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英文对照外文翻译文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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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英文对照外文翻译文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英文对照外文翻译文献

(文档含英文原文和中文翻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进一步扩围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在上海进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范围,分批扩大至其他10个省市:

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新试点地区")。

不仅如此,会议还决定,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作全国试点。

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分析试点方案进一步扩围至10个新试点地区后带来的潜在影响,并分享我们的观察。

 

普华永道观察

根据公开统计信息,2012年上半年10个新试点地区的生产地区的生产总值超过50%。

地理上,这10个新试点地区各广布在中国北部、中部、东部和南部地区。

因此,试点方案的进一步扩围无疑会对中国下半年的宏观经济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总体而言,10个新试点地区的试点方案应与上海的试点方案一直。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展试点方案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试点方案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理论上来说,除非将来有专门针对10个新地区的不同政策出台,这些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应该适用于所有试点地区。

在10个新试点地区开展试点方案可能要面临更为复杂的问题。

与上海国税合一的情形不同,这些地区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各自管理,分别负责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管。

这样可能出现各方对试点服务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那些未在现有规定中有清楚定义的试点服务。

这可能对这些新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带来更大的挑战,特别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渡时期。

同时,我们也期待上海试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进一步予以明确。

例如,进一步明确某些在现行办法和法规中没有明确定义的试点服务的范围,特别是认定某项咨询服务是否属于试点服务的范围,从而向境外方提供上述咨询服务时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处理;如何具体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等问题以及如何将这10个新试点地区的基础实际操作与上海保持一致。

虽然每个地区加入试点的具体时间还未确定,但试点方案很快在10个新试点地区推进。

根据最新消息,这10个新试点地区将分批最早在2012年9月1日起启动试点。

各地区启动试点方案的具体时间可能主要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北京很有可能从2012年9月1日起启动试点。

我们建议这10个新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应积极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便获悉当地试点方案启动日期的最新进展。

对这些纳税人而言,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重新评估试点方案对自身的影响。

流转税改革的新动向

改革中国现有的流转税制毫无疑问是税务机关所面临的复杂且富有挑战的过程。

2009年初虽然税务机关对流转税制做过一些规定上的修改,然而当时所做的修改只是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没有彻底、全面地改善现行的流转税体制。

今年初中央所发布的国家“十二五规划”已将流转税制改革纳入作为重要内容。

2011年7月8日国家财政部长也就此问题发表讲话。

虽然以上信息没有透露流转税制改革的细节内容,但这些都反映了中国流转税改革已经提上了中国政府的议事日程。

 

众所周知,下一步流转税改革的重点将是致力于整合现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至于改革何时开始、具体包含什么内容、哪个行业受到最大影响以及如何受到影响都还是未知数。

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与您分享流转税改革的现状和最新动态以及我们的观察。

 

改革的推动力

事实证明中国现行的流转税机制是增加税负的有效手段,然而现行机制也为纳税人带来各种不便之处。

比如,很明显在现行体制下,流转税的税负及责任都是由纳税人承担。

视乎纳税人是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或者两者都是,各个行业纳税人都面对不同程度的双重甚至多重征收和行政上的负担。

与此同时,如何判断一项交易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还是营业税征收范围或两者皆是非常模糊。

通常,这种情况最后都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解读,从而造成现有税制下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中国正在进一步的扩大开放而中国亲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继而,商业交易也会趋于复杂并很多时候牵连到多方交易方。

引申出的问题是中国现有的流转税税制在面对这环境能否高效的征收税收,同时合理地控制纳税人的申报和合规成本。

很明显中国税务机关针对上述情况听取了纳税人和税务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开始意识到现有流转税税制进行改革的重要性。

我们了解到流转税改革将有财政部牵头,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密切合作商讨相关的执行细节,然后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沟通并得到国务院的最终批准

流转税改革将以何种方式启动?

流转税改革包括的内容、启动的方式和时间等一直引发持续的争辩和讨论,目前为止,还未有定论。

根据惯例,税改正式实施之前可能会有财政机关实施一些试点项目,在新政策正式实施前,对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新政策进行试点实践。

对于流转税改革来说,官方信息披露试点项目会首先服务业。

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企业推断可能属于这一范围。

我们理解试点项目会考虑三种不同的实施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地方政府对此试点项目没有强烈的兴趣和意愿的同时,上海对次改革给予了积极配合。

试点项目预计将实施于上海的各个行业,而有少数几个行业将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

事实上,这可能是可以加入考虑的另一实施方案。

关于上海的试点项目的细节,如那些行业属于试点范围,那些还没最终确定。

据报告中国政府有意在2011年的下半年启动试点项目。

基于目前已公布的、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可靠信息,我们认为即将上海采用的试点方案所带来的各种关注问题值得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包括:

进项抵扣政策仅适用于上海地区纳税人还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纳税人?

如原缴纳营业税的某一上海纳税人,改缴纳增值税后,他的外地客户在其所在地仍对服务业增收营业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类似上述情况是否会产生扰乱市场秩序的风险?

例如一上海之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受此政策启示也许会选择从上海本地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服务,而从前他是可能是从其自身所在地的营业税纳税人哪里购买相同的服务。

反之,原上海之外的营业税纳税人是否会停止从上海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里购买服务而从其他地方的营业税纳税人那里购买服务。

试点改革给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呢?

如试点项目是否会适用于分支机构,如总部不在上海但分布在上海的公司;总部在上海但分部不在上海的公司。

税率会是统一的增值税税率、对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率还是对不同的税率?

如果制定的新的税率,税率将会是多少?

统一增值税的税率能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使税收的征管变得更高效,同时也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负担。

从企业管理体系角度,仅仅在一个地方推行流转税试点改革是否会影响到纳税人?

比如,纳税人是否有足够紧密健全的体系来应对改革带来的变化。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他们是否又有充足的时间调整现有的管理体系为试点改革的推行做好准备。

试点也可能导致现金流的问题。

在所建议的流转税改革下,原营业税纳税人将会使用增值税抵扣政策。

然而于此同时产生了现金流的负面影响,新的增值税税率可能高于当前的营业税税率,因而将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的风险。

如上所述,试点改革项目将是一次试验。

最新进展便是增加一个新的实施方案予以考虑。

然而很明显的是,即将推出的流转税改革在结构上和形式上都会有所修改。

纳税人应密切留意这一流域并把握这个最佳时间更好的理解和判断他们的业务因改革而受到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为正式改革后的一系列变化做好准备。

北京地区企业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应对指南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宣布,在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年底期间,将加快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从上海增加到其他10个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

北京现在作为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的最后准备阶段,预计很快将公布试点规则。

因此,我们建议,通过执行以下几点符合试点规则和优化税务相关利益的建议,受影响的企业应让其为即将到来的增值税转型有充分的准备。

1.安排工作计划,并成立一个特别税务组去应付增值税试点事项

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考虑制定一个计划,详细介绍具体在开始阶段要完成的工作和最后阶段的每一个具体工作。

工作计划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在正式实施增值税试点细则前的准备阶段,增值税试点正式启动日期到增值税首次申请日期之间的阶段,增值税首次申请后的三到六个月。

对于大型企业或业务复杂的企业,它可以是适当设立一个增值税专门的团队来处理增值税转型试点事宜。

2.为增值税试点细则相关的人员提供内部培训

考虑到在北京可能有很少的时间留给受影响的纳税人去学习和消化试点细则,这对北京的受影响的大多数企业的财务或税务部门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同时,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方案影响企业如采购,营销,销售,IT,法律,财务及税务等各个方面。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应确保所有相关的员工就增值税试点细则方面的有一个内部培训课程。

通过这样做,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增值税转型试点,降低由于未知或误解增值税试点规则带来的税务风险。

3.上游和下游企业的协调与沟通(供应商和客户)

在试点期间,对受影响的企业与主要材料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密切和及时地的沟通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通过与客户沟通,让客户了解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对服务价格的影响与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申请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理顺业务关系和避免任何潜在的误解和纠纷。

因此,企业应了解大客户的信息,以便确认客户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在上海的实践表明,如果企业没有与客户事先就他们在应对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的变化进行有效的沟通,就可能产生的争议。

4.关注在过渡期和过渡细则上的问题

从旧的税收法律制度到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去做一个的无缝过渡对税务机关而言是一大挑战。

企业应密切关注在过渡时期的问题和有关过渡性规则。

例如,如何判断从营业税过渡到增值税的触发点,即是否应根据合同签订时的时点,还是在提供服务时,或者服务开具发票时,抑或当支付服务费时。

此外,如果有任何服务价格在增值税试点规则的生效日期时或之后的调整,企业应当采取考虑到潜在的增值税退税。

鉴于客户可能仍然需要转换日期后的营业税发票,但就所提供的服务在该日期之前,受影响的企业可能仍然需要保留营业税发票(发票)设备,使营业税发票(fapiaos)可能发行。

 

Further roll-out of the VAT Transformation Pilot Program

Following the launch of the Business Tax (“BT”) to Value Added Tax (“VAT”) Transformation PilotProgram (“Pilot Program”) for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certain modern service industries in Shanghai effective from 1 January 2012, the State Council has now approved expanding the Pilot Program to 10 other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Beijing, Tianjin, Jiangsu, Zhejiang, Anhui, Fujian, Hubei, Guangdong, Xiamen and Shenzhe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10 New Pilot Regions”) in batches from 1 August through to the end of 2012.  The expansion was officially announced during a State Council meeting called by Premier Wen Jiabao on 25 July 20121.  The announcement also mentioned that the Pilot Program will be further expanded into other regions and a nationwide pilot will be launched for selected industries in the Pilot Program next year.   

In this issue of our News Flash, we would like to highlight the potential impacts arising from the expansion of the Pilot Program to the 10 New Pilot Regions and share our observations. 

PwC Observations

 • According to public information and statistics available on line2, it is estimated that the total GDP of the 10 New Pilot Regions accounts for over 50% of the total GDP of China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2.  Geographically, these 10 New Pilot Regions spread over Northern, Central, Eastern and Southern China.  Therefore, the roll-out of the Pilot Program will definitely imp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cro economy in China in the next half of this year.  

 • In general, the scheme of the Pilot Program to be rolled out to the 10 New Pilot Regions should be in line with the scheme currently implemented in Shanghai.  With the Pilot Program launched in Shanghai from 1 January 2012,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MOF”)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SAT”) have issued a series of circulars providing the detailed policies and implementation rules3 in this respect.  These circulars are technically applicable to all the Pilot Regions including the 10 New Pilot Regions unless there are future circulars providing different policies to these regions specifically.    

 • It could be more complicated for the 10 New Pilot Regions to launch the Pilot Program as compared with Shanghai as they have separate State Tax Bureau (“STB”) and Local Tax Bureau (“LTB”) administering VAT and BT respectively instead of a unified one in Shanghai.  In this respect, it is possible that different parties could be interpreting Pilot Services differently, particularly for those Pilot Services which are not well defined in the existing measures and rules.  This would present more complicated challenges to taxpayers in these 10 regions especially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from BT to VAT.  

 • Meanwhile, it is expected that there could be further guidelines to clarify the unclear practical issues in Shanghai (e.g., to further clarify the scope of some Pilot Services that have not been clearly defined in the existing measures and rules, especially whether certain consulting services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Pilot Services and hence eligible for VAT exemption when the said consulting

 service is provided to a foreign party; how to reinfor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empt, credit and refund” treatment for exports by qualified Pilot Enterprises, etc.) as well as align the Shanghaipractice with the local implementations in the 10 New Pilot Regions.  

 • The Pilot Program will be rolled out to the 10 New Pilot Regions very soon, although the timing for rolling out it in each region is not confirmed yet.  According to our latest intelligence, the roll-out to the 10 New Pilot Regions may be carried out in several batches effective from 1 September 2012 the earliest.  The timing for each region is now up to the respective local-level authorities.  It is expected that Beijing will roll out the Pilot Program from 1 September 2012.  It is therefore highly suggested that Pilot Enterprises in these 10 regions talk to their local-level authorities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roll-out in their region.  The first and foremost starting point for these Pilot Enterprises is to study the impact to them under the Pilot Program. 

WhereChina'sindirecttaxreformstands

ReformingtheexistingindirecttaxsysteminChinais,withoutdoubt,acomplexandchallengingprocessconfrontingtheChinesetaxauthorities. Whilewewitnessedsomechangestotheindirecttaxrulesinearly2009,suchchangeswereadhocinnatureandnotnecessarilydesignedtoradicallyoverhaulorotherwiserectifysomeoftheperceivedinefficienciesintheexistingindirecttaxsystem. Earlierthisyear,indirecttaxreformwasincorporatedintotheState's12thFive-yearPlan. On8July2011,theMinisterofFinancemadeaspeech2onthistopic. Thoughneitherofthisinformationdisclosestoomuchdetail,ithelpsrevealthefactthatrevisingtheChinaindirecttaxsystemremainsontheradaroftheChinesegovernment. 

Whileitiswidelyrecognisedthattheupcomingreformswillmainlyseektomergetheexistingvalueaddedtaxandbusinesstaxsystems,thequestionstillremainsastowhenthereformswilltakeplace,whatwilltheypreciselyencompassandwhichindustrieswillbemostaffectedandhow. ThisIssueofNewsFlashwillshowastatusreportandshareourobservations. 

Impetusforthereform

WhilethereisevidencetostronglysuggesttheexistingindirecttaxsysteminChinaisaneffectivemeansofraisingtaxrevenue,itnevertheless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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