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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急管理,是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评估、考核与奖惩等全过程管理。

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I级突发事件、II级突发事件、III级突发事件、IV级突发事件。

第五条公司应急管理遵循“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管理体制;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三)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健全完善应急资源保障体系,包括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平台。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建立覆盖全体员工、承包商,以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应急知识技能培训机制,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七)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急组织体系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机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各级应急组织体系、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承包商单位共同组成。

第九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组织机构,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公司应急预案”)。

第十条根据公司应急预案,9个专项预案分别设立应急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分管业务领域的风险识别防控,组织编修公司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所属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制修订。

(二)负责组织公司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方案编制、实施及总结评估。

(三)接收专项突发事件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在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四)参与公司应急评估,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专项应急准备评估。

(五)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

第十一条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部门,归口管理公司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应急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公司应急预案的制修订、评审、备案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公司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指导应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

(四)负责组织应急值班,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统筹协调公司内外部应急资源。

(五)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及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按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职责见公司应急预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临时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应急抢险方案,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明确相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二)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本单位应急预案。

(三)统筹规划、配置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四)建立应急值班值守、监测与预警体系,收集、整理、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五)按照公司和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导承包商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业务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人员,纳入关键岗位管理。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一节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并建立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备案等管理制度。

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

所属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地区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设置固定应急值班电话、传真、网络等应急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信息畅通。

应急值班应遵循有情必报、及时准确、反应迅速、安全保密原则。

第二节应急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应急体系建设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应急平台建设等,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与更新维护。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快捷畅通的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和程序,以及应急物资装备紧急购置渠道和程序,确保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应急物资装备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三节预案及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修前,应依据事故风险辨识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结果,分析确定突发事件对应的类别与级别,合理确立应急预案体系,并视情况相应调整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主要包括策划编制方案、成立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技术评审、管理评审及发布实施。

所属单位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和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管理。

文体和庆典活动、短期工程或临时性施工,主管单位(部门)和承包商应编制临时性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应于发布实施时逐级向上履行备案程序。

(一)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所属单位应急预案应报xx部门备案。

(三)基层站队级应急预案报上级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临时性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承包商单位应急预案,应在项目实施前,报送本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对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层级、时限等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

基层队应当结合实际工况,进行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实战演练活动;管理层可以采取情景构建或模拟方式,组织桌面推演活动;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通过基层队实战演练与管理层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生产安全应急综合演练活动。

所属单位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公司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一)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专项预案应急演练计划,xx部门汇总并形成公司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按计划开展演练。

(二)公司及所属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层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处置卡应当经常组织演练;新制定或修订以及涉及重大风险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三)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采取现场实战演练;对仿真度低、不易模拟的突发事件可采取桌面模拟演练;各级演练可采取单独或相互配合的方式组织开展。

(四)应急演练结束后,专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对演练进行分析评估。

(五)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评估报告与总结报告中的改进建议,按照变更程序采取内评方式对各相关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xx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依据应急预案评估结果及国家法规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第四节队伍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结合专项应急预案确定对应的应急技术专家库。

突发事件发生时,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从中调取应急专家,组织指导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设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应结合预案要求与业务实际,引进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为本单位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所属单位应发挥本单位人员力量,培养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强化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三十条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提高全员应急意识和能力。

通过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一)各级应急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

(二)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理知识及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

(三)应急技术专家库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

(四)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五)岗位员工加强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初期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培训。

新上岗、转岗人员应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节应急物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或进行应急演练等活动所需要的装备与物资。

第三十三条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公司级和所属单位区域统筹。

区域内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机制。

对区域内公司级储备库或其他单位已有大量储备的应急物资品种,并能在调运时效和数量上满足本单位应急需要的,原则上不再自行储备;如评估认为区域保障确有不足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自行补足不足部分。

第三十四条应急物资储备实行按标准定量管理,出现消耗、过期或失效,储备量低于标准的,应当及时补充到位,确保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符合预案要求。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应涵盖所有专项预案。

在本单位同级预案中,不同预案所需同一应急物资的,按照不低于单项预案所需的最大量配备。

(二)对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急物资,应当分批次有序更替,避免因集中到期失效而影响应急保障;应当至少在到期前三个月申报采购,确保及时替换到期物资。

(三)应急物资超过有效期或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储备单位按公司及本单位有关程序实施报废。

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当充分利用。

(四)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物资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由设备物资处采取紧急方式组织采购;必要时,经设备物资处批准,可由抢险施工单位直接进行采购。

物资使用完毕,由设备物资处牵头组织结算。

第三十五条应急物资储备原则上应当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确实不具备专库存储条件的,应当将应急物资储备存放于划定的专区,并设置醒目的应急物资储备区标识,与其他物资存放区之间设立明显的界限或隔离设施。

非应急物资不得存放于应急物资储备库。

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设施配备和管理,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仓储管理标准执行。

应急物资储备应当实行定期清查、盘库,发生变动实时更新台账,入库、保管、出库等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先动用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在本单位储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拨公司级应急物资储备。

在公司级储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公司申请使用集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加强调拨应急物资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

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由事发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回收。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组织对应急物资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应急物资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

公司级应急物资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分公司级应急物资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可同应急管理专项检查合并开展。

所属单位库存应急物资明细台帐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xx部门备案。

第六节应急通信及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以辅助决策、指挥调度为核心的应急平台体系,专人及时录入和维护应急预案、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基础信息,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有线、无线、卫星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文字、声音和图像等信息传输,确保公司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应保障特殊情况下信息生成、传输、存储等工作的机密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应急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健全视频监控监测系统,对可能危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产生次生环境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等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针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程序处置,落实上级应急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和后续应对工作。

第四十四条重点对可预警的次生灾害,及政府发布预警的灾害信息等,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及时发布响应级别预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做好事态跟踪和后续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级应急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宣布终止预警。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新闻舆论监测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立即监测社会舆情和新闻媒体动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和驻地媒体沟通。

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启动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必要时,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事发单位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作业指令、班报表,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

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

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第四十九条发生Ⅲ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并有可能引发Ⅱ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所属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首次会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发生Ⅱ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或发生Ⅲ级突发事件需要公司提供支持、协调协助的,或上级有关部门、省级地方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需要公司配合的,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公司级应急响应程序。

第五十条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第五十一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所属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十二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持续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具有为其他公司及社会公众提供应急救援的义务。

所属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公司请求后,应当及时响应参加事故救援,并按照业务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应急评估

第五十五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引发事故的风险已经排除,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事发单位应当对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合规、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应急准备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上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属单位应急准备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准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应急制度与预案体系、物资装备储备、费用保障、队伍与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五十八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八)相关建议等。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出评估结论。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条公司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六十一条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救援及响应任务,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控制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使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应急技术研发、装备配套以及工具材料革新方面取得实际效果,成功用于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六十二条所属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和违规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监测与预警措施,导致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监控、疏散等应急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处置、救援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能力明显不足或应急处置救援响应流程存在严重缺陷,对审核、检查或通报提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重不符合或问题不予改正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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