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515716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5.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

第1章绪论

1.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含义P3

行政权:

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三层含义:

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职权:

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限: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2.行政权、公民权及两者之间的关系P6

(2)

公民权利:

(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职能。

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使公民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2)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P20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4.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P29、31

何为应急原则,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为例说明其适用条件

应急性原则的条件

(1)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权;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是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②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事后确认

③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第2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主体的概念P47

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两者区别

行政主体:

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③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2.行政授权,行政委托P78、79

行政授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3.行政优益权P55

行政优先权及其成立条件

行政优益权: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的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异条件的资格。

(1)行政优先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2)行政受益权:

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第3章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P113特征P114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

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

(2)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6)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

2.行政行为的种类P123-131

举例说明:

具体行政行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及其划分意义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在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解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方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7)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8)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

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律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决定的行为。

(10)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

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

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成立和合法条件P135P137-139

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的主体要件

(2)行政行为的成立的主观要件

(3)行政行为的成立的客观要件:

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应当合法

①行政机关合法

②人员合法

③委托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①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②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

③时间管辖权的限制

④手段上的限制

⑤程度上的限制

⑥条件上的限制

⑦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①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的程序要求

②必须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设计最低行政程序的标准。

4.行政行为的无效P141、撤销P142、废除P143

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明显、重大违法,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得的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

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主体、内容、程序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或错,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5.3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P198

行政许可主体:

即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或组织,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它是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许可活动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2.行政许可程序(一般程序)P202

李某欲申请一个3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问办理许可证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一般规定有四个步骤: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获得行政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也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主要内容。

(1)申请程序

(2)受理程序

不同处理:

①予以受理;②要求当场更正;③限期补正;④不予受理

(3)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内容:

①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②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④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⑤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性审查方式:

①核查;②上级机关书面复查;③听证核查

(4)听证程序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通知有关的事项→举行听证→作出决定

(5)决定程序

三种:

①当场决定程序;②上级机关决定程序;③限期作出决定程序(最常见)

(6)期限

①许可决定的作出期限

②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审查程序中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

③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的期限

④关于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6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特征P227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P230

(1)处罚法定原则

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③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

①动因符合行政目的;②正当考虑;③处罚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④行政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

公开原则:

①表明身份制度;②告知制度;③听取意见制度;④听证制度

(4)处罚救济原则(或称权益保障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①已受处罚的行为不应根据同样的法律规定再受处罚;

②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依据同一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③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④特殊“一事”:

持续行为、连续行为、牵连行为

(6)过罚相当原则国法,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P239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4.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P240

(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

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情形:

①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

②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

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④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⑤因意外事故违法的⑥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免予处罚: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

免予处罚情形:

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②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及其他因素而违法的。

(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应当”处罚是指必然发生对违法者的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等的结果,应当处罚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明确规定,是羁束裁量的具体表现。

“可以”处罚是指对违法者或然产生行政处罚适用的结果。

也就是说,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轻、从重处罚也可以不予从轻、从重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处罚。

减轻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简而言之,就是科以违法者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

从重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相对方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使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4)单处与并处

单处: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方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

并处:

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处罚形式。

(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P246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公民<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

遵循程序:

(1)表明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6)备案

§5.7行政强制

无思考题

1.简述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方式P253

行政强制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执行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比较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执行强制的异同P254老师貌似没讲这个内容

 

第10章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10.3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范围P410-421

老师说见法律赔偿的条文,课堂上课件我没记下来,这些是课本上的大条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①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行政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暴力行为;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赔偿的请求人P422

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P430

(2)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7)派出机关做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的联系网上找的答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第11章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P492

(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原则

(2)一级复议原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复议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复议。

(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原则:

既要对具体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4)不调解原则

(5)书面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制度。

2.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主体P497

(1)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代理人

(3)行政复议的其他参加人:

参加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P502

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范围。

种类:

(1)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