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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知识讲座剖析

化妆品部分 

一、公众须知

(一)什么叫化妆品?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业产品。

(二)化妆品有哪些分类?

第一,按使用目的分类分五类:

1、清洁化妆品:

用以洗净皮肤

2、毛发的化妆品:

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

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3、基础化妆品:

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

这类化

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4、美容化妆品:

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

这类化妆品

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5、疗效化妆品:

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

这类

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第二,按使用部位分类分四类:

1、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

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2、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

这类化妆品如香波、

摩丝、喷雾发胶等。

3、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

美容品。

4、特殊功能化妆品:

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第三,按剂型分类分五类:

1、液体:

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原液如

艾丽丝雅原液等。

2、乳液:

蜜类、奶类。

3、膏霜类:

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4、粉类:

香粉、爽身粉、散粉。

5、块状:

粉饼、化妆盒、口红、发蜡。

第四,按年龄和性别分类分三类:

1.婴儿用化妆品:

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

配制时应选

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

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

且极易长粉刺。

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

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

肤的原料。

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第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分类分七类:

1、乳剂类:

指各种膏霜蜜。

2、粉 类:

各种香粉、爽身粉。

3、美容类:

指唇膏、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等。

4、香水类:

香水、古龙水、花露水。

5、香波类:

指香波、浴液、护发素。

6、美发类:

指染发、烫发、定发用品。

7、疗效类:

添加药物的化妆品。

第六,按产地分类分两类:

分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三)化妆品主要由哪些部门监管?

一是国家机关层面:

卫生部负责解释条例、发布卫生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新原料、国产特殊和进口化妆品许可(备案);质监总局负责生产许可和监督;工商总局负责广告监管和假冒伪劣产品查处。

二是地方行政机关层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查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质监部门负责生产许可审查(总局发证)及生产企业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广告监督和假冒伪劣产品查处。

(四)如何选购使用化妆品?

第一:

注意产品外包装是否完整,进口产品是否是中文标贴和CIQ;

第二:

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有些产品虽然还没过期,但是已经接近保质期,建议购买离保质期还有一年时间的产品,这样可以延长你的使用时间!

第三:

购买化妆品时,一般门店都会有试用装,建议自己先试用,感觉合适再购买!

第四:

了解自身皮肤类型。

自测皮肤类型的方法很简单,用一张吸油面巾纸,压在整个面部,发现有大面积油迹的为油性,不大的为中性,基本没有的为干性,不同部位油迹分布不同的为混合性。

第五:

正确选用化妆品。

化妆品从性能上可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所含的成分可能对皮肤产生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甚至还有毒副作用,应慎选以防产生不良作用;应选用老的品牌和知名度较高的产品;当选择不了解的新产品时,最好选择小包装,一旦发现不适合,可及时更换。

第六:

按照说明书使用。

尤其在购买和使用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时,如染发、烫发、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化妆品时,一定要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以防出现不良反应。

第四:

全面了解皮肤的科学保健知识 皮肤是有生命力的,每天进行新陈代谢,皮肤屑如不及时清理,就会产生角质。

所以,要想使皮肤保持细腻光滑,除经常保持皮肤的清洁外,还要坚持做一些皮肤的按摩,增强活力。

(五)如何把握化妆品的质量?

首先,从选择信誉度上把握。

一般来说选择名厂、名牌的化妆品比较好,因为名厂的设备好,产品标准高,质量有保证,而名牌产品一般也是信得过的产品,使用起来比较安全。

不能买无生产厂家和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

还要注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一般膏、霜、蜜类产品尽可能买出厂一年内的。

其次,学会简单方法识别质量。

①从外观上识别:

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

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

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②从气味上识别:

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

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③从感觉上识别:

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

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再次,除化妆品的质量外,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环境因素。

①依据皮肤类型:

油性皮肤的人,要用爽净型的乳液类护肤品;干性肌肤的人,应使用富有营养的润泽性的护肤品;中性肌肤的人,应使用性质温和的护肤品。

②依据年龄和性别:

儿童皮肤幼嫩,皮脂分泌少,须用儿童专用的护肤品;老年人皮肤萎缩,又干又薄,应选用含油分、保湿因子及维生素E等成分的护肤品;男性宜选用男士专用的护肤品。

③依据肤色:

选用口红、眼影、粉底、指甲油等化妆品时,须与自己的肤色深浅相协调。

肤色较白的人,应选用具有防晒作用的化妆品。

④依据季节:

季节不同,使用的化妆品也有所不同。

在寒冷季节,宜选用滋润、保湿性能强的化妆品,而在夏季,宜选用乳液或粉类化妆品。

(六)如何正确妥善保管化妆品?

保管化妆品时,须谨记化妆品有“六怕”。

1.怕热:

温度过高的地方不宜存放化妆品。

因为高温会造成化妆品油水分离,膏体干缩,引起变质。

2.怕晒:

阳光或灯光直射处不宜存放化妆品。

因为光线照射会造成化妆品水分蒸发,某些成分会失去活力,以致引起变质。

阳光中的紫外线还能使化妆品中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影响使用效果,甚至发生不良反应。

3.怕冻:

化妆品可放在冰箱的保鲜冷藏室保存,不能放在冷冻室保存。

寒冷季节,不宜将化妆品放在室外或长时间随身携带到室外。

因为冷冻会使化妆品发生冻裂现象,而且解冻后还会出现油水分离、质地变粗,对皮肤产生刺激作用。

4.怕潮:

有些化妆品含有蛋白质,受潮后容易发生霉变。

有的化妆品使用铁盖,受潮后容易生锈腐蚀化妆品,使化妆品变质。

5.怕久放:

一般化妆品的有效期限为1-2年,开封后存放的期限更短些。

因此,化妆品最好在有效期限内用完,不可停停用用直到过期。

再好的化妆品,再精心的保管,如果过了保质期,便会一文不值。

6.怕污:

化妆品使用后一定要及时旋紧瓶盖,以免细菌侵入繁殖。

使用时最好避免直接用手取用,可以用干净的棉棒等工具取用。

如果一次取用过多,可涂抹在身体其他部位,不可再放回瓶中。

(七)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产品及广告,如何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当你发现有经营的化妆品或经营行为违法违规时,请你及时拔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话举报(可用114查询电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当你发现有化妆品违法广告时,请及时拔打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二、对经营企业要求

(一)主动备案,亮证经营。

(二)经营人员主动参加健康体检并获取合法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索证索票索取产品合法有效资质并建立台账。

(四)诚信守法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要求的化妆品。

(五)经营场地卫生干净整洁,与生活用品及其它经营物品隔离分开,并有明显的“化妆品”标牌标识(专卖店除外)。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购买使用。

三、监管部门事项

(一)日常监督。

对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重点企业及违法问题企业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二)重点帮扶。

对制度执行不够好、法规常识不熟悉的可发展企业进行重点帮助,重点规范,提升企业形象,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三)专项整治。

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大专项力度。

该整改的整改,该查处的查处,该曝光的曝光,该取缔的坚决取缔,以确保化妆品使用安全可靠。

四、化妆品处罚适用法律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该企业停产。

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上。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者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同上。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同上。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同上。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同上。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同上。

拒绝卫生监督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同上。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对于不合格产品,监督其销毁。

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批准文号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3、并可以撤销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出厂规定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同上2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效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注:

修改依据:

1、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2、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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