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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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讲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部长令形式,已经正式下发执行。
这个办法是农业综合开发的母法,将对其它一系列管理办法产生重大影响,也是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文件。
农发系统必须深入学习,认真领会,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方针政策。
下面,以产业化经营为重点内容,将自己的学习体会向大家做一简要介绍。
一、总则
重点规定办法的管辖范围及制订依据,开发工作的任务,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1、制定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3、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界定: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一项任务是土地治理项目的总体目标,第二项任务是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总体目标。
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内容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已经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成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切入点。
宋恩华副省长在全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观摩会议讲话中,对农副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有一段精辟的论述:
“县域经济的发展,首先要靠农产品加工来带动。
我省农业产业体系的主要差距,不在产量在质量,不在生产在加工,根本的制约在于龙头项目少,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
只有大搞农业项目建设,才能抓住农业产业化的关节点、农村工作的切入点、农民城镇化的增长点,大大提升县域经济的发展实力。
世界农产品加工业伴随工业革命孕育而生,历经几百年,发展势头依然强劲。
据资料,世界食品工业每年销售额约27000亿美圆,高居各行业之首,是全球最大的制造业。
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深度在90%以上,而我省只有20-30%。
据测算,我省的农产品加工率达到一半,就可以实现农产品加工增值2000亿元,相当于再造一个‘河北农业’”。
因而今后农产品加工业将成为农业工作的主要突破口,产业化经营项目大有可为。
4、项目类别设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正式将科技项目取消。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类别设置前后变化三次。
经过到四川、湖南调研,广泛听取各省意见,此次进行了修改。
5、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对产业化项目而言,首先要项目可行,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可行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区域平衡。
(二)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产业化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同时也应当是优势主导产业项目,带动作用相对较大,必须突出并优先安排。
(三) 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每个产业化项目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投入规模决定其生产规模、带动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认可度,必须按照项目需求决定投资,不可留有缺口,不可形成“半拉子”工程,不可只有建设的钱没有流动资金。
(四)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国家农发办实行综合因素法,省办实行基数+因素法,都以工作业绩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6、项目管理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特别要突出当地的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一个县一个重点,规划出中长期开发目标,分年度实施。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产业化经营是基本思路和方向;规模开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年资金投入要相对集中,形成规模;二是各年度之间要按照总体规划相互衔接,按照扶持大产业的思路安排项目。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科技是手段,效益是目标。
产业化经营项目以有偿资金为主,项目的带动作用要靠龙头企业自身的效益作保证,必须用先进技术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把效益放在首位。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我省产业化项目竞争立项机制在全国是比较领先的,在年全国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
二、扶持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
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国农办[2001]95号《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确定,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扶持发展牛、羊、猪、禽等畜产品,水产品,果品、蔬菜、花卉、茶叶等园艺产品以及中草药、山区林特产品等。
2006年国家农发办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重点产业包括:
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双低油菜、棉花、糖料、经济林、蔬菜、茶叶、蚕桑、畜牧、淡水水产及特色农产品等。
国家办确定的河北重点扶持的产业有蔬菜、苹果、梨、鲜食葡萄、核桃、板栗、花卉、肉牛、肉羊、牛奶、山羊奶、禽类、水产品。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安全,产业化经营项目也要为粮食安全做贡献,要求将粮食加工和转化作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重点。
最近回良玉副总理在考察吉林农业时强调,“认真做好开发工作,为农民扶持一些农民直接受益的工程。
要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抓好加工转化,让农民光卖原料不行。
要扩大项目受益面,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
企业一定要给农民带来好处,用工业化的思维深化农业的发展。
粮食多了不是负担而是资源;粮食增产不是包袱而是财富;把粮食加工转化搞好了不是耻辱而是光荣,不但能富民,也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粮食主产要区真正把粮食产业做大做强,做出特色,做出高效。
要加强对原料主产区和农业大省的扶持,这是中央的要求,全局的需要,中国国情的需要,是对主产区的关怀和支持。
”
所以,目前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重点产业可分为三大类,即粮油产业、畜牧产业、园艺产业。
三、资金管理
1、自筹资金。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2、扶持方式:
分为有无偿项目、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和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三种。
3、资金使用范围。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4、无偿资金使用。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特别注意:
1、无偿资金各类别间无比例限制;2、管理费不再单独体现,但相关费用可由企业从无偿资金中列支;3、不再随项目安排贴息,贴息项目单独安排。
无偿资金的比例仍为25%。
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
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
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
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4、资金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定要建立项目专帐,经验收合格后,并入企业总帐。
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
5、县级报帐制。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需要注意:
这里明确规定财政无偿资金严禁白条入帐,现金支出。
对有偿资金没有特别的规定。
但在验收办法中,主要强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必须有充分依据。
省办原则上掌握,与企业之间的往来,要有正式凭证,与农户的往来可以有白条现象。
6、有偿资金借出。
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
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帐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违规问题的查处。
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项目管理
1、前期准备。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项目库。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3、可行性研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目前我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由各级农发办组织编制,未强令资质单位编制。
但从近两年情况看,各省普遍重视国家农发办的项目评审,可研编制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我省的质量相对下降。
2005年我省项目首次出现被否决或专家现场评估的现象。
需要各市引起警惕。
今年原则上要求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以提高编制水平。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具体格式仍按国农办[2002]175号文件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研各项附件附表必须按规定填报,缺一项均不受理。
4、项目评审审定。
国家农发办负责重点项目的评估审定;省农发办负责一般项目的评估审定。
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
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
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项目申报条件。
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6、省办规定的项目申报程序。
省办在产业化经营项目竞争立项实施办法中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1)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申报指南,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的内在需求,本着实事求是、自愿申报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县农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和相关附件。
(2)县级初选。
县级农发办(机构分设的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承办单位条件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均可向市级推荐。
(3)市级审查。
市级农发办(机构分设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产业化规划、发展布局和省农发办有关要求,对项目的立项条件进行审查,与项目县一道进行初步考察,优选确定上报项目。
各市要以竞争立项、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形式,提高项目优选工作的透明度,保证项目质量。
(4)可行性研究。
市级确定上报的项目,项目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省农发办对各市推荐上报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列入考察范围;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不予考察。
7、项目考察初审程序。
省办在产业化经营项目竞争立项实施办法中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考察初审程序作如下规定:
(1)现场考察。
省级农发办赴列入考察范围的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重点是项目单位的相关情况和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
考察当地政府扶持的重点产业,了解项目与政府扶持重点的吻合性;
考察项目单位的承办条件、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了解项目的可行性;
考察投资环境,了解项目实施的可靠性;
考察项目长期规划,了解项目扶持的可持续性;
考察企业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的合法性,了解项目投资的安全性;
考察项目对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带动情况,了解项目的带动性。
(2)考察报告。
考察组对每个项目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对项目是否初步可行,提出考察意见。
考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概要,企业现状,对重点考察内容的考察意见,明确提出项目能否参加评审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
(3)财务审计。
项目单位财务审计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由省、市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产审计。
经审计,在具备项目建设条件的前提下,自身具备偿债能力、具备有效资产抵押的,可以直接上报;不具备资产抵押条件的,需具备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并对担保单位进行资产审计。
8、项目评估与审批。
省办在产业化经营项目竞争立项实施办法中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与审批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1) 经实地考察和财务审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估程序。
竞争评估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见国农办[2002]175号);
项目概要;
技术及设备先进性相关证件;
产品先进性及标准化生产措施的相关证明;
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相关资料;
企业财务审计相关资料、银行信用等级等。
(2)专家评估基本步骤:
(一)根据项目涉及专业,从专家库中抽取各专业所需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具体主持项目竞争评估会议;
(二)职能处室向专家组简要介绍国家、省产业化经营项目安排的政策、原则和基本要求,项目考察和财务审计情况;
(三)专家组独立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
(四)项目单位介绍情况,专家组对项目有关情况提出质寻询,项目单位代表答疑;
(五)专家组对评估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评定,对项目是否可行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书面资料。
(六)具体评估程序按照《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专家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项目工艺技术方案和产品先进性,掌握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能性;
(二)分析项目建设的财务和预收益情况,掌握项目建设的合理性;
(三)分析项目市场需求和营销方案是否可行,掌握项目的市场前瞻性;
(四)分析项目承担单位的综合实力和资金来源,掌握项目目标的实现能力和投资的安全性;
(五)分析项目与农户的联结机制,掌握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性。
(4)评估结论。
专家评估结论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一)对项目做出定性结论,决定项目是否可行;
(二)对项目做出量化评价,通过分数高低确定优选顺序;
(三)对同类型的竞争项目做出综合比较,分出优劣,排出顺序。
省农发办外资多经处会同资金办根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政策要求及各市投资控制指标,提出对专家评估结果的取舍意见和项目初步计划。
省农发办主任会议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职能处室提出的初步计划,审定项目。
审定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职能处室将公示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
公示出现较大问题的项目,经核实后暂停立项资格。
经省农发办主任会审定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纳入各市年度项目计划,按程序向国家农发办报批。
9、项目实施计划。
产业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
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
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
同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它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10、项目计划变更。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
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省农发办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五、项目计划管理
为方便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管理,加快行政效能,省办正在依据本办法制订计划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计划是指经国家、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通过列入年度实施任务的项目批复文件。
项目计划是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及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以前,要根据批复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方案。
说明建设规模、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流程、建设标准、土建扩初设计、设备招采计划、科技依托及科技措施、种苗的选择等。
投资方案。
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预算。
投资筹措方案。
说明投资的具体来源。
项目组织管理方案。
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施工监理人、实施进度安排等。
实施方案附表(见附表)
附表1、产业化龙头项目工程建设预算表;
附表2、多种经营养殖项目工程建设预算表;
附表3、多种经营种植项目工程建设预算表;
附表4、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任务表;
附表5、产业化经营养殖项目建设任务表;
附表6、产业化经营种植项目建设任务表。
在不涉及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变更的,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方案和内容做局部调整。
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批,报省备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2、项目变更。
凡涉及到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的任何一项内容的调整,均属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批准。
由省农发办批准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涉及项目单位变更的需附报新建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审计资料。
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中央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由省农发办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