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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期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消防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

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其说明和承诺);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次日起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甲方代表:

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工程师。

 

 1.6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所有影响因素,本通用条款第1.21条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1.11开工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2竣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通过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3工程指令/设计变更:

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

1.14签证:

是指甲方、监理对乙方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隐蔽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

1.15工程联系单:

是指甲方、监理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1.16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的,并能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1.17施工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使用的其它场所。

  1.18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达明确意思的文体形式。

  1.19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某一方负责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要求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活动。

  1.2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22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据实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间。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止。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其说明和承诺);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互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乙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中文译本,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4、图纸

  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一次设计的图纸和相关配套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他人。

本合同终止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3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代表甲方行使甲方委托的职权,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5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甲方代表专指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6除甲方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工程师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7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8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或第三人,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有权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甲方的工作

  7.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基本的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现场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自行完成的除外);

  (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甲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乙方的工作

  8.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月、周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并负责材料设备等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保证施工现场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加以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6)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遵守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场区内临时施工水电管线文明公约等;

  (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工程实施中各种形式的工程联系单据需由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代表当面递交(一式两份),接收方应即时签收并署名。

  8.2乙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

  9.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10、开工或订货及延期开工

  10.1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时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各阶段的开工或订货的日期前三天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即刻开工或订货。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订货,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或订货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之进度计划表约定的日期开工或订货(因本合同12条6款原因除外)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或订货日期,并顺延工期。

顺延工期日不得超过约定工期60天,否则,甲方应结算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11、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一次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并提交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检查与返工

  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要求乙方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由于甲方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甲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处以1000元/次罚款。

  18.2乙方应对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9、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20、事故处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如果乙方为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接受甲方的合理处罚。

20.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合同价款是指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或商务谈判的价格确定并在协议书内约定的价款。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本工程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包含的范围,合同范围外价款的调整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

21.4乙方应当在21.3款情况发生后15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2、合同价款支付

22.1进度款:

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单、收款账号资料证明、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已完工工程量确认单。

22.2结算款:

乙方提供工程结算款付款申请单、收款账号资料证明、合法税务发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合同经济条款复印件。

22.3质量保修金:

乙方提供质量保修金付款申请单、收款账号资料证明、甲方指定部门出具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竣工结算造价协议、合同保修条款。

22.4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正确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付款延误,由乙方负责。

22.5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以上资料齐备后,审核当期进度款,甲方自审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因付款文件不全不正确不及时引起的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22.6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乙方无条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的双倍金额。

同时,甲方可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3、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

23.2甲方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清点。

23.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23.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甲方自行采购设备与材料如存在相关问题,乙方有义务在进场检验时有根据地提出,否则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23.5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4.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4.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4.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每次罚款1000元/次。

  24.5乙方需要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八、工程变更

  25、工程设计变更

  25.1施工中甲方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结构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施工的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25.2因甲方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要求变更甲方同意后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一律不顺延。

  25.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更改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除恢复原设计外还应处以5000元/次罚款,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4乙方在设计和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先提供所换用产品的有关资料和样品,经甲方代表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除恢复原设计外还应处以5000元/次罚款。

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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