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荣誉称号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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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学院
教师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
为构建业务精湛、教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师德风范,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树一流师德、创一流教风、育一流人才,有效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开拓进取,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教师荣誉称号的类别
学院教师荣誉称号分为“优质课教师”、“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在编任课教师(包括实训指导教师和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成长。
3.善于分析学生群体特点,坚持因材施教;教学方法灵活,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教学效果好。
4.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开展教学标准、课程体系、课程标准、教学内容、课件、案例、实训实习项目、教学指导、习题题库、学习评价等教学资源的研究和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5.教学任务饱满,专任教师平均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周10学时,“双肩挑”教师平均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周3学时。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优质课教师”评选条件
1.1本人申请。
1.2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1学年以上。
1.3获系(部)或专项教研室推荐。
1.4本学年教学质量测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总得分排名在本教学单位学年任课教师(不含担任系、部和机关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总数的30%之内。
2.“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2.1本人申请。
2.2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2学年以上。
2.3本学年中被评为“优质课教师”。
2.4获系(部)或专项教研室推荐。
⒉5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工作,本学年获得的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得分达5分及以上。
3.“院级教学名师”评选条件
3.1本人申请。
3.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讲师任职三年及以上。
3.3连续两学年被评为“优秀教师”。
3.4获系(部)或专项教研室推荐。
3.5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工作,近两年获得的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得分达到10分及以上。
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主编统编教材1本以上(含1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发生过教学事故(包括:
上课迟到、早退、接打手机、酒后上课、旷课;主考教师不按时提供考试卷,试题泄密;因工作失误修改或补登学生课程考试成绩;私自调、停课一次以上等情况之一)、因私调课2次以上、因公调课3次以上或累计调、停课达到8学时等情况之一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对学院统一安排的各项考试监考任务以各种理由拒绝的。
4.有违法行为者。
第六条:
评选周期与名额分配
1.“优质课教师”和“优秀教师”每学年评选1次,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优质课教师”名额为本教学单位学年任课教师(不含担任系、部和机关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总数的30%以内。
“优秀教师”名额为本教学单位学年任课教师(不含担任系、部和机关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总数的15%以内或按照学院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
⒉“院级教学名师”每两学年评选1次,每次名额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评选原则
1.以师德建设为导向,教学质量为重点,兼顾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工作,全面考察与衡量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表现。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真正推选出师生公认的“优质课教师”、“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
3.担任系(部)领导职务和学院机关各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的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工作由院教学督导办公室按上述条件及比例单独组织实施。
4.每学年条件均符合的教师可同时获得“优质课教师”和“优秀教师”荣誉称号,但只能享受最高一级荣誉称号的奖金。
被评为“院级教学名师”者可同时获得“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奖金。
第八条: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教师荣誉称号”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教师荣誉称号的组织与选拔工作。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
2.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荣誉称号”初评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荣誉称号参选人的筛选与推荐工作。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与分工
1.“优质课教师”评选程序
⒈1教师个人申请:
由各系(部)、专项教研室组织,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得分排名在本教学单位学年任课教师(不含担任系、部和机关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总数35%以内的教师,均可申请参加本学年的“优质课教师”评选,并填写《“优质课教师”申请评审表》(见附表1)。
⒈2督导专家评教: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2周起院督导专家或各系(部)督导专家组依据《学院“教学督导专家评教”实施细则》及《教师教学质量测评打分表》进行评教打分。
⒈3测评总分统计:
此项工作由院督导办组织。
“优质课教师”申请人学年教学质量测评总分=教师学年教学质量测评综合得分×0.6+院或系(部)督导专家评教得分×0.4.
⒈4推选:
院督导办在各系(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优质课教师”申请人学年教学质量测评总分情况进行全面资格复查和推荐。
⒈5认定: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各申请人综合条件及评选规则进行最终认定。
2.“优秀教师”评选程序
2.1教师个人申请:
由各系(部)、专项教研室组织,符合“优秀教师”评选条件的教师均可提出申请,并填写《“优秀教师”申请评审表》(见附表2)。
2.2“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打分:
由教务处、科研处共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分,并将打分结果提交院督导办。
2.3推荐:
院督导办在各系(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优秀教师”申请人的“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得分(高低排序)情况进行全面资格复查和推荐。
2.4认定: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各申请人综合条件及评选规则进行最终认定。
2.5“优秀教师”评选过程要接受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
3.“院级教学名师”评选程序
3.1教师个人申请:
由院督导办公室、各系(部)共同组织,符合“院级教学名师”评选条件的教师均可提出申请,并填写《“院级教学名师”申请评审表》(见附表3)。
3.2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打分:
由教务处、科研处共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分,并将打分结果提交院督导办。
3.3推荐:
院督导办在各系(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院级教学名师”申请人的“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得分(高低排序)情况进行全面资格复查和推荐。
3.4认定: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各申请人综合条件及评选规则进行最终认定。
3.5“院级教学名师”评选过程要接受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
4.教师荣誉称号评选总体时间安排
4.1申请时间:
“优质课教师”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优秀教师”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或暑假期间;“院级教学名师”另行通知。
4.2督导专家评教打分时间:
每学年第二学期。
4.3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打分时间:
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或暑假期间。
4.4认定时间:
另行通知。
第十条:
奖励
1.学院将授予获奖教师相应的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其中“优质课教师”每人次奖励500元;“优秀教师”每人次奖励1000元;“院级教学名师”每人次奖励5000元。
奖金数额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凡获上述各种荣誉称号的教师,在进修学习、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其他
1.获“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应举行公开示范课活动,并负责指导青年教师1~2名。
2.学院有关部门通过开辟“优质课教师”、“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风采专栏等不同形式对获得上述荣誉称号教师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各教学单位应通过教学观摩、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向“优质课教师”、“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学习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类似的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1:
《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成果评分标准》
附表:
表1《“优质课教师”申请评审表》
表2《“优秀教师”申请评审表》
表3《“院级教学名师”申请评审表》
表4《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成果打分汇总表》
附件2.1:
**学院
教育教学研究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评分标准
1、教育教学研究、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限前12名,省(部)级限前10名,市(厅)级和院级限前7名),结题并通过鉴定评审,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分值分别为24分、20分、14分、7分。
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每项目得满分,第2名以后,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成果分别按2分递减,院级成果分别按1分递减。
(见附表2.1-1)
获奖项目另外加分:
国家级一等、二等、三等奖每人每项分别加10
分、8分、6分;省(部)级一等、二等、三等奖每人每项分别加8分、6分、4分;市(厅)级一等、二等、三等奖每人每项分别加6分、4分、2分;院级一等、二等、三等奖每人每项分别加分4分、3分、2分(见附表2.1-2)
2、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训基地等)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限前12名,省(部)级限前10名,市(厅)级和院级限前7名),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分值分别为24分、20分、14分、7分,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每项目得满分,第2名以后,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分别按2分递减,院级分别按1分递减。
(见附表2.1-3)
3、以学院的名义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本专业科技论文(限前2名),国家一级期刊或EI、SCI等收录期刊、中文核心或中文科技核心期刊、其它公开发行刊物、院级或专业学会内部刊物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得满分,第二作者得分减半。
(见附表2.1-4)
4、编写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等教学资料(参编限3万字以上),国家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校本教材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主编每本(部)得满分,主审及参编每本(部)得分减半。
(见附表2.1-5)
5、教学竞赛的当事人及辅导老师,国家级、省(部)级、院级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获一等奖得满分,二等奖分别得15分、7分、3分,三等奖分别得7分、4分、1分。
(见附表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