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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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经相互考察,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的
在互惠、诚实、信用基础上,明确甲方的产品供应及乙方的销售付款事项,以利合作。
第二条:
协议产品
一、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授予乙方品牌模拟摄像机(含一体化摄像机)及网络摄像机在双方约定的区域(详见本合约第三条规定)内的销售权,并于每次采购前订立《订货合同》。
二、对甲方提供给乙方而乙方无意或无法销售的品牌模拟摄像机(含一体化摄像机)及网络摄像机产品,甲方有权向其它对象进行销售.
第三条:
代理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代理商,其他区域乙方无权销售品牌模拟摄像机(含一体化摄像机)及网络摄像机,乙方须在销售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建设销售网络,并向甲方报备;
乙方具体代理区域如下:
授权代理产品名称:
品牌模拟摄像机(含一体化摄像机)及网络摄像机。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不得向乙方代理地区内的其他未签约客户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当转达给乙方共同处理;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品牌所需的技术资料;
三、甲方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监管及指导;
四、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处理和规范市场工作;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宣传物和广告画册等,提供行业相关媒体的宣传。
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品牌产品须包装完好且开箱产品合格率应在98%以上。
七、作为品牌总代理,甲方代表工厂对于乙方在协议区域内销售的品牌产品及报备手续完备的项目使用的品牌产品提供质保及售后服务。
对于非报备跨区域销售的产品不提供标准质保及售后服务。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并完成双方制定的《2012年销售计划》;年度销售额需达到模拟摄像机(含一体化摄像机)万人民币,网络摄像机万人民币,合计万人民币以上;
二、乙方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从事组装或销售假冒品牌的伪劣产品;
三、乙方无权以代理形式销售或推广其他与品牌产品冲突或类似产品。
第六条:
保修服务
产品类别
免费保修服务期限
三年
一年
三年
第七条:
协议期限
代理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销售目标及返点政策
一、年销售目标
单位:
人民币RMB
月度任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季度任务
二、每月须按计划完成销售任务,如果连续三月未能完成销售目标的70%以上,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合约;
三、乙方应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十天之内向甲方提供根据第八条第一项销售目标金额制定的《年销售计划》,《年销售计划》应明示每种型号每个月份的计划采购数量(当月提供下月的采购明细单);甲方需提供相应的指导。
四、目标达成奖励政策:
1、基于《年销售计划》达成率在70%以上(含70%)的年度返点政策如下(返点以实际提货数量计算):
2、年度完成率之计算方法:
(1)模拟摄像机和网络摄像机分别计算销售额及年度奖励。
无论单独品种完成率如何,不做相互冲抵替代。
(2)乙方销售额以乙方实际提货销售额计算,计算依据的为2012年自然年度内甲方登记之出货金额数据。
(3)正价及特价销售中注明含年奖部分的销售额计算奖励。
(4)特殊及特价产品不含返点,对应奖励办法在具体执行时双方协商确定并予注明备案;
(5)年度奖励次年第一季度内兑付完毕。
(6)赠机部分不重复计算返点,赠机不提供发票。
(7)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单中列明数据为甲乙双方结算及年度奖励兑付依据。
收到对账单后,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如没有及时确认,以甲方数据为准。
第九条销售价格
一、甲方有权调整产品的价格,但需事前通知乙方.因市场原因,甲方决定对供应价格进行下调时,除通知乙方实行新的价格体系,同时对乙方的库存进行实际盘存,30天内乙方从甲方进货产品,以新的调整价格进行补差;
二、支持特单,但需乙方提供招标书,区域项目信息及特价申请书等;
第十条订货
一、常用产品型号(NORMAL产品目录一)
1、乙方应在每个月的二十五日前向甲方提供次月的确定订单,在每个月的十五日之前向甲方提供次月的预测订单。
2、乙方应在次月二十五日前一次性地全部提取订单产品;如发生不得已的情况可以分次提取,但全部提取完毕日期最长不得超过原交货日期第三个月的二十五日。
3、甲方接到乙方确定订单和预测订单后七天之内可以取消或调整订单数量,甲方在七天之内没有进行调整或取消,乙方的订单为有效订单。
甲方保证确定订单和预测订单内常用产品的正常供货。
4、乙方未提供确定订单及预测订单的产品,甲方不予备货,并不保证及时供货。
二、非常用型号、特单(SPECIAL产品目录二)及网络产品(IP产品目录三)的预定单,生产周期为四十五天。
对于乙方提交的非常用型号及特单的预定单,乙方需向甲方预付10%的保证金,如不提货,甲方有权扣除;
三、订货金额,乙方每次最小订货额为人民币壹万元,低于壹万元人民币的订单,乙方自行负担运费。
第十一条结算
一、乙方的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国内交货部分以人民币结算。
二、甲方在确认乙方支付的货款到帐之后再发货。
三、甲方不负由于乙方延迟支付货款而发生的延迟交货等责任。
第十二条产品交货地点及费用
一、订货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在确认乙方支付的货款到帐之后的四日内将货物运送到乙方的城市,人民币壹万元以上的订单运费由甲方承担。
二、除乙方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外,甲方原则上不提供替乙方代发货的服务。
三、乙方指定运输方式与甲方日常发货途径有出入时(如运输公司、运输形式等),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除
一、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中断产品供应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面临被查封,或无法支付货款;破产等情况之下。
2、法院判决乙方的全部或部分重要营业权转移到第三者。
3、乙方未完成本合约规定销售目标制定的任务情况下,以及连续3个月达成率在70%以下或者单个季度达成率在70%以下的情况下。
4、乙方从事生产、组装或销售假冒品牌模拟摄像机及网络摄像机的伪劣产品的任一种情况下。
5、乙方不遵守价格体系或流通体系而导致市场混乱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之下。
6、乙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
7、乙方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滥用甲方品牌从事销售活动;
8、乙方未遵守本合约第三条规定,跨区域销售或恶意报价的情况下。
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停止销售甲方产品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非知会乙方,本合约有效期间甲方在乙方区域内与乙方之外的商家进行合作时。
2、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且无法及时解决,乙方有权终止合约。
3、因自身原因,乙方解除本协议,须在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不得将在业务往来中获知的对方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二、本合约第十四条第一项条款义务延续至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第三年。
三、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返还甲方提供的一切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禁止权利义务转让
非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同意,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一、品质保证和售后服务以相关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项及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责任等,以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直至法律裁决.
第十八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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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