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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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1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

  一、WTO规则和形势,要求抓紧调整税收,改革税制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融入世界发展主流,这是国家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客观必然要求和重大战略选择。

加入WTO,有利于国内外资源优势互补,分享多边贸易体系长期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避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有利于取得参与国际分工、竞争的主动权,发挥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有的大国作用;并在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加速推进主义化建设。

但是,也必须承诺市场开放的各项义务,遵循WTO各项协议规则,国内经济会遭受国际竞争的较大冲击,带有一定风险。

总之是权利与义务均衡,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化弊为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调整结构,促进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调控能力,提高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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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实质上是由自身的规则(即《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众多协议和规则性文件组成,并按此运作的。

这些协议和规则性文件,可以集中归纳为必须依循的若干指导原则,用以破除各种贸易壁垒,保障推进平等的世界贸易自由化。

其中同税收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世贸组织一方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一方。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也是要给同等待遇,只是对服务贸易允许在2005年前有例外。

这是世贸组织的无歧视待遇这个根本原则,在国与国之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是WTO的一个基本原则。

表面在税收上,就是要求对关税、国内税、费的优惠(含计征)给予另一成员的,也要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方。

二是国民待遇原则。

指外国商品或服务(限于承诺的服务)或知识产权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服务或知识产权处于无歧视的平等待遇。

这主要就是取自外国产品、服务的国内税费征收,不能高于本国;给予外国产品、服务的优惠待遇(含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规则和要求),不能低于本国。

当然,这种无歧视待遇,并不是要求外国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的待遇,与本国完全一样,给予外国商品、服务、知识产权优裕于本国的待遇,也就是取自外国产品的,低于本国;给予的优惠待遇,高于本国,并不是国民待遇原则所反对的(如按国别给予差别优惠,则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是世贸组织的无歧视这个根本原则,在出口国成员方与本国在商品、服务、知识产权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是WTO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表现在税收上,主要就是要求不对进口产品征收从进口到完成消费的各环节、各领域超出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以及不通过税收,搞国产化、替代化要求。

至于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内税收,除承诺的服务贸易外,WTO规则现尚无明确的限制规定和要求。

三是关税减让原则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

前者是指降低关税水平,实施约束税率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

后者主要是指出口国实施的禁止性补贴以及倾销、可申诉补贴造成进口国损害的,可依据裁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自由,保障世贸组织的无歧视这个根本原则的实现。

这两项同税收直接关联。

四是透明度原则。

指各成员国(地区)要及时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法规,并要统一、公正、合理地实施。

表现在税收上,主要就是税收、法规,要提前公布,保持稳定性,在执法中也要公开、公正、统一、合理,不存在歧视。

五是例外原则和发展家优惠原则。

指WTO众多原则都有一些例外的特别规定,也构成一定原则,这就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

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各项规则中,享有某些较宽容的优惠待遇,就是一个最大的例外原则。

WTO协议的许多例外条款中,都涉及到税收,同税收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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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初步框架,是成功的,但有的改革未能到位,有的改革未能按原规划出台。

特别是当时的改革,是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通货膨胀时期,税法的制定受其,随着近年经济体制下不断改革,国民经济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显露出来,现行税收政策、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消费、投资需求不足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

税政、税制本已亟需调整、改革,现加入WTO,各项协议原则对税收提出了多项硬性要求,更迫使税政调整、税制改革要加快进程,加大力度。

  调整税政,改革税制,不但是要主动地清理,修改那些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特别重要的是,更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掌握运用好WTO各项规则,尤其是各项规则的例外条款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要依据公平、公正征税和贯彻国家战略决策及产业政策的要求,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调控机制,大力促进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提高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积极支持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使之有能力迎接竞争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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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调整税收政策,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要依循的指导原则主要是:

第一,统一税政、规范税制。

税收政策和税收基本法规要全国统一,各税种、各产业、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也要协调统一,税收制度要统一和规范化,并重视与国际税制衔接。

授权省级的税收立法要符合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要求。

第二,公平税负。

国别间的征税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没有歧视;外国产品、服务与国内产品、服务的征税,要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没有坡视;对国内包括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居民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征税要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体现战略决策和产业政策。

税政、税法要能体现和贯彻国家的战略决策(如开发西部地区及国有企业改革等)和产业政策及地区协调发展原则,实行必要的税收鼓励、限制政策。

第四,宏观税负适当,合理按排税制结构。

要依据宏观税负适当原则,结合清费立税的整顿改革,合理安排税制结构,开征新税种,扩大原有税种征收范围,停征一些税种,授权省级开征地域性的地方税,建立地方税体系,从而较大幅度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第五,法治、透明、效率。

要依法治税,依循税收法定主义,制定层次高的税收法律、法规,提前公布,有一定期间的稳定性,执法也要有公开、公正和对纳税人服务的应有制度约束,并通过征管制度的改革完善,提高税收效率、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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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以上原则,要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要改变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要完善增值税的内部机制;要结合清费立税改革,建立地方税体系;要加大税收的调控力度,促进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协调地区经济平衡发展。

优化税制的调整、改革要有总体规划,分步骤实施,从而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大环境要求的完善、高效税制调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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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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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

这对税收来说,首先是涉及到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流转税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既要依循WTO规则的原则规定,又要结合本国现实,善于运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并在不与原则抵触的情况下,作出税收政策选择,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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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方面,要进行的政策调整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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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

关税减让是WTO成员的基本义务,它以互惠互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进口的高关税,并要确定一些商品的税率最高限界,即约束税率,实际征税不能超过这个界限,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发展。

我国通过加入WTO的谈判承诺,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已从1991年上半年的42?

5%,逐步降为下半年的39?

3%,1994年的35?

9%,1996年的23%,1997年以后的17%.2000年内随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平均税率,要由15?

3%降至12?

3%,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也要降到15%,最后,到2005年降为10%左右。

这个承诺,是要兑现的。

但是,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情况下,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作用。

这就是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和关税结构理论,要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到最终制成品”:

“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到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到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在国家的比较优势中,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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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要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

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而实际征收率却是低的,1991年为5?

51%,1992年至1994年分别为4?

79%、4?

28%、3?

33%,1995—1998年,除1996年为2?

6%外,均为2?

7%左右,1999年约近4%.实际征收率占名义税率的百分比,1991年约为13?

8%,1994年为9?

2%,1996年为11?

3%,1997年为15?

9%,1999年为23?

5%.1999年的关税实际征收水平,虽因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这主要就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虽经近年来的几次大的清理整顿,有较多缩减,但仍是过多、过宽、过滥。

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措施,许多都是可以调整的。

这不仅是可以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不会减少收入,而且随着进口总值增加,关税收入会有较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并避免与WTO规则的要求抵触。

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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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调整对重点投资项目和外商进口设备的免税优惠。

现行税法规定,从1998年度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虽有利于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是,国内机器设备产业部门和一般项目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却因要依法缴税,而处在不平等的税收环境,受到重大冲击,会打击国内同类产业的业务经营和发展,影响内资企业的投资,而且该免税产品进口后,是否专作指定用途,难于管理,也多有漏洞、弊病。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

特别是国内投资项目,许多是限于由十多个国内试点企业集团自行批准,据以免税,是属于特定项目和企业的免税,也同WTO反补贴协议中限制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规定不够符合,有必要研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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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调涉嫌有违WTO原则的税收减免优惠。

例如现行税法指定一些内资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此种优惠,只限于指定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涉嫌有违反补贴原则,相对于其他进口的同类外国货物来说,税负差别大,也涉嫌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又例如国产化轿车、轻型客车和摄录一体化国产化所需进口的成套散件或零部件,减征关税(小轿车并减征增值税),获得优惠的,限于指定的少数几个生产企业,涉嫌属于反补贴原则限制采用的专向性财政补贴,对这些企业过多的优惠,也有失税负公平,并易导致受益企业的依赖性,可考虑研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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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要调整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进口的征税管理。

我国进口产品中约有半数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对这些产品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可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病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

要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

产品进口不进入这些地点的,应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再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

即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以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资源,发展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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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批倾销税、反补贴税制。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

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出发,必须很好地掌握运用。

现在一些国家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以我国内实际的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其国内较高的市场价格,作为我国的正常价值,从而判定我国是低价倾销,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申诉和调查多达数百起,多项出口产品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而我国从1997年以来到现在,只3次运用了这个手段,而经终裁,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分别征收57?

97%至78?

93%的反倾销税。

这种情况值得我们重视,要在多方面的工作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我国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更仅是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法制建设很不健全,应立即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并认真掌握运用,以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并促进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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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环节流转税?

  首先是要改变现行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进口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

这是因为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的性质和功能作用大不相同。

两者在减免税优惠的方向、范围、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

关税是国境税,同进出国境的贸易密切关联,国际色彩较浓,在加入WTO后,受WTO的制约多,关税水平和税率、实施的保护和优惠,都要与国际衔接和协调,而增值税、消费税是国内税,国际色彩相对较少,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制定政策法规,在进口环节对外国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在国内产销环节对国内产品征收的,同属一个税种,两者在税负上应当协调一致,对进口产品既不能违背WTO规则,征收歧视性的高税,也不宜低征税,造成外货进口的税负,低于本国产品,影响本国产业的发展。

特别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免,也割裂了这个税种应有的征扣税机制的完善。

今后要不断降低关税水平和实施非关税壁垒关税化。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于保护本国产业,将起到更大作用,我们必须把关税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区别开来,很好地加以掌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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