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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xx、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xx单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

以人为本

(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

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承担的平衡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1、行为

2、非行为事实

(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如人的出生(xx单6)、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2)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

(1)分类

A、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a、支配权: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xx、单选2)b、请求权:

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c、形成权:

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d、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xx单14)对抗辩权的抗辩,为再抗辩或准抗辩。

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

(xx、单12)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xx、单选16)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2)保护

A、国家保护

B、自我保护a、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b、自助行为(xx、单选3)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民事义务

3、民事责任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开始通说:

独立呼吸说。

自然人出生时间:

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

(1)概括保护主义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生。

(2)列举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对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已出生。

(我国)(xx单20)

3、终止

(1)生理死亡

A、我国通常经验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为标准。

B、已有较多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脑死亡)为标准;

C、在医院死亡,以死亡证的时间为准;有争议,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死者的利益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

1、与意思能力、责任能力的区别

(1)与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的能力。

(2)与责任能力

2、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Tips:

1、判断是否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1)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2)本人智力或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3)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行为的性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网络交易时,因相对人无法判断其行为能力状况,为保护交易安全,其行为也应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参照意愿所作的诊断、鉴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三)监护

1、设立

(1)未成年人

A、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B、除父母之外的法定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

C、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当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a、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b、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同意;

D、协议确定E、指定a、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b、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诉讼;c、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d、按法定顺序指定;F、有关组织担任a、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或民政部门;b、没有顺序要求,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G、监护人的变更a、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b、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损害或侵害其财产利益,经其近亲属申请;c、法律允许下,监护人间签订变更此而已;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精神病人

A、法定监护人(xx单13;xx单14)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

B、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C、指定监护人应遵从监护人顺序原则。

2、监护人的消极资格(非我国规定)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3)破产人;(4)外国人(5)法人;

3、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四)自然人住所

1、我国

(1)我国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4)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5)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种类

(1)意定住所;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2)法定住所;由法律规定的住所;(3)拟制住所;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条件与程序

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a、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b、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首先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然后再作出宣告失踪判决;

(2)效力

A、对其财产的管理;

B、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有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

(1)条件与程序

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a、自然人下落不明一般应满4年,从其失踪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b、发生意外事故,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两年,次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a、按顺序申请;b、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人;c、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效力基本上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3)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后,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一)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自主、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二)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分类

1、外国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成立基础不同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以财产为基础,没有成员;设立人的地位不同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脱离;设立行为不同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有无意思表示机关不同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又称自律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又称他律法人;目的不同可为营利,可为公益;只能为公益

(2)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指既非盈利也非公益,如同乡会、校友会。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目的不同盈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以公益为目的;设立准则不同依特别法设立一般依民法设立设立程序不同无特殊规定无需主管机关认可必须得到认可才能设立法律形式不同社团法人的形式既可采取社团法人形式,也可采取财团法人形式民事活动范围不同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盈利性事业;(3)公法人与私法人(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2、我国

(1)企业法人特征:

A、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a、具有依法营业的特点;b、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c、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

B、必须有独立财产;

C、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2)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特征:

A、以公益为目的;

B、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分类:

A、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B、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即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视为企业法人);

C、民办非企业单位;(4)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基金会法人(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

A、其财产来源于社会捐助;

B、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

(四)民事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1)因性质而受限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2)因法律而受限制;(禁设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广播电台电视台)(3)因目的而受限制;(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3、民事责任能力

(五)机关法律特征:

1、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2、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4、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是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法定代表人:

1、特点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或章程确定的;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2、积极条件

(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须不存在不得担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C、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D、因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要受到竞业禁止限制和法律的特别限制;

(六)分支机构有两种,一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一种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这里仅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特征

(1)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似的特点;

(2)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A、其不具有法人资格;

B、只能实现法人宗旨,在法人业务范围内行事;

C、名称必须标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

D、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E、其管理人员不是由内部产生,而是由其所属法人指派;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3、法律地位我国否认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地位,但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

(七)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八)成立、变更、终止

1、设立

(1)与成立的区别设立成立性质不同作为一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件不同

(1)合理的设立人

(2)存在设立基础(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效力不同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成立则由法人享受承担,不成立则由设立人享受承担由法人享受和承担

(2)原则

A、自由设立主义

B、特许设立主义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许可。

C、行政许可主义

D、准则主义(登记主义)E、强制设立主义(仅适用特殊产业和特殊团体)我国:

A机关---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特许设立B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需登记的----特许设立-----需登记的-----行政许可C企业法人--------准则主义---------特殊法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特许设立(3)方式

A、命令设立----政府----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B、发起设立

C、募集设立

D、捐助设立-----基金会法人(4)要件

A、设立人或发起人;

B、设立基础;

C、设立本身合法;(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担责情形:

A、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C、在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使公司利益受损,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6)法人资格的取得

A、机关法人-----设立时即取得;

B、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须需登记的----设立时;

C、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需登记的---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证书之日起;

D、企业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2、变更

(1)合并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2)分立

A、新设分立

B、派生分立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组织形式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活动宗旨,业务范围。

3、终止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清算清算人职责:

(1)了结现存事物;

(2)收取债权;(3)清偿债务;(4)移交剩余财产;最后注销登记并公告(九)登记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非法人组织

(一)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二)要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三)合伙(xx单15)

1、法律地位(xx单选17)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主要表现在: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2、基本法律规定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

(1)概念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法律特征

A、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

B、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C、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成立

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B、有书面合伙协议;

C、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财产构成:

A、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的财产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xx、单选4)

B、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

C、依法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性质:

合伙人按份共有财产的保全

A、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清算前擅自转移或处分合伙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合伙债权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时,其债权人不得以合伙份额抵消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5)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权与执行人

A、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B、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

2、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权利:

A、报酬请求权;

B、提出异议权;义务:

A、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B、报告义务;

C、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

3、表决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D、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E、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6)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损益分配

A、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协商决定;

B、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有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C、无约定,有协商不成,则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债务的承担

A、我国:

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B、当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且都资不抵债,英美国家才不双重优先原则:

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7)入伙与退伙入伙

A、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B、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

A、自愿退伙I、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II、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并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III、违反法律规定退伙,应赔偿由此给造成的损失;

B、除名退伙(强制退伙)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法定退伙(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相关资格;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丧失相关资格;退伙事由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退伙的效力

A、退货人的合伙资格丧失;

B、退货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按协议,无协议由群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

C、退货人对合伙亏损,应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特殊普通合伙

A、特征a、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b、在特定情况下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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