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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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范车辆段特种机械设备、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建
立段稳定的安全生产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特种机械设备是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常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锅炉司炉(水处理工电焊工、天车司机、
电力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明确规定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测、监督检查、以及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奖惩具体
事宜。
第二章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
第四条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应按购置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按审批权限报分局、局质量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抄送段安全科、设备车间,
购置应与供货厂家签订保证质量合同。
供货方必须是国家认定生产特
种机械设备的正规厂家,并持有生产特种设备的资格证。
第五条购置的特种机械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除标有技术参数外、还应
标有安全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有效的试验合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改造业务、必须是有安装和维护特种机械设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验证施工方的资格证书,并经路局
审批合格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特种机械设备的电源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0.5t及以上起重设备应在司机室,机架结构适当位置标明起重机械
的最大负荷能力,吊钩组护板应标明最大起重吨位,起重机械必须设
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
断电开关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位置。
第八条新购置的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后。
应报路局安全监察室进行检查,并报自治区质量安全技术监督局审批,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第九条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规定定期检验的特种机械设备由安全科、技术科负责提前一个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一份报
自治区设备检验所业务科申报检验,一份报路局劳动安全监察室、一
份备案、特种设备检验后,应将检验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条特种机械设备到规定报废年限或经检验部门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不能继续使用、且无修理价值,由设备车间填写《固定资产拆除、
报废申请表》并附检验报告一式七份,向设备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申
报。
特种设备报废后,不能转卖,不允许转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车间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安全科负责对起重设备安全监察。
1、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
2、建立起重机械吊、索具修管制度
3、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
4、对起重设备重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月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记录的
具体内容:
〈1〉设备名称;〈2〉设备型号;〈3〉制造单位;〈4〉安装后开始使用时间;〈5〉设备检验申报日期;〈6〉特种设备
检验报告内容及整改落实情况;〈7〉日常使用、保养、维护、
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8〉吊索具要有探伤记录。
5、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6、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预案
7、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巡检制度。
第十二条购置的吊具、索具、应是国家质量安全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对于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
设备车间技术员按LD48—93标准相应条款进行检查,叉压的钢丝
绳露出钢丝头应在10mm至15mm。
第十三条用碳粉渗透等方法,每季度定期对吊钩、吊轴、吊具进行探伤并做好记录、对新购专用吊具每次使用前进行探伤。
第十四条天车司机日常负责检查极限位置限位器、超载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缓冲器、夹轨器、升降钩等,发现问题及时报设备车间。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持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使用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车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1、建立锅炉(常压锅炉岗位责任制
2、锅炉(常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3、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制度
4、巡回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作业程序
5、交接班制度
6、水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测量温度仪表及保护装置应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验,并有检验标记、铅封完好无损。
在压力表、
水位表、温度表、流量表等处应安装有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照明
设备和工具,备用照明电源安全电压(12V、14V。
1、安全阀每周至少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每月一次自动排放试验
2、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水位表一次
3、压力表每周冲洗不少于一次
4、高低水位报警及低水位报警装置、超压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每
周进行一次性能试验。
第十七条运行锅炉连续使用满六年或继续使用满5万小时,应进行大修,大修的承修人员应具备国家锅炉大修资格,为保证锅炉修理质量,承
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将具体方案报分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抄
送局锅检所。
经检验确认锅炉各部状态良好,可适当延长大修期,
采用炉内水处理的锅炉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年,采用炉外水处理的
锅炉延长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锅炉经检验认为不能使用到大修期时,应提前安排大修。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严重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由设备车间负责上报,经局锅
检所鉴定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修理项目后进行修理。
第十九条整修、小修由检修车间负责,具体作业时实行记名修,并按照以下规定:
1、在进入锅筒(炉壳内部工作前必须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用强
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管道
全部可靠的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气箱上
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
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闸门关严,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
压不应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
照明用电的电压不得高于36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4、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的检验三个月进行一次,检验单位必须有检验资格证书的铁路局指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锅炉应定期进行外部检查,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六年
进行一次。
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对检验
结果应填写记录、负责人。
第四章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厂内机动车的管理各检修车间负责,安全科负责督察。
1、建立厂内机动车保养制度
2、建立厂内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3、厂内机动车操作安全规程
第二十三条场内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方向盘转向及前轮侧滑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支架
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有裂纹、变
形。
第二十四条厂内机动车制动距离、停车制动性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第二十六条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不超过噪音规定的噪音标准。
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的车门锁闭良好,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挡风玻璃不得使用存在缺陷的玻璃及普通玻璃,应有后视镜、刮雨器。
车架
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
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八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衡,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期为一年,由技术科负责向自治区特种安全检查机构报请检验申请。
第五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使用特种设备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督部门培训合格的证件上岗。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1、身体健康,无高血压、脑晕等病史;
2、视力达到1.1以上(不含动力司炉、水处理工
3、服从指挥,责任心强;
4、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
5、经过特种专业技术培训并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天车司机应熟知各项起重设备知识;
〈1〉对所操纵的起重设备知道其构造及技术性能
〈2〉《起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
〈3〉起重操作人员安全守则
〈4〉起重机和电器方面的基本知识
〈5〉指挥信号
〈6〉保养和基本的维护知识
7、锅炉司炉应熟知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司炉工安全守则、锅炉安
全、防护装置的性能、锅炉基本知识;
8、厂内机动司机应熟知安全驾驶知识;
〈1〉对所操纵的车辆知道其性能及构造
〈2〉厂内机动车安全规程。
9、电力工应熟知《电力工安全守则》;
10、电焊工应熟知《焊接工安全守则》;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每天检查项目
1、起重机械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
制器、缓冲器、夹轨钳和错定装置、升降机的安全栏。
〈2〉轨道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吊具及索具的安全状况
2、动力司炉
〈1〉检查水位、压力表、锅炉安全阀、管道阀门、辅机。
〈2〉检查钢架、炉排、炉渣机、炉内结焦积灰状况。
〈3〉检查水泵、鼓引风机运行状况
〈4〉检查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装置,超报警联锁保护装置
3、厂内机动车
〈1〉车况检查、各部无松、裂、丢失配件
〈2〉刹车装置
4、电力工
按巡检要求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5、电焊工
作业应检查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三条培养合格的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需要较长时间、大量资金投入,因此对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必须从严。
特种机械设
备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车间负责、安全科负责检查,对特种机
械设备操作人员车间不能擅自改职,对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特种
机械设备作业或经过考核不能胜任特种机械设备岗位需要改职的
人员,车间应向人事申报写明原因,人事复查后,报段长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下令改职。
对于车间擅自对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改
作其他工作的,段将追究车间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由车间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并抄送教育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安全科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负责按规定特种机械设备操作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上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日常技术教育由教育科负责,安全科、教育科负责对特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实作考
核。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为了做好特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对长期认真执行标准,为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给予表彰奖
励。
第三十八条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防止事故,按照段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购入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特种机械设备、违章指挥造成特种
机械设备事故的管理人员,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购置、安装管理、修理、维护保养、使用改造特种机械设备末执行本办法的,对其责任人给予300元以内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无特种机械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机械设备的给予200元的罚款,无证人员操作特种机械设备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按国家《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于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负责任操作失误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1、事故苗子、财产损失在500元以内的给予200元的罚款2、人身轻伤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人身重伤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造成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5、财产损失500元以上的按《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