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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斌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温馨提示】

  1.考试范围以教材为准,错误及新政策调整的知识点考试会予以回避。

  2.考前考后是骗子活动频繁的时期,世上哪有不劳而获的好事请大家相信老师,相信自己,勿信谣言!

  3.人生难得几回搏,改革之年也是机遇之年,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生不留遗憾!

  

第一章 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客观题”考核为主,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及地域管辖是2017年备考复习的重心,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点透析】

表一、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命名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表二、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从法律行为

附条件

或发生或不发生

【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

一定会到来

表三、代理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无效

【注意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

【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

表见代理

判定依据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四、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效力(★)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表五、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

一审

一般程序

一般书面起诉: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开庭并公开

简易程序

开庭: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

简易→普通(√);普通→简易(×)

二审

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期限

判决:

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

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效力

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

前提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注意1】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内

【注意2】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被告“注册登记地”→“各被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相关地)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适用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2017年本章考核简答题的可能性极大,总复习阶段以两大公司主体为主线,在对比总结的基础上强化记忆数字性考点,公司法的题目在考试中绝非难题,切勿因记忆内容较多而放弃!

  

  【考点透析】

表一、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性质

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

可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责任承担

自担

由总(本)公司承担

表二、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他人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决议

股东(大)会

通过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特别决议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普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表三、成立公司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法定代表人

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三附表

(一)

章程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发起人)人数

“1-50”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发起设立:

认购的股本

募集设立:

实收股本

【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创立大会

募集设立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申请登记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董事会

责任

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见表三附表

(二)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三附表(三)

表三附表

(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评估

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不能直接认定

出资后贬值

市场因素导致,不认定

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则认定

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

变更但未交付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

对内

还本付息

未缴纳出资+利息+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

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

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

不改解除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对外

可追责人

 

该股东

发起人股东

新加入股东

恶意受让人

监事

董、高、实际控制人

设立

×

×

×

增资

×

×

×

责任√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非法财产出资

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出资人股权

诉讼时效

不适用

表三附表

(二)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

退还股款

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设立费用和债务

对外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无责任人

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

有责任人

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侵权赔偿

对外

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表三附表(三)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谁签的合同找谁:

“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

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

公司承担

相对人恶意:

公司不承担

表四、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

监事会

“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表五、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开会

每年1次

上市公司:

在“上半年”开

召集

首次:

“出资最多”的股东

以后: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10%股东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10%股东

临时提案

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提出;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

事项见表五附表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表五附表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

股份

上市

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

国资委

出席股东

出席股东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改制)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表六、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

【注意】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13

5-19

职工代表

股东均为国企——应当

其他——可以

应当

可以

董事长

公司章程

国资委指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开会

章程规定

至少每年2次

召开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决议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免责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同意和弃权都要担责)↑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可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表七、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

【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5

≥3

职工代表

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国资委指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3,可连任

开会

1年1次

6个月1次

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表八、临时会议★

 

(有限)临时股东会

(股份)临时董事会

(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2/3时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监事会提议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董事/董事会提议

≥1/3董事

≥1/3董事

董事会

表九、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对外

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

实际出资人终止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转为正式股东,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50%)同意

【注意】类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有区别

债权人

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份遵循“善意取得制度”,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冒名股东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

表十、股票发行

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能折价发行

优先股

优先

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放弃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限制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

参与表决

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注意1】“—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注意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普通+优先)

等同普通股

累计3,连续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

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记名股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

【注意】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表十一、股权(股份)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对内

无限制

对外★

同意

“书面”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不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章程有约定,从其约定

强制

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日起“20日”拥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异议回购

【记忆口诀】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

【注意】“60日”内达不成收购协议的,“90日内”起诉,起算点均为决议通过日

【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无需”股东会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转让”限制★

⑴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针对上市公司)

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短线交易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注意1】收益归该公司

【注意2】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

【注意3】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买卖”限制

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公司

“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励★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1年内”转让给职工

表十二、董、监、高

任职限制

不能担任董监高

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

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注意2】整进去自己:

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

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不懂事

【注意1】直系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其他亲戚关系

【注意2】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不独立

行为限制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与本公司交易

章程→经“股东(大)会”同意

自营同类业务

经“股东(大)会”同意

独董特别职权

⑴对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⑵就上市公司“董、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表十三、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

“股东”利益受损

“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受损

表十四、利润分配

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出资比例”(实缴)

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持股比例”

【注意】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盈余公积

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积金用途

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注意1】“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补亏”

【注意2】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表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通知债权人

合并、分立、减资

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程序除外)

【注意】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内容变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清算

自清算组成立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内”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务承担

合并

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无需清算

分立

与债权人无约定: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与债权人有约定:

从其约定

股东提请解散

股东

单独或合计“10%以上”表决权,以“公司”作为被告

受理

两年开不了会;两年无有效表决;董事互相扔鞋;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

不受理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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