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全流程教学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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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全流程教学文案
来料加工全流程
一、基本概念
二、◆来料加工
三、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四、◆进料加工
五、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六、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七、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八、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九、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一十、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一十一、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
一十二、1、实物管理
一十三、◆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
一十四、◆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
一十五、◆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
一十六、◆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一十七、*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
一十八、2、仓库帐簿管理
一十九、◆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
二十、◆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
二十一、◆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
二十二、◆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二十三、三、来料加工会计处理
二十四、1、科目设置
二十五、◆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二十六、◆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
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
二十七、◆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二十八、◆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二十九、◆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三十、◆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三十一、◆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三十二、2、会计核算
三十三、◆进口免税料件时
三十四、DR:
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三十五、CR:
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
三十六、◆领用保税料件时
三十七、DR: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三十八、CR:
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三十九、◆核算直接人工时
四十、DR: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四十一、CR:
应付工资
四十二、◆核算制造费用时
四十三、DR: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四十四、CR:
制造费用—XX费用
四十五、◆结转产成品时
四十六、DR:
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四十七、CR: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四十八、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四十九、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五十、◆结转销售成本
五十一、DR:
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五十二、CR:
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五十三、◆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五十四、DR:
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
五十五、CR:
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五十六、◆确认工缴费收入
五十七、DR:
应收帐款
五十八、CR:
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五十九、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
六十、1、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
六十一、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六十二、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六十三、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六十四、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六十五、③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予退税,计入生产成本。
六十六、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X(当期免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总额)
六十七、会计分录:
六十八、DR:
主营业务成本
六十九、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七十、2来料加工业务的涉税单证及其管理
七十一、
(1)生产企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七十二、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依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填制《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及时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
七十三、
(2)取得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七十四、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并做销售,申请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时,必须提供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七十五、(3)生产企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
七十六、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期限内,并取得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实际已出口货物,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
七十七、(4)取得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七十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此时,《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涉税手续才全部完成。
七十九、五、进料加工会计处理
八十、1、科目设置
八十一、◆原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八十二、◆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八十三、◆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八十四、◆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八十五、◆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八十六、◆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八十七、2、会计核算
八十八、◆购入免税料件时
八十九、DR:
原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九十、CR:
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
九十一、◆领用保税料件时
九十二、DR: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九十三、CR:
直接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九十四、◆核算直接人工时
九十五、DR: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九十六、CR:
应付工资
九十七、◆核算制造费用时
九十八、DR: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九十九、CR:
制造费用—XX费用
一百、◆结转产成品时
一百零一、DR:
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一百零二、CR: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一百零三、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一百零四、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一百零五、◆外销确认收入
一百零六、DR:
应收帐款
一百零七、CR:
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一百零八、◆结转销售成本
一百零九、DR:
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一百一十、CR:
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一百一十一、◆每月免税申报时
一百一十二、DR: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征退税差
一百一十三、CR: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百一十四、◆收到税务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依据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一百一十五、DR:
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红字)
一百一十六、CR: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一百一十七、◆收到税务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时,依据应退税额、留抵税额:
一百一十八、DR:
应收出口退税
一百一十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一百二十、CR: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一百二十一、◆成交方式为CIF时,应当先按照出口专用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收到运保佣单据时,冲减收入、成本
一百二十二、CR: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红字)
一百二十三、CR:
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
一百二十四、DR: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红字)
一百二十五、CR: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一百二十六、六、进料加工税务处理
一百二十七、1、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税收管理方式
一百二十八、对于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主要有“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管理方法。
“购进法”是在实行人工审核的条件下,为减少作业量而实施的一种简易管理方法;“实耗法”则是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进行及时处理,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的是“实耗法”,故本文结合“实耗法”阐述相关涉税手续。
一百二十九、2、进料加工业务的涉税单证及其管理
一百三十、
(1)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时的涉税手续
一百三十一、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并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进、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
一百三十二、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X100%
一百三十三、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料件进口时的涉税手续
一百三十四、生产企业就当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进口料件,根据进口报关单,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一百三十五、(3)退税申报时的涉税手续
一百三十六、生产企业根据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就进料加工复出口部分,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一百三十七、(4)取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百三十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其它资料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百三十九、(5)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一百四十、生产企业在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根据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一百四十一、(6)取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一百四十二、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的当月,应如实反映免税进口料件的剩余边角料金额等减少进出口金额的信息,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免税核销手续,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算确定“实际分配率”,对已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进行调整,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次月,生产企业应根据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一百四十三、*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金额-其它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它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它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一百四十四、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
一百四十五、1、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百四十六、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一百四十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一百四十八、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一百四十九、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一百五十、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一百五十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一百五十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一百五十三、3、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百五十四、●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一百五十五、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一百五十六、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一百五十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一百五十八、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一百五十九、当期免抵税额=0
一百六十、*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一百六十一、八、免抵退税额会计科目设置
一百六十二、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一百六十三、●借方
一百六十四、◆进项税额:
核算准予抵扣的增值税
一百六十五、◆已交税金:
核算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对应科目“银行存款”
一百六十六、◆减免税金:
核算直接减免增值税,对应科目“补贴收入”
一百六十七、◆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核算免抵税额,对应科目“出口退税”
一百六十八、◆转出未交增值税:
核算月末应交未交增值税,对应科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一百六十九、●贷方
一百七十、◆销项税额:
核算销售货物(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一百七十一、◆出口退税:
核算免抵退税额,对应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出口退税”
一百七十二、◆进项税额转出:
核算不予抵扣之进项税额,对应科目“主营业务成本”
一百七十三、◆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月末止多交的增值税,对应科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一百七十四、2、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一百七十五、核算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对应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银行存款”
一百七十六、3、特别提醒
一百七十七、●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一百七十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一百七十九、●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收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但是,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否则,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来料加工办理流程
合同登记备案
(1)申请合同备案。
报关员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①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②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
③经营单位的公章、报关专用章、合同章和更改章等印模及报关员证件的复印件;(以上为首次开展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必须递交的单证);
④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凭对口合同及来料加工申请表向当地外经贸局进行电子申报,由当地外经贸局批准。
如需以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立项的文件);
⑤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⑥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⑦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和料件清单、耗料定额等;
⑧申请单位向海关购买后填写的签章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⑨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
(2)接受审核。
加工企业应接受海关对其单证及加工场所、设备等的审核和勘察,特别是首次申请开办加工装配业务,或开展当前敏感性商品加工项目的企业,应该向海关详细介绍企业生产能力、加工工艺、生产组织形式、经营决策机制和企业会计帐册制度等企业基本情况,以便海关对企业的资信进行评估,为海关分类管理企业提供依据。
(3)领取"登记手册"。
合同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为了最后取得通关资格。
因此,凡被确认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合同,均可向海关领取已盖主管海关合同备案专用章及手册编号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报关员凭此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加工装配合同项下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通关手续。
报关员应妥善保管"登记手册",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将有关原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在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有关货物不得进出口。
办理进口及出口报关手续
(1)申报。
报关员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
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绿色)一式4份;
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③有关运输单据,如提单、载货清单、装箱单、磅码单等;
④出口外汇核销单。
(2)接受查验。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3)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
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
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
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
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
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
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
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
(4)按受放行。
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海关核销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6条:
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海关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促进与服务生产的方针,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商品分别采取信任核销、一般核销和重点核销等方法进行核销:
①信任核销。
是指海关对守法经营,单证齐全,合同执行情况正常,没有违反海关临管规定,可允许由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企业和自管小组自行核销。
核销后的合同、“登记手册”和单证等应及进送交海关存档。
海关除对核销结果保留抽查权外,一般不再核对。
②一般核销也称单证核销。
是指海关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国家许可管理,保税金额不大,有准确的耗料定额,没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可采取一般核销。
该方法通常无需下厂核查有关实物和仓储、帐册等,海关只对有关单证、帐册进行证面核对,企业只需提供有关资料、样板等,配合海关完成核销工作。
:
③重点核销。
它是一种单证核对与下厂核量相结合的一种方式。
主要适用于信誉不好、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企业,或海关在某段时间内需要作为重点监管的商品。
此方式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进口料件、存储、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储、出口销售帐册,以及相关的商业来往函电、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并为海关下厂核查实物、仓储、帐册等提供方便。
核销中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①需要办理征、减、免税手续的。
一是加工完毕后,剩余的的边角料件,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海关按其实际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企业按海关规定纳税或免税。
二是加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心头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转为内销,海关核准属实的,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税,其超过部分,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按料件纳税。
三是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转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其中涉及应税商品的,照章纳税,属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②将半成品转让加工的。
进口料件加工装配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加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由转让料件的单位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③需要中止、延长或转让合同的。
企业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延长或转让某全合同时,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后10天内,向合同主管海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