“德”立身时,每个人才会像爱惜自己的眼珠一样,爱惜自己的信用。

目前,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就建立我国信用制度纷纷提出建议,国家已经成立了“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组,筹划、解决信用制度建设有关问题以及国家如何给予政策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

2000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于2000年2月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这是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这一系列文件规定的颁布对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良好的经济环境

三十年的开放改革,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而长足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预期消费能力大大增强,提前消费已经成为一部分人的时尚。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走向完善和成熟,为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3.法制环境

按照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要求,我国的法律环境虽不完备,但已有了相当的基础。

《公司法》、《票据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建立都给我国个人信用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4.技术环境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开发个人信用系统的科技能力与手段,以及相应的各种硬件设备。

(二)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已初步建立,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

2000年,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所谓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由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系统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

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目前实现了银行、通讯、公用事业等部门的联合征信,为我国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三)个人资信评估工作正在逐步开展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最终将个人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

另外,各信用中介机构也都根据自己的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了自己的评级标准。

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评估标准,但这些各具特色的个人信用评级方案,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应用性,为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应该说,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信用缺失有多方面的原因,而且各种因素又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纠缠不清,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不守信用有可能导致其周围的人群或者企业的失信。

对此,我们必须抓住本质性的与源头性的问题,认真加以梳理引导并解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

三、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部分领域和地区初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在逐步扩大。

但总体来看,当前信用信矛息共享范围还十分有限,大量基于个人基本特征及其信用行为的原始数据,要么掌握在与政府相关的部门手中,如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么掌握在银行、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的状态。

由于缺少征信立法以及体制上的原因,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情况严重。

同时,一些具有一定信用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采取收费、指定代理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导致了垄断和寻租现象的产生。

以信用卡产业为例,由于全社会的信用信息不能共享,个人信用信息来源机构目前还只是单纯的各家商业银行信贷数据,缺乏与社会个体生活相关的各个机构,如房产中心、税务、水电局等等,导致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房产证等财力证明骗取银行信用,例如,据报道,2011年6月,只有高中文化的无业游民钱某,为了还债,便伪造房产证,收入证明冒用他人姓名在4家银行办理了16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15万余元。

信用数据的缺乏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给发卡银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其次,通过风险信息共享和协防机制,建立风险可控的预警平台,可以提高风险预警的灵敏度和时效性。

实现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共享,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已是当务之急。

(二)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立法体系

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中,立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障信用交易的公平性;二是制定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促进信息的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目的是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惩罚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的成本。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已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立法,基本上构建起了一个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律框架,但其立法分布相对分散,某些条文规定具有重叠性,无法体现对个人信用主体的保护。

(三)缺乏覆盖全国的专业性征信机构

由于受到个人征信的立法缺失和市场条件的制约,加之个人信息采集的高敏感性,中国的个人征信部门或机构大多带有地方政府背景,经营的区域化特征明显。

其次,类似中国家政协会等一些行业协会、支付宝等一些商业公司、中国信网等商业网站也在利用着自己的平台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但都无法逃脱行业割据、市场规模较小的尴尬。

目前我国仅有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概公司、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数家专业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公司。

(四)个人信用奖惩机制缺失

由于缺乏比较规范、严格的个人信用奖惩机制,对守信者的经济补偿不能合理到位,而对失信者的处罚手段不多,目前除了一定的、有限的毁约经济补偿外,采用暴光“黑名单”方式,中止经济往来,停止银行贷款和不受理银行结算业务是主要手段,失信个人付出的成本很低,这就进一步助长了失信行为的产生。

四、健全我国个人信用机制方法探析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鉴于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分散的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实行个人信用帐户制度是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关键步骤。

1999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是公民从出生即被赋予并终生惟一不变的号码。

它和美国公民一出生就拥有的社会保障号的性质一样,可以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帐户号。

首先,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将信用卡、住房信贷,以及其他个人相关信息资料全部汇集起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相对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实行行际间的信息交流。

其次可以在出台并实施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当地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并组建信用信息子数据库,信用信息子数据库通过所开发的个人资信信息登记系统,对有关个人信用的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分析等处理,个人信用信息依法对社会开放并形成网上数据。

最后通过个人信用征信企业,对个人信用信息子数据库进行联网,最终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记录。

征信公司的信息库应定期更新,对个人的正面信用信息要长期保存,而对个人的负面信息及时删除,以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实行个人信用帐户制度,要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要全面反映个人信用及信誉情况。

为此,个人信用帐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基本信息。

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住址、赡养人口。

(2)就业信息。

包括个人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收入及工作年限。

(3)纳税信息。

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税款的缴纳。

(4)司法记录。

包括个人的民事记录、刑事记录和劳改劳教记录。

(5)公用事业的付款记录。

(6)福利保险记录。

包括个人的公积金、养老帐户以及个人人寿、财产、医疗、失业等保险信息。

(7)信贷记录。

包括个人的信贷额度、还贷记录及信用卡还款记录。

(8)资产状况。

包括个人的投资、动产及不动产等。

可以说,完善的个人信用帐户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

(二)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

加快信用立法步伐。

在修改、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抓紧研究、制定与信用数据开放和信用数据使用直接相关的法规。

一是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进行惩罚。

同时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二是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数据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使用的方式。

三是在个人信用立法中,对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也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这一点已在西方信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得到证明。

当前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降低个人还款能力的风险系数。

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和基金经营要明确分工,并建议由社会公众代表和政府部门聘请的专家成立社会监督组织,监督基金收支、运营、管理。

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前提下,可依法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证券基金组合投资,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另外,实施储蓄实名制、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前提和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的保障。

(三)结合市场化运作完善征信机构组织形式

在我国,主要是从道德层面强调信用意识,信息来源条块分割,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不现实不科学的,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打破对信用数据的垄断。

但同时,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方和使用方——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完全由政府机构来运作征信机构,在运行效率方面很难满足市场需求。

因此,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政府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立法和加强执法,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打破对信用数据来源地行政垄断;同时,从适应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出发,征信机构采取公司制形式最为合适。

全球几百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公司制形式在配置社会资源、加强机构治理、改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最为有效。

征信机构如果采取公司制形式,在数据共享上加大灵活性,实现数据的分层管理,部分数据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不同查询主体的查询权限不同,则既可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征信机构,又能够提升社会信用数据向征信机构汇集。

(四)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第二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第三;建立异议信息处理机制;第四,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

失信惩罚机制主要分三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罚和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罚。

这两类惩罚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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