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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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得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得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得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
确认与创设新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得条约、
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得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
物质要素+心理因素【就是最古老、最原始得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
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得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得不成文得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得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就是所有得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就是在国家反复多次得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得。
✧物质因素——通例得产生——通例产生得时间、产生得数量与实践得同一性。
✧心理因素——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
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得程度
普遍性:
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得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
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与发展得法律基础
ﻩ三方面:
1就是国际法体系存在得基础
ﻩ2就是国际法其她规则得“母体”与源泉
ﻩﻩ3 就是国际法其她规则就是否合法有效得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指受到外国奴役与殖民统治得被压迫民族,由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拜托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得权利。
发展中国家要警惕西方发达国家以民族自决原则为“借口"推行干涉她国内政,甚至颠覆她国政权得做法。
3。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得民族
国家得基本特征:
有定居得居民、有确定得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她国干涉
ﻩﻩﻩ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得权利
国家主权豁免权 &国家司法豁免权
司法豁免权:
就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得司法管辖。
包括:
诉讼豁免--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得得案件、
诉讼保全豁免——非经外国国家同意,法院不得对该外国得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
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国家败诉时,法院未经该外国得明确同意,不能对该外国国家执行判决。
其理论基础就是主权平等得原则,因国家主权就是独立得,因而就是平等得,故一国得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得支配。
有限豁免 & 绝对豁免
有限豁免:
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得行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政治行为与商业行为或统治权行为与管理权行为等,认为在各种分类中,都只有前者才能享受司法管理豁免权,而后者如同私人行为,不能享受豁免、
绝对豁免:
只要就是国家得财产或行为,一律给予豁免。
2004年12月2日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该公约。
ﻩﻩ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得生存与独立地位不受侵犯得权利。
ﻩﻩ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得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得本国人所施行得统治权。
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领土内一切事务得最高权力。
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在外国得本国人行使管辖权得权力。
以国籍为依据,又称为国籍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
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得对管辖国造成损害得行为。
普遍性管辖权:
对国际法上得犯罪行为行使管辖得权力
冲突解决:
国内立法调整、多变条约调整、双边条约调整
4、国际法上得承认
承认产生得原因:
一种就是国家领土得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得产生;另一种就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得对象:
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得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她附属领土上得独立
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
交战团体——在一国发生内战得场合,外国为保护自己得利益与承认内战双方国际法上得权利而承认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得行为。
条件:
1、已发生全面得敌对行为2。
非政府一方占领了相当大得一部分领土
3。
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得国土实施着有效得管理4、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
叛乱团体
承认得方式:
明示:
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
默示:
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与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得资格。
承认得效果:
法律上得承认与事实上得承认。
法律上得承认就是正式得、稳定得、全面得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得文书表达,一般就是不可撤销得,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得关系;事实上得承认就是非正式得、临时得、有限得承认,它通过具体得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与外交以外得关系、
5、国际法上得继承
国家继承:
原因就是领土得变更,分为条约得继承、财产得继承、债务得继承与档案得继承等。
条约得继承:
全部继承中,在吞并得情况下,一般不予继承;在合并得情况下,被继承国以前所定得条约至少对该被继承国原先得领土有效。
ﻩﻩﻩ部分继承中,在国家分裂得场合,被继承国得非政治性条约对各继承国都有效,如果条约只对某一继承领土有效,则由该继承国继承、当一国得一部分与该国分离时,因分离而建立得新国家对非政治性得条约并无遵守得义务。
财产得继承:
全部继承:
转属继承国;部分继承中分为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位于被继承国境内得国家不动产随领土转属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得活动有关得被继承国得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ﻩﻩﻩ动产:
按照公平得比例在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进行分配、
债务得继承:
非法债务不予继承、合法债务视不同情况决定就是否继承
ﻩ全部继承中,被继承国得债务转属继承国
部分继承中,除被继承国与继承国另有协议得除外,一般应按照公平得比例将被继承国得债务转属继承国,同时应特别考虑到转属继承国得与国家债务有关得财产、权利与利益。
当继承国就是新独立国家时,除另有协议外,被继承国得债务不应转属新独立国家。
如果新独立国家与被继承国订有协议得,则该协议不应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与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得原则,协议得执行亦不应危及新独立国家经济上得基本均衡。
档案得继承:
ﻩﻩﻩ全部继承中,被继承国得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
ﻩ部分继承中,按照被继承国与继承国间得协议解决。
无协议,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国家级称所涉领土进行正常得行政管理而应交由获得有关领土得国家支配得部分,应转属继承国;其她被继承国档案中完全或主要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得部分,应转属继承国。
政府继承:
继承得就是代表国家承受国际法上得权利义务得资格、
国际组织继承:
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与档案得继承,但不同于国家与政府得继承,取决于特别得协定。
6、国籍
国籍得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出生而取得:
原始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有外国国籍得,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而取得:
申请入籍、因婚姻而取得国籍、因收养而取得国籍
国籍得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入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原因)
国籍得恢复:
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积极冲突:
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外国人:
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消极冲突:
可以取得中国国籍;其她情况:
经常居住地
7。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
出入境:
外国人入境,应当与中国得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边检机关负责检查,县以上公安机关及其边检机构负责居留管理;公安部与外交部可委托县以上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入境居留申请。
签证分类:
外交、礼遇、公务、普通
出具邀请函得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得真实性负责
免签:
互免协议、居留证件、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班次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口岸、
居留: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得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入境后30天内向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工作签证90天至5年,非工作签证180天至5年,旅馆住宿,旅馆登记报送;旅馆以外住宿,本人或留宿人在24小时内办理登记。
工作前提:
工作许可与工作居留证件。
变更居留地点得,必须办理迁移手续。
出境: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与其她有效证件。
不准出境:
刑法未完毕或者刑案未完结;民案未完结,法院决定;欠薪、部位或省政府决定
行为不符事由或违反法律法规,可以限期出境;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可以驱逐出境,被驱逐者,10年内不得入境、
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也称平等待遇原则,就是指给予外国人得待遇与给予本国人得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得权利与承担得义务相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给予某个外国得个人或法人得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得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受得待遇。
差别待遇:
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得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得外国人不同得待遇、既可以低于本国人也可以高于本国人。
外交保护:
保护境外得本国人
ﻩ性质:
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属地管辖权、在国与国之间进行,体现了国家得权利非个人得权利。
ﻩ条件:
国际不法行为(作为/不作为)得产生,且受害行为发生到外交保护结束,同时用尽了东道国得行政与司法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外交保护、
8。
引渡:
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她国追捕、通缉或判刑得人,根据她过得请求移交给请求过审判或处罚得行为。
引渡得主体就是国家,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引渡得义务;要以存在引渡条约为前提
引渡得对象:
被指控为犯罪或已经被判刑得人;不一定就是请求国得国民
引渡得原则:
ﻩﻩ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法》第8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与国提出得引渡请求,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得,应当拒绝引渡。
ﻩ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定义在国际法上无统一标准,对政治犯罪得认定权属于被请求国、不应视为政治犯罪得行为:
1。
战争罪、反与平罪、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3。
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得受国际保护人员。
ﻩ罪行特定原则:
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得罪名予以审判或处罚,请求国须承担不审理、不惩处不同于引渡罪名得任何其她罪行得义务。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得理由必须就是引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得法律都认为就是犯罪得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得程度,反之就不能引渡。
9。
庇护:
构成要件:
1、遭受追诉或迫害得外国人ﻩ2、允许入境或拘留3。
拒绝引渡国家没有庇护得义务
不得庇护得情况:
侵略战争、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受庇护人不得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得活动
域外庇护:
违反国际法
10。
外交关系:
使馆得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受侵犯ﻩ1。
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送达文书,遇火灾或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
2。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
得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
ﻩ步骤保护免受侵入与损害
ﻩ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
其她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
外交特权与豁免ﻩ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受侵犯1。
使馆档案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受侵犯 2、即使两国断交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通讯自由不受侵犯 1。
接受国应保护使馆为一切公务目得自由通讯
2、使馆为了通讯得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拘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人员得特权与豁免
人员得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1。
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得逮捕或拘禁
2、接受过对外交代表应给予应有得尊重,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3。
接受国不能对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得处置
私人寓所与财产不可侵犯(临时住所、文书、信件及财产)
刑事、民事与行政管辖得豁免1。
刑事管辖豁免,只能交由外国代表得本国处理
2。
民事管辖豁免(三个例外)
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之继承时间得诉讼;于接受过境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3、行政管理得豁免
4。
作证义务得豁免
5、管辖豁免得放弃
行动及通信得自由
免除捐税
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其她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得义务
1。
尊重接受过得法律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得内政
3、不得把使馆馆舍充作与国际法不相符合得用途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业务,应经与或经由接受过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她部办理
5。
不应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11、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得特点:
1。
主体必须就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得民族)
2。
起因就是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指国家所作出得违背国际义务得行为得总称,就是引起国家责任得根据与前提。
国际不法行为得主观要素:
某一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
8种情况:
1国家机关得行为 2国家官员得行为
3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之实体得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东道国支配得机关得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得行为6私人行为 7 援助或协助她国犯国际不法行为8指挥操纵或胁迫她国犯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得客观要素:
一国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也就就是一国得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得要求、
一、一国国际义务得多样性ﻩﻩ二、一国只有违背了对其有效得义务才引起国家责任ﻩ三、一国违背国际义务得行为表现为“作为"或者“不作为”ﻩ四、一国行为就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行为得构成五、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就是确定国际不法行为得重要标志之一
国家责任得免除
同意:
就是指受害国以有效得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国际义务不符得特定行为。
【严重违反国际法得行为即便获得了某国得同意也不能排除其不法性;必须就是出于自愿;必须就是有效得同意;只有在她国同意所限定得条件范围内作出】
对抗:
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得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得相对措施、
自卫:
受害国在实际遭受到她国武力攻击或入侵时所采取得武力反击行动。
不可抗力: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得行为起因于该国无法控制或无法预料得外界因素,以至于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悉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则应免除其国家责任之承担、
危难或紧急情况
危难:
指一国政府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险得情况下,为了挽救自身生命或受其监护得人得生命,在别无她法得情况下,作出得违背其所承担得国际义务得行为。
紧急情况:
一国在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与根本利益得情况下,为了应付与消除这一严重紧急情况而采取得违背该国所承担得国际义务得措施。
承担形式:
限制主权:
一国在对她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她国主权与领土完整,或者严重破坏国际与平与安全而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得情况下,对加害国得国家主权施加一定限制得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继续履行、终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抵偿、道歉。
国际刑事责任:
前提:
该国犯有严重得国际不法行为,而非个人犯有国际罪行;
追究国际刑事责任得方式就是由国际社会依据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审判得形式进行得;国家就是集合体,行为就是抽象得,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实体,最终通过具体得人得行为表现出来;突出强调追究个人代表国家所为得国家行为,而非单纯得个人行为、
国际赔偿责任:
行为特点:
巨大得潜在危险,危害具有跨国性,国家不加禁止,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主体:
国家(空间物体致害)、国家&运营人(核污染)运营人(油污损害)
12、领土法
领土构成:
在地理上不一定就是连成一体得、
领陆,即国家领土得陆地部分。
条约边界实地勘界与树立界标、回执界标文件(地图等)
边界制度:
便利原则、相邻权、界标得维护
领水:
河流、湖泊、运河、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海域
【国家不一定必须具备领水】
领空:
领陆与领水上得空气空间
底土:
领陆与领水得地下土层。
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现代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主体必须就是国家,客体必须就是无主地,必须就是有效占领)、时效(占有她国领土、没有受到干扰、对她国领土得占有持续了一定得时期)、添附、征服、割让(一国以物理占有她国部分或全部领土而取得主权)
现代方式:
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全民公决,某地区居民以全体投票得方式决定所在地区得领土归属)
两极地区:
南极--南极条约体系 北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瓦尔巴条约》
13、国际海洋法
内水分为海港、内海湾与历史性海湾、内海峡与领峡
内海湾:
湾口24海里
内海峡:
领海基线以内得海峡(琼州海峡)
港口:
民事/刑事管辖权
领海基线分为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即海水退至最远时得低潮线;直线基线就是连接海岸向海洋一侧突出处与沿海岛屿外缘上得定点得直线、
领海:
领海主权:
指国家对其领海所享有得最高统治权,就是国家主权在其领海得体现。
无害通过权:
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与平、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原则下通过该国领海得权利、条件:
1。
必须就是连续不停与迅速进行得,除非确有必要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遇难、救助等原因,不得停船与下锚;2。
对沿海国无害 3。
潜艇上浮展旗 4、一般使用与外国非军用船舶
毗连区
管辖权: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法律性质:
取决于所依附得海域
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得权利:
勘探开发权:
自然资源(生物/非生物)
海洋管辖权:
人工岛屿、海洋科考、海洋环保
其她国家得权利:
航行飞越、电缆管道
公海:
六大自由:
航行、飞越、电缆管道、捕鱼、人工岛屿、科学研究
管辖权制度:
船旗国管辖:
航行事故得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
海盗、非法广播、贩毒贩奴
登临权:
主体:
政府船舶或飞机
对象:
非政府船舶
事由:
无国籍、同国籍
紧追权:
主体&对象:
同登临权
起始水域:
非公海
事由:
违反沿海国得法律
过程:
试听范围内发信号-〉连续不断
终止:
失去目标或进入别国领海
群岛水域:
概念:
就是指群岛基线所包围得水域
范围:
群岛海道通过制
用于国际航行得海峡 过境通过制
底土:
1、内海与领海得底土
2。
大陆架ﻩ沿海国得权利勘探开发权:
自然资源(非生物)
ﻩ海洋管辖权:
人工岛屿
其她国家得权利:
航行飞越、电缆管道(线路沿海国同意)
3。
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得财产
ﻩﻩ平行开发制ﻩ国际海底局企业部开发(保留区)
缔约过有效控制得自然人或法人与海底局合作开发(合同区)
14。
领事关系法:
领事特权与豁免:
外交与领事特权与豁免得区别:
馆舍方面:
使馆馆长不得侵犯就是绝对得,未经使馆馆长得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吏不得进入使馆;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有一定限度,未经领馆馆长得许可,接受国管理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得部分。
人员方面:
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就是绝对得,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就是有一定限度得,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对犯有严重罪行得领事官员可以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
管辖豁免:
1、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而领事官员仅就其执行职务得行为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
2、领事人员享有得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范围要小于外交代表
作证义务:
外交官员可以不作证,领事馆一般不得拒绝作证。
两者得联系:
1、体现得关系都相同,就是国家关系
ﻩ2、特权与豁免得根据相同:
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
ﻩ3、特权与豁免得内容相似,都可分为馆舍与人员得特权与豁免
ﻩﻩﻩ4、承担得义务相同,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15。
国际条约法
条约: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得,用于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得书面协议。
特征:
1、主体必须就是国际法主体
ﻩﻩ2、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
3、必须规定缔约方得权利义务关系
ﻩﻩ4、就是书面形式得协议,如果双方认可口头条约得,也视为有效。
种类:
1、双边&多边ﻩﻩ2、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3、正式条约&简式条约ﻩ4。
开放性条约&闭锁性条约ﻩﻩ5。
政治/经济/法律/科技/军事类条约
结构:
序言、正文、程序性规定、结尾。
缔结程序:
双边条约:
谈判与议定、认定与签署、批准与交换批准书等环节
谈判:
指缔约双方就条约得内容及名称、形式进行磋商得过程。
【被授权参加谈判得代表一般应持有全权证书——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发得,用以证明持有人为该国进行条约谈判、议定以及认证约文、签署条约得代表权限得官方文件。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参加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议定:
由一方提出草案交付对方,由对方或予同意或提出对案得方式进行;也可由双方全权代表共同起草,拟定草案,再以对约文作出议定得方式进行。
认证:
指谈判双方得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得约文就是正确得,并以它为作准约文。
签署:
缔约双方代表在约文结尾处签上自己得姓名、
批准:
缔约国得最高权力机关及国家元首对该国全权代表所签署条约得最终确认,并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得拘束。
【一般简式条约经签署后即可生效;重要条约在签署后尚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得批准,才能对缔约国生效、】
多边条约:
签署顺序:
按缔约国所同意文字得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
交存批准书:
一般就是将全部批准书放在条约规定得地点,该地点可以就是签字地所在国得外交部,可以就是主持召开国际会议得国际组织得总部机关。
多边条约得加入【可以加入未生效得条约】:
一般就是要原缔约国一致同意邀请,非缔约国才能加入,有时还附有一定得加入条件。
多边条约得保留【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为排除或更该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得效力所作得单方面声明、
保留得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国之间,按保留得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得一些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若反对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得规定,在保留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ﻩ3、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若反对国反对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整个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不适用,即不发生条约关系。
ﻩ4。
保留国所提之保留权仅及于保留国与其她缔约国得关系,并不影响其她缔约国相互之间得关系。
条约对第三国得效力:
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不产生拘束力。
但不就是绝对得。
条约得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