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机管理规则审定稿许处版03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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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机管理规则审定稿许处版0330

 

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规则

(送审稿)

 

2013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节基础管理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四节检修保养

第三章运用管理

第一节设备运行

第二节维修施工作业

第三节大修施工作业

第四节施工作业中发生故障的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施工运行安全

第三节调车作业安全

第四节长途挂运安全

第五节施工作业安全

第六节高铁运用安全

第七节机械操作安全

第八节检修保养安全

第九节施工驻地安全

第十节应急管理

第五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六章油料及配件管理

第一节油料管理

第二节配件管理

第七章委托施工管理

第八章新线设备调用管理

第九章附则

 

附件1设备履历簿

附件2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申请核准书

附件3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记录

附件4大型养路机械年(全面)修记录

附件5大型养路机械日常(定期)检查保养记录

附件6大型养路机械检查鉴定表

附件7大型养路机械故障及处理情况记录

附件8大型线路机械作业司机证

附件9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日志

附表1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明细表

附表2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拆解情况表

附表3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综合月(年)报

附表4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季(年)报

附表5大型养路机械故障及处理情况月报

附表6大型养路机械备件消耗月报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大型养路机械是用于线路修理作业的重要施工设备。

为加强大型养路机

械管理工作,保证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1.1.2条本规则适用于在铁路局内配属、采购的各种清筛车、捣固车、动力稳定

车、配砟整形车、钢轨打磨车、钢轨铣磨车、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焊轨车、物料运输车、轨道作业测量车、轨道吸污车、除雪车、除沙车、连续式起道车、快速换轨车、道岔铺换设备等大型养路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1.1.3条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

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专业检修的原则。

第1.1.4条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

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养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效能。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2.1.1条大型养路机械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段三级管理,各级都要有领导分管大型养路机械工作,落实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2.1.2条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大型养路机械发展规划,对大

型养路机械的选型、购置、国产化、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环节实行技术管理。

第2.1.3条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为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

三、负责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合格证的审核、发放。

四、掌握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主要技术状况及使用情况。

汇总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有关报表。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制定全路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计划。

六、组织全路大型养路机械大检查工作。

七、组织大型养路机械国产化工作,指导大型养路机械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调拨和报废工作,指导采购工作。

九、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主要安全生产信息,参加大型养路机械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参与大型养路机械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2.1.4条铁路局工务处是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管理细则和办法。

二、掌握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况、使用动态、安全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呈报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三、参与全局大型养路机械采购和全路大型养路机械选型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行车安全装备、起复设备、配套机具以及设备检修、进口配套费用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指导本局大型养路机械的管理工作;组织全局大型养路机械技术状态检查、鉴定和合格证申请工作。

五、编制全局大型养路机械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高价互换配件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局大型养路机械检修、验收以及运行司机驾驶证年审工作。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大型养路机械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提出并办理大型养路机械的调拨和报废申请。

八、掌握全局大型养路机械事故情况,参与大型养路机械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指导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配件管理工作。

十、组织参加全路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负责全局大型养路机械专项技能培训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2.1.5条机械段(指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工务机械段,以下同)是大型养

路机械运用、检修管理的实施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规定、办法。

二、制定大型养路机械的操作和保养规程,确保大型养路机械安全运用。

三、根据作业需要,合理配置机组,挖掘机械潜力,提高机械利用率,确保按时完成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做好运用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四、组织编制并实施大型养路机械的检修计划、完善检修工艺;合理使用设备维修费用;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成本分析和单机核算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科学的维修方式,不断提高检修能力,保持大型养路机械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五、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后的质量检验工作。

六、负责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及各类油脂、油料的管理工作。

七、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事故和故障情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大型养路机械故障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八、按时进行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和设备鉴定工作,开展红旗设备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九、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运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大型线路机械作业司机证的发放、年审及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节基础管理

第2.2.1条大型养路机械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做好大型养路机械的接运、调试、

验收等工作。

大型养路机械在质保期内使用,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2.2.2条大型养路机械的落成验收工作由铁路局组织机械段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验收合格后,全部验收记录和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合格证、开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由机械段建档保管。

第2.2.3条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维修、安全及质量管理应纳入信息化统一管理,各机

械段应做好日常数据录入、整理,汇总运用工作,铁路局做好分析工作。

第2.2.4条机械段应健全单台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履历簿》(见附件1),并进行编号,喷涂标志。

第2.2.5条大型养路机械的出租、调拨、报废、封存和启封等事宜须报铁路局批准。

第2.2.6条为保持大型养路机械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运用效能,铁路局应合理安排大型养路机械及其总成的大修、改造、更新及运用费用。

第2.2.7条铁路局应每年秋季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一次技术状态检查评定,掌握设备技术状态。

第2.2.8条大型养路机械按以下经济技术指标考核:

1.大型养路机械利用率=

×100%

2.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合格率=

×100%

3.大型养路机械完好率=

×100%

4.天窗时间兑现率=

×100%

5.开通正点率=

×100%

6.主要设备单机作业效率=

说明:

(1)全年大型养路机械总台数=总保有量-返厂修台数-封存台数

(2)单机作业效率中,大型养路机械总台数和总作业量系指相同作业效率机型的总台数和总作业量,可分为枕底清筛机、边坡清筛机、道岔清筛机、钢轨打磨车(96头和48头)、道岔打磨车、钢轨铣磨车以及维修用各类捣固车、道岔捣固车等。

第2.2.9条大型养路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一、使用年限超过两个大修周期,且状态不良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主要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良好技术状态的;

三、配件来源不足,无法修复的;

四、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采购现价60%的。

五、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2.2.10条达到报废条件的大型养路机械需要报废时,应由机械段提出申请,填写《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申请核准书》(见附件2)和“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并报铁路局办理报废手续。

第2.2.11条铁路局应组织报废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报废的大型养路机械组织技术状态鉴定;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第2.2.12条铁路局审核同意后,填写《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明细表》(见附表1),与《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三份)一并报铁路总公司审核批准。

第2.2.13条铁路局接到铁路总公司大型养路机械报废批准文件后,应在收文日期后15日内将报废大型养路机械从配属台账内取消,及时完成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2.2.14条报废大型养路机械的处置:

一、机械段应在大型养路机械取消配属后90天内将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拆解完毕。

各驻段工务机械车验收室监督报废大型养路机械的拆解执行情况,并在《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拆解情况表》(见附表2)签章确认。

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申请核准书》“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

二、铁路局应在大型养路机械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大型养路机械拆解情况表》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三、已经批准报废的大型养路机械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

四、大型养路机械报废后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纳入资产管理,对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五、大型养路机械报废的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2.3.1条机械段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机组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定和作业条件使用大型养路机械。

第2.3.2条机组人员要按照“三好(管理好、使用好、养修好)”、“四会(会使用、会养修、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要求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禁止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大型养路机械设备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6h,避免因设备长时间运转加速设备损坏。

第2.3.3条机组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记录》(见附件3),详细记录设备运行区间、运行里程、天窗时间、作业里程、作业量、设备技术状态等运用情况。

第2.3.4条机械段要认真做好《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综合月(年)报》(见附表3)的统计工作。

铁路局和机械段要做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季(年)报》(见附表4)的汇总工作,并按时报送。

第四节检修保养

第2.4.1条大型养路机械采用以检查保养为基础,计划性修理和状态监测修理相结合的检修保养制度,并针对不同部件的运用特点,采用不同的检修保养方式。

第2.4.2条大型养路机械的修程分为:

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年修、全面

检修(总成大修理)和整车大修理(厂修)。

第2.4.3条根据使用年限、作业里程和技术状态,大型养路机械整机或总成可送取

得维修合格证的修理厂实施大修理(厂修),大修理(厂修)周期按大型养路机械及主要大部件大修理(厂修)周期规定执行。

第2.4.4条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年修、状态监测由机械段组织实施,全面检修(总成大修理)由机械段或送取得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

在年修、全面修过程中,施修人员应填写《大型养路机械年(全面)修记录》(见附件4),并妥善保管。

第2.4.5条经年修、全面检修和大修理(厂修)的大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大修理(厂修)机械由驻地区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验收;年修、全面修机械由各检修单位所在地驻段工务机械车验收室负责验收。

第2.4.6条各铁路局应按照“用修分开”的原则,推进实行大型养路机械轮换修制度,检备率应不低于5%。

应根据检修工作的需要,在机械段配足相关的专业检修人员(按大型养路机械机组人员的15%配备)和检修检测配套设备,设立检修车间负责年修和全面检修工作。

第2.4.7条大型养路机械各修程的检修周期、检修技术要求及限度按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4.8条机械段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数量和需要,对检修难度较大、检修时间较

长、检修费用较高的高价互换配件,如柴油机、变速箱、液力变矩器、捣固装置、稳定装置、车轴齿轮箱、轮对、分动箱等,按大型养路机械原值4%的费用比例储备,实行总成互换修。

第2.4.9条重要部件经检修后,应按要求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试验并合格。

杂总成的检修应逐步向专业化发展,以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2.4.10条大型养路机械各总成及部件按其质量特性,对整机行车安全、使用安

全和作业性能的影响程度,分为A类配件、B类配件和C类配件。

A类配件是指其质量特性不合格有可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行、使用造成重大安全影响或导致作业性能丧失的零部件;B类配件是指其质量特性不合格有可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行、使用造成较大安全影响或导致作业性能显著降低的零部件;C类配件是指除A、B类配件以外的其它零部件。

A类中关系到行车安全的总成或部件采用计划修;其他A类、B类总成或部件采用状态修;C类部件可根据运用情况适时修理或更换。

第2.4.11条对于工地转移、临时停放、长期封存的大型养路机械应开展针对性检

查保养。

一、当机械转移工地运行前、后,由机组人员各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二、对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长期封存的机械,每月由指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第2.4.12条大型养路机械每日工作后,机组人员应按照“四勤”(勤清洁、勤检查、勤紧固、勤调整)和“两净”(油净、空气净)的要求,对每台机械进行全面的日常检查保养工作,每次保养时间应不少于2h。

作业时间较长时,每2.5h进行一次不少于20min的保养。

第2.4.13条机械段要充分利用状态监测和检测设备开展状态修工作,要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判定标准、技术条件及分析软件。

第2.4.14条机械段应及时处理、分析设备故障,并对检查保养、检修质量和故障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日常检查与定期保养应填写《大型养路机械日常(定期)检查保养记录》(见附件5),并做好对保养和检修质量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运用管理

第一节设备运行

第3.1.1条大型养路机械除自轮运行外,不允许作其他用途牵引使用。

第3.1.2条大型养路机械短距离自轮运行或由重型轨道车牵引运行时,按重型轨道车办理。

第3.1.3条综合施工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可以编挂其他施工作业车辆运行。

第3.1.4条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专列运行必须由机车牵引,按大型养路机械允许速度并按直通路用列车办理。

区间运行时分,比照运行图规定的直通货物列车运行时刻执行。

在机车牵引条件下可编挂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

第3.1.5条大型养路机械按重型轨道车运行时,必须全列通风;由机车牵引或编挂在其他工程列车中一起运行时,必须处于无动力状态,且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第3.1.6条大型养路机械停止自轮运行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在列车尾部,自动制

动机须状态良好,按路用车办理。

第3.1.7条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按《大型养路机械检查鉴定表》(见附件6)进行鉴定,取得年检合格证方准运行。

第3.1.8条大型养路机械机组自轮运行时,具有相同牵引特性的机械可同时用作动力,由处于车组前的第1位车担当本务车。

本务车运行司机要按呼唤应答制度与后部其他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取得联系,确保操纵上的同步。

第3.1.9条大型养路机械机组转移驻地时应安排机车或大功率轨道车牵引。

第3.1.10条新造和大修出厂的大型养路机械,须经驻地区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验收合格;返厂前,需经车辆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编挂货物列车。

有分动箱的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回送时,编挂列车前需拆除传动轴。

大型养路机械禁止溜放和通过驼峰。

第3.1.11条大型养路机械与机车编组时,由调车员承担车钩、风管连接和摘挂工作。

与其他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时,由运行司机承担车钩、风管连接和摘挂工作。

第3.1.12条自轮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必须配置行车安全装备(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控制设备)、轴温监控装置、手持无线电台及灭火器具、防溜器具,防护信号用品等,行车安全设备必须确保状态良好,并按规定将运行揭示正确输入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行车安全装备由铁路局电务部门负责维护,机械段负责日常运用管理,运行时本务车运行司机应执行“车机联控”的有关规定。

各机组还应配齐大吨位液压复轨器、捣固装置顶升器等辅助自救设备,夜间必须有头灯照明,后部车辆必须有尾部红灯标志。

第3.1.13条大型养路机械连挂运行时,在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施工作业

需要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其编挂数量及编排顺序由机械段自定,但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第3.1.14条大型养路机械及编挂的附属车辆必须在技术状态良好、符合技术性能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运行中必须配备机组胜任人员或车辆检车乘务员随车值乘。

第3.1.15条当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不熟悉运行区段(站)的有关行车规定及线路、信号设备时,应请求熟悉行车区段设施设备路况的运行司机带道。

第3.1.16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应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规定办理手续。

第3.1.17条为保证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安全,机械段应制定具体的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3.1.18条高铁运行还应满足:

一、大型养路机械均须装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并满足运用技术条件,司机配备GSM-R作业手持终端(OPH);按规定配齐有关安全备品,携带有关资料,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二、上线运行前由路局主管专业部门按有关标准对车辆及GYK、CIR等装备逐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准上线运行。

三、机组人员须熟悉高铁运行区段内的设备情况及线路、道岔的允许速度以及外轨超高大于125mm、线路坡度大于12‰等特定区段及有关运行、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熟练掌握GYK、CIR、GSM-R等有关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应急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等知识。

第二节维修施工作业

第3.2.1条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线路和道岔的起道、拨道、捣固,道床砟肩夯拍,边坡清筛,道床稳定、配砟、整形和钢轨、道岔打(铣)磨、作业检测等。

第3.2.2条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的施工天窗,普速线路每次应不少于180min,高速线路每次应不少于240min。

维修天窗内只能进行保养作业或紧急补修作业。

第3.2.3条大型养路机械的驻站与作业地段的距离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0km。

第3.2.4条维修施工作业一般要求

一、施工“天窗”由工务段(含桥工段、高铁工务段,以下同)负责申请,施工命令下达后,大型养路机械按规定进入封锁区间。

二、大型养路机械在封锁区间内作业时,各机械间的间隔不得小于10m。

三、步进式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16次/min,连续式双枕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18次/min,连续式三枕捣固车的捣固频次不宜超过15次/min,其他机型捣固车捣固频次按产品性能及作业要求掌握;动力稳定车的作业速度应控制在0.8~1.8km/h,配砟整形车的作业速度应控制在2~5km/h。

四、双线区段邻线未封锁,且线间距不足4.2m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侧犁禁止作业;线间距不足4.9m时,边坡清筛机在两线间不进行作业。

五、在施工“天窗”内,配合单位均不得影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配合单位负责拆除的设备,必须在大型养路机械机组结束当日该地点的作业后,方可恢复安装工作。

六、施工过程中,工务段和配合单位必须各指派1名联络员(或由施工负责人直接担任),以便随时联系,密切配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3.2.5条线路维修捣固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捣固时应设置不少于10mm的基本起道量。

当起道量为10~50mm时捣固1遍,起道量超过50mm时捣固不少于2遍,接头、桥梁两头、道口处应加强捣固。

二、在需变更曲线超高地段,当里股起道量大于20mm时,应至少分2次进行起道、捣固并进行稳定。

三、曲线地段线路方向的整正应采用轨道几何状态自动校正装置自动拨道或查表输入修正值用手动拨道。

按精确法进行拨道时,须每隔2.5m提供准确拨道量。

在长大直线地段,应采用激光准直系统进行拨道。

四、捣固作业结束前,应在作业终点划上标记,并以此开始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规定的坡度递减顺坡,达到安全放行列车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不在圆曲线上顺坡,严禁在缓和曲线上顺坡结束作业。

五、在有砟桥上,枕下道砟厚度不足150mm时严禁进行捣固作业。

六、线路道床严重缺砟、严重板结地段(镐头一次下插不能进入枕底面以下可视为严重板结道床),禁止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捣固作业。

翻浆冒泥地段不宜捣固作业。

七、高铁线路作业,每日作业前应对捣固车执行机构和测量误差进行标定并满足要求;应充分利用精测网测量的线路数据,指导捣固车作业;机组人员应根据地面标注数据每隔100m,核对一次轨道参数计算机数据数据。

八、在电气化区段作业,线路起道后的钢轨顶面至接触网距离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九、在技术状态不良的桥梁上及在线路水平严重不良地段,禁止进行动力稳定作业。

既有普速线路桥梁有砟轨道的动力稳定作业应严格控制,必须在桥梁上进行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随时观测桥梁状态,遇异常时,及时停止稳定作业。

高铁线路桥梁有砟轨道应进行动力稳定作业。

桥上进行动力稳定作业,稳定装置应尽可能在桥台外或桥墩处起振、停振,应根据道床情况采用合适的作业参数作业,以保证桥外线路作业质量与桥上线路作业质量均衡一致。

十、大型养路机械维修后的线路几何状态应达到铁路线路修理标准。

第3.2.6条道岔维修捣固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作业范围包括岔区及其前后各50m的线路,一次起道量应控制在10~50mm间,接头、辙叉、尖轨曲向可弯部位增加捣固次数。

二、拨道采用三点法或四点法,拨道量不超过20mm。

三、钢枕、辙叉附近轨枕和尖轨转辙器2根枕等捣固车不能捣固的区域,以及受运输条件限制,捣固车不能同时捣固的曲股,应采用小型机械捣固。

四、采用小型机械捣固曲股,应在道岔捣固车对第三点起道时进行。

第3.2.7条钢轨、道岔打磨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新轨或波磨深度不超过0.3mm时,采用预防性打磨方式,否则应采用修理性打磨方式。

二、相连两段线路重叠打磨的区域不少于3m。

三、影响打磨作业的设备作业前须临时拆除。

四、有砟轨道线路的打磨作业宜安排在捣固车捣固后进行。

五、道岔打磨区域为道岔及其前后不小于25m。

六、对岔心和岔尖,根据安全运行要求和维修养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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