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充电桩建设合作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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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充电桩建设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
普天新能源(北京)有限企业
鉴于乙方是第一家“电动汽车充换电网络运行示范单位”,含有丰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行经验,甲方拥有适于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必需场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在甲方场地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为驾乘电动汽车公众提供车辆充电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标准,经充足沟通、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概述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拥有全部权或长久使用权场地内(下称“合作场地”),计划专用停车位(指用于配建充电设施,并专门供充电车辆充电时停靠停车位,燃油车辆及不在充电电动车辆标准上不得占用),投资建设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指包含但不限于电动出租车、电动物流车、电动客车、电动乘用车等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
(二)甲方提供合作场地位于,
具体建设情况以下:
地址位于,提供专用停车位个,乙方计划配建个千瓦直流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计划配建个交流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乙方在合作场地内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投资、建设、安装、调试、运行及维护。
(四)乙方在合作场地内所建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纳入乙方整体安全充电网络体系中,并提供安全充电服务。
(五)甲方支持乙方根据政府通知充电设施运行规范,配合乙方进行电力报装,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由乙方投资配建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产权归乙方全部;若不含有电力报装条件或无需报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据实际情况使用甲方电力容量,双方签署《用电协议书》(见附件一);如遇政府统一要求由电力企业另行安装分表或核减表,实施充电优惠电价,甲方必需配合实施,由此产生改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双方合作期为十年,在合作期间,除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对已安装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甲方、乙方均不得拆除乙方依据本协议在甲方停车位所安装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收费标准和方法
(一)在为社会电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过程中,甲方能够根据其停车场管理要求及停车收费标准向充电车辆收取停车费,甲乙双方能够协商对充电车辆停车收费给予优惠;乙方向充电车辆收取充电服务费。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作场地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
2.甲方在合作场地为乙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提供必需电力和网络接入环境、专用停车位,而且甲方应确保合作场地(含专用停车位)全部权或其使用权期限应覆盖本协议期限。
3.甲方负责提供合作场地产权证实和产权方许可乙方在合作场地建设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许可证实(两份证实材料各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电力报装、项目立案和项目完工验收)。
4.甲方配合乙方单独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用电,提供申请报装用电必需材料与支持,并配合电力部门提供电力设备安装所需要场地环境。
5.合作期限内,甲方确保合作场地对社会电动车辆开放,确保社会电动车辆可正常进出合作场地并进行充电服务,确保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正常使用场地。
6.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移动或拆除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若因为甲方原因需要移动或拆除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由乙方技术人员进行移动或拆除,造成相关损失及拆除费用由甲方负担。
7.甲方提供专用停车位应用于满足充电车辆停车需求,在有充电需求情况下,严禁非充电车辆占用。
8.甲方对停放在合作场地专用停车位内充电车辆,可根据停车收费标收取停车费,甲乙双方能够协商对充电车辆停车收费给予优惠。
9.甲方为乙方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必需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施工、安装、运行及维护条件。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合作场地内投资配建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其产权和管理权归乙方全部。
2.乙方对合作场地内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计划、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服从甲方停车场整体计划。
3.乙方将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纳入乙方现有安全体系中,而且乙方应采取必需方法避免该场地内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发生漏电、触电、爆炸等安全事故,若因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本身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担责任;若因自然灾难或不可抗原因引发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损坏,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不负担任何赔偿、赔偿责任。
4.乙方负责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对外运行服务和日常管理、维护,甲方给予提供必需条件。
5.乙方在合作场地消防和用电安全,应遵照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实施。
6.乙方采取必需方法保障合作场地资产安全,并指派安全责任人员定时巡检,保障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安全运行。
四.保密及违约
(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且须保密事项,均负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对外泄露。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赔偿守约方所以遭受直接损失。
五.争议与处理
在推行本协议和补充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让标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六.其她
(一)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在协议实施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协议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权利和义务。
(三)在协议实施期间,乙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如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甲方承诺不引进其她充电设施运行商。
(四)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假如不再继续合作或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双方可另行协商终止协议,或重新签署新合作协议。
(五)在合作场地内,乙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完成后,双方确定《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清单》(见附件二)而且拍照留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地址:
联络人:
联络电话:
日期:
乙方(盖章):
普天新能源(北京)有限企业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首信大厦15号楼D座4层
联络人:
联络电话:
日期:
附件一用电协议书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为处理合作场地内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供电,经甲、乙双方友、
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用电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与原协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期限一致,即十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二.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所提供电力容量应满足乙方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正常运行,在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终止、改变电力供给。
三.甲方许可乙方在双方合作场地内单独安装电表用以测量实际使用电量。
四.乙方负担新装电表相关费用,新装电表及安装位置、时间等相关事项需经甲方确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在电力企业安装核减表之前,甲乙双方用电事宜及电费结算遵照以下标准: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电费根据北京市通常工商业用电峰谷平分段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如在国家政策影响情况下发生变动,乙方向甲方缴纳电费单价也将作对应变动。
(二).电费按每季度结算一次,甲方每季度次月5日前对上一季度用电量进行抄表,并向乙方开具符合北京市税收政策电费代收代缴发票,乙方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甲方领取上一季度电费发票,并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用电电费支付给甲方,本项所述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三).甲乙双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向供电部门查询,如确属有误,按多还少补标准办理。
(四).若乙方无故欠缴电费超出约定时限两个月,甲方有权中止向乙方供电,并按法律程序追收电费、电费滞纳金,由此造成法律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恢复供电前,乙方须结清相关费用。
(五).按国家计量法规要求,乙方计量电表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支付检定费用。
(六).乙方用电量按经甲方确定后新装电表实际用电量进行计量。
(七).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
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六.在电力企业安装核减表以后,电费结算方法根据北京市电力企业统一标准实施。
七.若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若有意向继续合作,可续签协议,到时以签署协议为准。
八.甲乙双方应指定专员进行电费结算、支付、以及与电费相关事宜。
甲方:
联络人电话:
联络人电话:
联络人电话:
乙方:
联络人电话:
联络人电话:
联络人电话:
九.安全责任:
1.属于乙方产权用电设施,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
2.乙方必需充足确保用电安全,因乙方故障或违规用电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本协议解除应与原协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一致,不能单独解除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多种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与原协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4.如有补充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均含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联络人:
联络电话:
日期:
乙方(盖章):
普天新能源(北京)有限企业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首信大厦15号楼D座4层
联络人:
联络电话:
日期:
附件二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清单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为明确合作场地内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位置、数量、类别及全部权归属,便于双方管理,双方签署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清单,而且拍照留鉴。
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清单
合作场地:
名称
数量
类别
位置
备注
1
充电桩
2
充电桩
3
充电桩
4
变压器
5
雨棚
6
线缆
7
其她
甲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
普天新能源(北京)有限企业
授权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