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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运行机制编写材料

第一章准备工作

一.1基础知识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

标准是由标准管理机构发表的,整个地区;规范是办公室或者责任部门发布。

部分部门

莆田市写的规范,规范在政府文有多重表现形式。

办法、要求、指南、制度等。

一.1.1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

(一)标准化简化原理

(二)标准化统一原理(三)标准化协调原理(四)标准化优化原理(五)标准化方法(或形式)1、系统标准化形式2、超前标准化形式

一.1.2企业标准化工作基本要求

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的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GB/T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间的关系

一.1.3标准化信息管理

企业标准化信息管理的地位和作用1、标准化信息是企业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标准化信息能够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速度;3、提高企业标准水平;4、有助调整产品结构,快速占领市场;

标准化信息管理的特性、范围广泛性、法规性、系统性、时效性、服务性;

1、生产、经营、科技、贸易等方面的标准文本;2、国内外标准化期刊、出版物、专着等;3、有关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技术法规;5、其他与本企业有关的标准化信息;

一.1.4企业标准的制定

(一)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1、产品标准;2、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活动中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的技术标准;4、企业内控标准;

(二)企业标准制订、修订原则

1、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2、充分考虑顾客和市场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5、有利于新技术发展和推广;

一.2组织结构

莆田市数字办,结合人社部门的管理办法

一.2.1国家标委会

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纳入本系统,请访问以下链接进行查询:

[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一.2.1.1机构简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

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

SAC。

中国是ISO的正式成员,代表中国的组织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简称SAC)。

一.2.1.2主要职责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2.1.3标准化管理

一.2.1.3.1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一.2.1.3.2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2.1.3.3标准体制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2.1.3.4标准制定程序

中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

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对下列情况,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一.2.1.4内设部门

根据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八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机关党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国际合作部、农业食品标准部、工业标准一部、工业标准二部、服务业标准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信息中心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室

承担文秘、档案、行政、保卫、保密、信访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标准化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财务日常运转工作;参与起草、修订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担标准化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标准化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和保障的有关工作。

内设5个处室:

秘书处、政策法规研究室、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工作规划、计划及政治学习;负责党的基层组织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以及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支部成员的改选及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查和处理党员违纪问题;

负责行政监察和机关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

内设:

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综合业务管理部

承担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编制、实施和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登记、发布工作;承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事务以及专家的聘用等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行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及培训工作;

负责标准化专项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承办标准样品的计划、协调、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化统计工作;负责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内设2个处:

计划发展处、科技管理处。

国际合作部

承担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地区标准化组织PAS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管理工作;负责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ISO、IEC的日常投票工作;负责由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管理工作;

负责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采集、研究的组织工作;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

内设3个处:

国际组织处、国际合作处、外事处。

农业食品标准部

承担农业(包括畜牧、水产等)、水利、供销、粮食、烟草、林业、动植物检验检疫、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加工,食品安全、食品及相关产品等部门和行业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推行农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内设2个处:

农业处、食品处。

工业标准一部

承担铁道、交通和民航等交通设备制造、安全生产、机械、汽车、航空、航天、兵器、船舶、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包装、节能、环保、海洋、石化、冶金、有色、建材、建设、煤炭、化学危险品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

内设3个处:

交通能源处、装备处、材料处。

工业标准二部

承担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电工、电力、仪器仪表、广电设备制造、邮政设备制造、轻工、纺织、纤检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内设2个处:

信息技术与自动化处、电气与消费品处。

服务业标准部

承担交通、铁道和民航运输服务,邮政、电信服务,商业、旅游、民政、体育、气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海关、地震、测绘、统计、档案、卫生、卫生检疫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内设2个处:

社会服务业处、经济服务业处。

标准信息中心

研究拟订全国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订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负责标准化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信息化工程建设及标准化“电子政务”工程。

组织标准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开发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委集中运行的标准化信息系统软硬件、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服务活动。

研究提出标准化政府信息网站的发展计划,拟定标准化信息网站建设规范和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标准委门户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承担标准化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承担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资源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咨询及电子文本网络服务。

承担信息安全应用需求与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息安全保密和等级保护等各项任务的落实;

负责标准化信息系统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部署、实施,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

承担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承担国家标准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标准信息中心内设4个机构:

办公室(综合处)、业务发展处、系统运行处、标准服务处。

[1]

一.3规范约束

国家、国际、地方等规范

数据交换与共享办法,采集、共享考核

一.4政策法规

一.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一.4.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要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什么阶段

DaylilyHa008|15-07-07报告,这不是个问题举报

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16733-1997),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预阶段:

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立项阶段: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

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起草阶段:

技术委员会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

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征求意见阶段:

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

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送审稿。

审查阶段:

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批准阶段:

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

出版阶段:

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社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

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

复审阶段: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废止阶段:

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

一.4.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

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

求;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

附复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

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

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

门限期改正或停止施行。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

行。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

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

码见附表。

示例: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DB14/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DB14/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

DB××/×××-××

----------------------

|||____年号

||

||_______标准顺序号

|______________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2:

DB××/T×××-××

----------------------

|||____年号

||

||_______标准顺序号

|______________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

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着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

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

名称|代码|名称|代码

------------------------------

北京市|110000|湖北省|420000

------------------------------

天津市|120000|湖南省|430000

------------------------------

河北省|130000|广东省|440000

------------------------------

山西省|140000|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

------------------------------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海南省|460000

------------------------------

辽宁省|210000|四川省|510000

------------------------------

吉林省|220000|贵州省|520000

------------------------------

黑龙江省|230000|云南省|530000

------------------------------

上海市|310000|西藏自治区|540000

------------------------------

江苏省|320000|陕西省|610000

------------------------------

浙江省|330000|甘肃省|620000

------------------------------

安徽省|340000|青海省|630000

------------------------------

福建省|350000|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00

------------------------------

江西省|360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

------------------------------

山东省|370000|台湾省|710000

------------------------------

河南省|410000||

------------------------------

一.4.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一.4.4.1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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