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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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随着近年来资管业的发展,信托的行业竞争加剧,资产规模增速有所放缓。

但是,信托业以其较强的风险管控水平以及日益丰富的投资模式,依然深受投资者青睐。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统计,至2016年2季度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7.29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2541.94亿元)。

相对于信托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及现行税法依据,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信托业务概要

(一)定义及分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委托人数量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根据信托收益的不同,可分为固定收益信托与非固定收益信托(无预期收益率);根据受益对象及信托目的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二)投资范围

信托业的投资范围广泛,常见的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未来收益权投资等等。

近期,随着信托行业不断探索与跨界整合,信托业务模式日趋新颖,例如五矿信托影视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以股权和债权的形式投入到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即投资平台公司)当中,再由平台公司投入具体影视项目。

又如百瑞信托今年推出国内首款教育消费信托——百瑞恒益323号教育消费信托计划(伊顿游学),将产业链前端的融资需求与后端的消费需求有机结合。

(三)相关主体

信托通常基于信托合同而成立,主要涉及下列主体:

1.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合法拥有信托财产并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受托人

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信托计划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为管理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计划依据《信托计划书》、《信托合同》等文件成立。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并单独核算,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亦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现行税制下,也非纳税义务主体,仅仅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5.保管人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二、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信托业务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是最为常见的模式,故本文将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基础,根据其投资对象的不同,逐一分析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债权投资

 常见的《XXX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X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属于债权投资类信托计划。

该类计划筹集资金即是为了向融资方发放贷款,并由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

虽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是,此类收益由于在设立时即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因此,收益相对安全稳定。

业务结构图如下:

基于上述业务模式,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信托计划

(1)募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

借:

银行存款

贷:

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2)向融资方提供贷款

借:

贷款——本金

贷:

银行存款

(3)按期收取利息

借:

应收利息

贷:

利息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利息

(4)按期支付受托人、资金保管人管理费、托管费等

借:

营业费用

贷:

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借:

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贷:

银行存款

(5)按期结转本年利润

借:

利息收入

贷:

营业费用

本年利润

(6)按期支付信托收益

借:

本年利润

贷:

未分配利润

借:

未分配利润

贷:

应付受益人收益

借:

应付受益人收益

贷:

银行存款

(7)期末收回贷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贷款——本金

(8)通过信托计划,向受益人支付本金

借:

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贷:

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由于信托计划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故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

2.委托人/受益人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是信托计划的唯一受益人。

(1)将资金投资信托计划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

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此环节不涉税。

(2)取得信托收益

借:

银行存款

贷: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

信托计划在募集资金时不允许有任何保底承诺,仅描述为“预期收益率”,且均让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投资具有风险。

尽管如此,当信托计划向融资方提供贷款时,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固定或保底收益,对于此类情形,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未扣除信托手续费前的利息全额。

对于月利息收入不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在2017年底之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关于利息发票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保险公司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的发票开具方法,由信托公司代投资者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股权、期货等投资收益不固定的,此类投资不符合贷款服务的定义,投资人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②所得税

信托计划用于债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取得的信托收益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计划用于债权投资的,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取得的利息收入因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在现行税制尚未明确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税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信托受益权公允价值变动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

其他综合收益

税务处理:

此环节不作税务处理。

(4)转让信托受益权

借:

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

受益人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时,由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办理相关手续。

信托收益权与股权类似,不同于可以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债券,故信托受益权不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②所得税

企业等机构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取得的所得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信托计划到期,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借:

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同“

(2)取得信托收益”部分。

3.受托人

取得管理费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需按“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缴纳增值税,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信托计划:

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下)

(二)股权投资

 将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信托(如《XXX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较债权投资信托计划而言,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但通常会约定股权回购条款,收益仍相对稳健。

业务结构图如下:

基于上述业务模型,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信托计划

(1)募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

借:

银行存款

贷:

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2)股权投资标的公司

借:

长期股权投资

贷:

银行存款

(3)按期收取股息红利

借:

银行存款

贷:

投资收益

(4)按期支付受托人、资金保管人管理费、托管费等

借:

营业费用

贷:

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借:

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贷:

银行存款

(5)按期结转本年利润

借:

投资收益

贷:

营业费用

本年利润

(6)按期支付信托收益

借:

本年利润

贷:

未分配利润

借:

未分配利润

贷:

应付受益人收益

借:

应付受益人收益

贷:

银行存款

(7)期满,标的公司原股东回购股权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8)通过信托计划,向受益人支付本金

借:

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贷:

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1)信托计划本身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3)受益人为法人的,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得享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4)其他环节税会处理参见“债权投资”部分。

2.明股实债

实务中,企业以股权形式向信托计划融资并支付固定收益的情况较为常见,尤其以房地产公司居多,举例如下:

甲公司持有房地产项目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股权100%,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子公司拟融资5亿元,借款期三年,年利率18%,到期还本付息7.7亿元(5亿元+5亿元×18%×3年)。

常见的两种方案及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方案一、“股权转让+溢价回购”模式

甲公司将持有子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转让价5亿元。

三年后甲公司出资7.7亿元收购信托计划持有子公司99%的股权,但股权溢价款(即利息)2.7亿元要求按年预付。

甲公司取得的转让款借给子公司使用,按年向子公司收取后支付给信托公司。

分析:

借款期间信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因为信托只是取得固定回报,并不承担投资风险。

该笔业务实质上是甲公司以子公司99%股权质押给信托,向信托融资5亿元,再转借给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因此,在甲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信托融资仍然体现为负债。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目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甲公司向信托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甲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相同利率的利息收入,按照统借统还业务处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按规定扣除。

方案二、“增资扩股+股权赎回”模式

信托计划以5亿元对子公司增资扩股,增资后子公司注册资本5.2亿元,信托计划占股比例96.15%。

三年后,子公司出资7.7亿元回购信托计划持有本公司股权。

分析:

由于信托计划约定了投资期限并取得固定回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子公司仍应作为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母公司对外披露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信托融资作负债处理,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利息扣除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出台后,虽然明确了混合型投资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但是对于混合型投资业务设置的条件较多,实务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此种情形,尽可以将信托计划从形式上的股权融资转化为形式上的债务融资,从而解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例2:

某集团下属全资房地产子公司M需融资13.4亿元,其中集团公司已通过债权方式投入6.9亿元,剩余6.5亿元拟通过信托融资解决,借款期三年,年利率18%。

信托公司为规避风险,要求以6.5亿元对M公司增资扩股,仍然按18%利率收取利息,利息由M公司承担,每6个月支付一次。

三年后,集团出资6.5亿元回购信托公司持有M公司的股权。

在此业务模式下,M公司承担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存有一定争议,为减少分歧,可重新设计交易结构:

第一步:

设立信托计划13.4亿元;

第二步:

集团公司将M公司债权6.9亿元转让给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欠集团公司6.9亿元。

第三步:

集团公司认购信托计划劣次级产品6.9亿元,与信托债权相抵销。

其他投资者认购优先级信托计划6.5亿元。

第四步:

信托计划以6.5亿元对M公司增资扩股。

至此,信托计划对M公司股权投资6.5亿元,债权投资6.9亿元。

第五步:

信托计划对M公司债权6.9亿元按18%利率收取利息,首先向优先级认购人支付利息(6.5亿元×18%),剩余利息向集团公司支付。

第六步:

贷款期满,信托计划将M公司股权以6.5亿元价格转让给集团公司。

由于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上述操作,M公司向信托计划支付的利息,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

(三)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常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新股网上申购及可转债申购、国债及国债逆回购、公司债(含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此类信托计划通常无预期收益率,较之前两类信托计划,风险较大。

业务结构图如下:

基于上述业务模型,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募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

借:

银行存款

贷:

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2.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

银行存款

3.取得收益

借: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

投资收益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4.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按期支付受托人、资金保管人管理费、托管费等

借:

营业费用

贷:

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借:

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贷:

银行存款

6.按期结转本年利润

借:

投资收益

贷:

营业费用

本年利润

7.按期支付信托收益

借:

本年利润

贷:

未分配利润

借:

未分配利润

贷:

应付受益人收益

借:

应付受益人收益

贷:

银行存款

8.收回投资

借:

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9.通过信托计划,向受益人支付本金

借:

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贷:

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信托计划非纳税义务主体,无需作税务处理,对于投资人、信托公司的财税处理参见债权投资部分。

三、引申

(一)银信合作

信合作的业务模式逐渐丰富,传统合作方式主要有银行通过信托通道发放贷款、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等,目前较热门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即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优化信贷结构,实现非标出表。

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会处理参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文。

(二)家族信托

出于财富传承与风险隔离的需求,信托业务中财产管理类的家族信托逐渐兴起,该类信托在业务模式上也是通过信托计划实现,受托人管理、运营信托财产并收取管理费。

对于信托受益人而言,取得的信托收益应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结合现行税法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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