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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鹿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4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及

主要控制点

建设依据

技术标准与

主要指标

建设规模

及性质

开工日期

年月日

交工日期

年月日

批准概算

工程建设

主要内容

实际征用土

地数(亩)

建设项目工程

质量交工验

收结论

十一

存在问题

处理措施

十二

附件

1,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

2,各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交工验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实得分

备注

合同段1

合同段2

合同段n

附件5

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一,概况

1,建设依据

2,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3,工程进度

4,项目投资及来源

5,主要工程数量

6,主要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等单位一览表

二,建设管理情况

(一)前期工作

1,设计单位招标情况

2,施工单位招标情况

3,监理单位招标情况

(二)征地拆迁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

2,质量控制措施与效果

3,进度管理情况

4,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工程决算)

5,其它情况

三,交工验收及相关问题

1,各合同段交工验收情况及主要存在问题

2,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

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情况

4,试运营期间的养管情况

四,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

五,对各参与单位的总体评价

1,对设计单位的总体评价

2,对施工单位的评价

3,对监理单位的评价

六,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

七,项目管理体会

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一,概况

1,任务来源及依据

2,沿线自然地理概况

3,主要技术指标的运用情况

二,设计要点

1,路线设计

2,路基路面及防护工程设计

3,桥梁,涵洞,通道设计

4,隧道设计

5,立体交叉工程设计

7,环保,景观等工程设计

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

9,房建等其它工程设计

三,施工期间设计服务情况

四,设计变更情况

1,重大设计变更理由

2,设计中存在问题的变更

3,设计变更一览表(与原设计工程量和造价比较)

五,设计体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质量监督概况

二,建设程序的监督情况

三,试验室的认证情况

四,监理人员的检查情况

五,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情况

1,检查项目及结果

2,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

3,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的意见

六,交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意见

七,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八,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

九,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

十,监督工作体会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一,监理工作概况

合同段监理组织形式,管理结构,人员投入情况

二,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总结;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三,计量支付,工程进度和合同管理情况

四,设计变更情况

五,交工验收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评价

七,监理工作体会

公路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一,工程概况

合同段工程起止时间,主要工程内容

二,机构组成

主要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管理机构设置

三,质量管理情况

质量控制措施;施工中工程质量自检情况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完工质量的评价

四,施工进度控制

五,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情况

六,环境保护与节约用地措施

七,施工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

八,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评价

九,施工体会

附件6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表6-1

序号

项目

评定方法

应得分

实得分

基本建设程序

应依法办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等批复情况,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

(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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