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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22号令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除煤矿)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和从业信息识别卡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职业资格的机构、人员,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甲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审核,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证书。

第五条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需要,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业务范围。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由取得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省安全监管局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

//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条件和程序,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数额为准。

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具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条件,除通用设备外,应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实际需要自行选配专用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工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三)内部管理制度、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材料彩色扫描件;

(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匹配的装备);

(五)有关证明材料;

1、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2、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3、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4、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件;

5、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

6、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7、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彩色扫描件;

8、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10、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11、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审核;

(二)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在5日内预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安全监管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安全监管局组成现场核查组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3年工作业绩,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并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注销。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声明,并向资质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周期性考核,原则上考核机构管理情况、安全评价工作业绩、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随机性考核。

重点考核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所评价的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季度按要求填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季度统计报表,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五)办公地址变更的;

(六)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机构的,其资质根据本规定须重新申请。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被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安全评价机构重新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入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备案。

备案的机构持《备案核准单》在省内开展评价活动时应在签订安全评价项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在项目完成后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上报省安全监管局,接受各级安全监管局对机构日常评价活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冒用、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严重失实、雷同的安全评价报告的;

(十)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一)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十二)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十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甲级资质证书申请未尽事宜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原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提供材料清单

3、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

4、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

申请表

(新申请□延期□)

 

 

申请机构:

(盖章)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报要求

1.内容不应有缺项,数字及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公历填写。

2.采用计算机打印填表,签字之处应由签字人本人签名,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二张。

3.申请业务范围按“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编号填写。

4.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中Email地址须填写本单位电子邮箱地址。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附件一划分安全评价业务范围。

第一类:

1.a煤炭开采业

b煤炭洗选业

2.a金属矿采选业

b非金属矿采选业

c其他矿采选业

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4.a石油加工业

b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c燃气生产及供应业

d炼焦业

5.a烟花爆竹制造业

b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

6.尾矿库

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8.管道运输业

9.仓储业

10.a水利业

b水电工程业

11.a火力发电业

b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2.a风力发电业

b太阳能发电业

c再生能源发电业

13.核工业设施

14.a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b金属制品业

c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5.a铁路运输业

b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

16.公路

17.港口码头

18.a机械设备制造业

b电器制造业

19.a轻工业

b纺织业

c烟草加工制造业

安全评价机构承诺声明

本机构自愿申请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并做如下承诺:

一、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二、本机构及所有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本机构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于资质申报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准备,达到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报条件,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对本机构申报条件的审查。

四、本机构如能获准资质,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机构盖章)

年月日

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表一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单位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Mail

法人执照(证书)编号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原有资质证书编号

办公场地面积

安全评价师人数

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

申请的业务范围(编号)

第一类:

第二类:

机构简况:

(可另附页)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二

姓名

职务

专业能力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职业资

格等级

从业信息

识别卡编号

说明: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包括各部门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等,若机构设有多个专职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应逐人填写。

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三

姓名

职称

专业能力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从业信息

识别卡编号

备注

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四

姓名

职称

专业能力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从业信息

识别卡编号

备注

专职三级安全评价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五

姓名

职称

专业能力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从业信息

识别卡编号

备注

其他安全评价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六

姓名

职称

专业能力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职业资

格等级

从业信息

识别卡编号

注:

其他安全评价师系指持有《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本机构从业人员。

安全评价师简历表

表七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电话

E-Mail

手机

职业资格证书号码

职业资

格等级

公民身

份号码

从业信息识别卡编号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最终学历

专业能力

认定方式

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学习及工作简历:

 

签字:

年月日

从业机构确认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具有《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全部填写;

2.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应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的认定要求填报;

3.学习简历从大学开始(包括大学毕业后的后续教育),并注明所学主要专业课程;

4.工作简历主要指所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简历;

5.学历及工作简历内容较多时可自行附表。

注册安全工程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八

姓名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执业证编号

注册类别

注册单位

申请业务范围与专职安全评价师对照表

表九

申请的

业务范围

姓名

专业能力

认定方式

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

说明:

1.此表请按照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分别填写,每个业务范围一张;

2.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应根据其大学专科以上所学专业(高学历可任选其一)或《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的认定要求进行认定;

3.每位专职安全评价师除大学所学专业外,只可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的认定要求再另外认定一种专业能力;

4.除煤矿、非煤矿山之外,具有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认定为具备安全工程专业能力。

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匹配的装备清单

表十

申请的

业务范围

装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检定情况

说明:

1.此表请按照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分别填写,每个业务范围一张;

2.能支持多个业务范围的大型专用装备在满足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需要的情况下不必重复购置,但需分别在不同业务范围的装备清单中填写;

3.请将各种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模拟、分析软件的版本号填写在计量检定情况栏中。

聘用技术专家基本情况汇总表

表十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从事专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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