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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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拓宽业务经营品种,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省信用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严禁承兑无真实和无法确认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由总行集中统一办理,采取“统一承兑、分级负责”的办法。

在辖内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由支行负责调查、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营业部审查、承兑。

第二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申请人向开户支行申请,经支行调查同意,并在该企业的总授信额度内,由总行集中统一办理审查、审批、签发、承兑、查询查复、付款等。

(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下用于支付物资及原材料采购、商品购销、工程承包及用电、运输或其他贸易及服务合同项下的正常款项;不得在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基础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三)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单张汇票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

(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统一综合授信管理。

(六)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每日按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三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六条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年审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系统内开立存款账户,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本行系统内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人首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开户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票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

历史沿革及发展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二)有效的法人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须验看正本原件);

(三)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的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资格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过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会计财务报表;

(六)与申请业务相关的,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签订的有效贸易合同复印件(须验看原件);

(七)与申请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须验看原件,应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两个月内提供);

(八)到期支付款项的证明资料包括销售合同、资金周转安全等;

(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的敞口部分承兑金额,需按规定提供担保:

1.担保条件严格按总行批准授信要求;

2.担保方式是保证的,应提供保证人有关资料〔上述

(一)至(五)所列资料〕和提供担保的承诺文件;

3.担保方式是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品清单、他项权证、抵(质)押品物权凭证原件和所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还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十)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十一)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首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在上述

(一)至(五)项所列资料审核确认有效的情况下,只需提供上述(六)至(十一)项所列的相关资料;在同一月份内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可不提供财务月报表,跨月签发的,应在跨月第一次申请时提供前一个月的会计财务报表。

第八条签开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书如出票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及承包经营企业,还须提供董事长或发包人有权签字人同意申请票据承兑的决议文件。

第九条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交存规定比例以上的承兑保证金,并就保证金担保以外部分的承兑金额提供担保。

各支行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实行保证金制度。

出票人的保证金须存入总行营业部保证金专户,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存款利率双方有约定的,可按与票据期限匹配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双方无约定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具体规定如下:

(一)AAA级(含)以上客户收取30%(含)以上保证金;

(二)AA级(含)客户收取50%(含)以上的保证金;

(三)A级客户收取70%(含)以上的保证金;

(四)B级(含)及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对其他客户及部分特殊业务均收取100%的保证金。

第四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

第十条资格审核。

(一)支行信贷部门接到出票人递交的一式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首先应审核该出票人申请签发承兑汇票的金额是否在该企业授信额度总额内,如超额度的应即退回申请人,待办理好授信后再予申请;

(二)审核其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

(三)出票人是否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贷款卡),有否经过年检;

(四)出票人信用等级情况如何;

(五)出票人申请办理承兑业务是否获得合法授权,授权的内容、期限是否与申请书的内容、期限一致。

第十一条资料审核。

支行信贷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逐项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与原件是否一致,签字、盖章是否完整,购货合同上的结算方式是否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保证金的交纳情况,敞口担保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

支行信贷人员在收齐资料后,应对出票人和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进行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核实:

(一)出票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含信用等级),主要人员的个人品行情况;

(二)出票人和担保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该行业、该单位的变化趋势;

(三)该笔业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申请承兑的汇票用途是否真实、与期限是否匹配;

(四)到期偿付款项的来源及能力情况;

(五)交存保证金的来源是否正常;

(六)在调查中还应注重出票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担保人与交易方的关系等,防止关联企业相互签发汇票的情况;

(七)抵(质)押物的价值情况以及相关手续的齐全、合法情况。

第十三条支行信贷人员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可否同意承兑、承兑的额度、保证金的比例、敞口担保的形式等,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批书”报支行行长审核。

支行行长审核后签署支行意见,审批书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交总行营业部。

支行的书面调查报告除应包括第十二条的所有内容确认的情况外,还应有:

(一)出票人在本行的存款、结算、信贷业务的合作情况;

(二)偿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到期如发生资金垫付的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三)同意办理承兑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倾向性意见,以及本支行在该笔汇票到期催款、划款等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章承兑业务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总行营业部票据业务岗负责对支行提交的承兑申请人资料和情况进行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该笔承兑汇票金额是否在总行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内;

(二)送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完整,申请人是否符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保证金的存储、抵质押物的止付情况;

(四)支行调查情况的真实程度、调查结论和初审意见的准确程度等情况;

(五)各种资料及文本的法律有效性;

(六)对支行发生垫款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的补充意见及要求;

(七)有否在营业部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审查后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审查人员应对承兑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提出倾向性意见,按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章银行承兑业务的出票(承兑)

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承兑的业务,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营业部经办人员以总行名称与承兑申请人签订一式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签署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兑合同出票人全称与承兑申请人、购货合同的购货人(或付款人)一致,收款人全称应与购货合同的供货人(或收款人)相同;

(二)付款(或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应与购货合同注明的付款(或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相符;

(三)汇票金额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金额相等(汇票承兑后再行核对);

(四)汇票号码、出票日期栏暂不填写,汇票承兑后再根据汇票填写。

非全额保证金的承兑要按担保贷款的要求,签订担保合同,以定期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有价单证质押方式担保的,必须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对需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押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然后把相关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四份:

一份总行营业部,一份营业部联行柜,一份支行信贷部门,一份申请人,下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批书(一式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一式四份)、银行承兑保证合同(一式四份)、银行承兑抵(质)押担保合同(一式四份)、质押物(定期存单)止付书等送交营业部会计联行柜。

第十七条营业部会计联行柜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质押物(定期存单)是否办妥止付;保证金存储是否到位;

(二)承兑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汇票填写内容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相符;

对已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审查:

(一)出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无误;

(三)汇票的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是否与承兑合同的收(付)款人名称、账号一致;

(四)汇票的收(付)款行的名称、行号是否与承兑合同的收(付)款行的名称、行号一致;

审核无误后,应收取承兑手续费,在第二联汇票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后和第一联汇票各复印一份留存,第一联汇票复印件交票据业务岗,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并与当日进行或有资产负债和抵押物等科目的会计账户处理,在相关资料登记汇票号码后和第一联汇票专夹保管,承兑后第一联汇票和查询查复书作当日附件,其它资料装订成册入档。

第十八条经办人员从会计联行柜取回签章完整的汇票复印件后,将该汇票的号码抄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汇票号码栏、出票日期栏和签约日期处,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银行承兑保证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各二份及“抵(质)押物保管单”一份交支行经办信贷人员。

第十九条汇票承兑手续全部办妥后,营业部信贷内勤应及时输入信贷登记系统,登记业务台账,建立承兑档案,将出票人有关申请资料、业务调查报告、审批文件、协议书与担保合同以及银行汇票复印件等及时归档。

第七章承兑后管理和到期付款

第二十条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在商品购销合同原件上注明本行已承兑金额,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由支行经办信贷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后,支行经办信贷人员应留存一份返回的资料建立相应的台账,严格按照信贷管理的要求,跟踪出票人的资金流向,分析出票人到期偿付票据能力,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承兑期内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率及生产经营财务情况;

(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发生变化等情况;

(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二个月内,承兑申请人必须向支行经办信贷人员提供与商品购销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第二联原件(特殊性商品交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须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商品交易的书面证明材料,这类票据的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核对后由支行经办信贷人员转交总行营业部信贷内勤,审核真实性后复印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总行营业部和支行信贷部门对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都应分户建立管理台账,对商品购销合同应在台账中进行登记管理,授信额度大、频繁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要加强对贸易背景的审查,作好相应的书面记录,并经常的、及时的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发现出票人有违反承兑协议规定义务行为,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如出票人实际未发生商品购销行为,应即收回并注销出票人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如出票人及担保人出现影响到期偿付汇票款项的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如出票人在本行没有结算存款或结算存款非正常减少,应要求出票人增加在本行的结算存款,并加强对出票人销售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发现影响到期偿付承兑款项的情况,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总行营业部应每天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情况,对即将到期的汇票应提前七天与支行信贷部门指定人员联系,支行信贷部门应立即通知出票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并督促其必须最迟在票款到期前一天划入总行营业部。

第二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申请人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总行营业部)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总行营业部垫付,将垫付款项转入“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核算,并按规定计收利息,同时通知经办支行及时采取措施:

(一)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二)及时处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三)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手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总行信贷管理部应指导、督促经办支行积极组织清收,总行营业部应积极协助配合经办支行做好清收;经办支行应落实清收方案和清收力量,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进行清收,并落实信贷责任制。

第八章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本行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承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控制承兑规模;做好业务数据的汇总;

2.对银行承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

3.对承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

4.妥善处理各类业务纠纷。

(二)总行营业部票据业务部门人员主要职责:

1.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审核银行承兑资料的完整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保证金真实来源、承兑手续的合法性及合规性;

2.严格按照审批手续逐级逐项审批;

3.检查汇票到期情况,及时通知经办支行信贷部门和客户将票款按时足额存入账户用以划付;

4.及时登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记各类台账,按月编制并上报承兑汇票业务数据,建立承兑档案;

(三)支行主要职责:

1.严格审查客户提交的承兑资料完整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保证金真实来源、承兑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2.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合同和承兑担保合同,并办妥抵(质)押手续;

3.督促出票人及时存足保证金和缴纳承兑手续费;

4.督促客户及时足额交存到期票款;

5.承兑后的跟踪检查;

6.清收垫付票款;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承兑汇票业务具体责任划分由支行比照贷款管理责任制执行。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越权办理承兑的经办人和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承兑业务档案管理由总行营业部比照信贷业务建档。

第三十二条总行营业部应逐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出票人的基本情况、提交的财务报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承兑汇票复印件、权利质押物及止付书复印件、银行承兑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及保证金缴存和到期偿还、转入逾期及清收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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