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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发58号

 

华政发〔2010〕58号

华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亭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草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石堡子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华亭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已经2010年5月17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华亭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

(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和《平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征求意见稿)精神,为全面完成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稳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三年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组织。

10个乡镇政府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行使乡镇公共卫生工作监督管理,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制订乡镇卫生发展规划、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督促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开展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整治农村环境卫生、落实宣传新农合政策等职能。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人数分别达到和超过1.0万人、3.1万人和10.8万人,参保率均提高到并保持在90%以上。

(由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2.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由县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由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公司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由县社保、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

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必须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费必须达到2%。

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筹资标准达到140元。

2011年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150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类人员、农村五保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

(由县财政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人口局负责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

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2010年全县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1年实施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由县社保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由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左右,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由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

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

(由县社保、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

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

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

(由县财政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实施)

  (五)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资助城乡一二类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

(由县民政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残联负责实施)

  (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继续探索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

(由县社保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县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建立县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县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

(由县人事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加快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基础,搭建能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硬件环境。

2010年建立全县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数据库,个人门诊医疗费实行IC卡管理,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联网和刷卡结算。

2011年,全面实现县、街道社区联网运行。

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县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HIS系统与新农合系统的对接,2010年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县互联互通。

(由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

(由县民政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2010年3——5月启动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工作,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

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

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我县疾病防治特点,提出我县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的建议,更好地满足基层医疗服务需要。

(由县卫生局、县社保局负责实施)

  

(二)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制定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招标价格应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其中包含配送费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

(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实施)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2010年6月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由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2.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

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士)、驻店药师、农村驻店药师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由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不低于市卫生局规定。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由县卫生局、县社保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

按照国家、省上有关卫生资源配置规定,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服务体系。

(由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编办负责实施)

  2.根据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有关规定及我县实际,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标准。

其中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医务人员数量和结构,医疗设备配备数量、配备品种等。

(由县发改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三年内建设1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全面建成4个中心卫生院,力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

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

(由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2009年公开招聘到乡镇卫生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全部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标准。

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市县,由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

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社保局、县编办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

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县级医疗机构都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

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3年内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

(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

(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

(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事局负责实施)

  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

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

(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

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制度。

(由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

(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

(由县卫生局、县社保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病例和地方病病例管理、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病例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

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

(由县卫生局、县社保局负责实施)

  3.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编外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

在全县推进人员竞聘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管理模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职责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由县卫生局、县人事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逐步在全县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定期为全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由县卫生局、县社保局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

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自2011年1月起,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全县各级各类媒体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健康教育频道,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由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县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国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增加开展以下项目:

(由县卫生局、县人口局负责实施)

  

(1)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2)为全县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常见病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3)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

(4)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

(5)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程。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改善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残疾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重点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由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实施)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积极向省上争取为乡镇卫生院配备急救车辆和设备。

(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传染病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由县卫生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4.加强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009年内配置1台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力争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验室。

(由县人口局、县发改局负责实施)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由县财政局负责)

  2.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委负责实施)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09年按人均15元,2011年按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

同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由县财政局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照全省统筹安排,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经验。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

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功能定位。

(由县卫生局、县国资委、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由县卫生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4.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规范诊疗流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由县卫生局、县社保局负责实施)

  5.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做好疾病谱排序和疾病监测与分析,建立疾病预警机制,加强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实施免疫规划等9项任务,有效预防控制各类疾病的发生。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6.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巩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疗费用清单公示制度,公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自费比例、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住院和门诊费用、单病种和单项检查费用、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等,并进行横向比较,促使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和费用。

(由县卫生局、县社保局、县物价局负责实施)

  7.推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之间的病历共用,检查化验结果共享互认,减轻患者负担。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8.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

(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实施)

  9.探索建立由卫生、发改、社保、财政、审计、监察、医保经办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由县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10.积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

(由县卫生局、县司法局负责实施)

  1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开展医德医风警示教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业社会形象。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妇产和儿童等专业机构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实施)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医疗机构贷款行为。

(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

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

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

适时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由县卫生局、县人事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负责实施)  4.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由县物价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由县卫生局、县地税局负责实施)

  2.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医疗机构强化服务准入和监督管理。

(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10年,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全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

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及具体办法。

  5.2011年,完善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改进医疗保障服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1.2010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管理的制度措施。

  3.2011年,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2010年,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方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制定出台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启动实施。

  3.2011年,全面完成中央和省上规划建设任务。

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规划,完成人员招录和在岗培训任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2010年,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

提高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2.2011年,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措施,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五)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2010年,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开展试点准备工作。

  2.2011年,改革试点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补偿机制。

研究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问题,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公立医院补偿政策,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

要认真落实各项医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

要确保每年增加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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