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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暖通部分

5.1

《甘肃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暖通专业部分

(2015年1月14日稿)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室外气象参数的基础资料应正确可靠,采用《民用建筑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附录A的数据,规范中未列出地区的气象参数应参照气候相近地区参数,或按上述规范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5.1.2

设计所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及参数应符合《民用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及相关规范和使用要求。

5.1.3

施工图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对设计说明编制的要求;同时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应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要求。

5.1.4

设计说明中应说明工程总体概况、设计范围,设计依据应列

出设计依据的主要设计标准、规范,其名称应正确,并为有效版本。

5.2

采暖设计

5.2.1计算书

采暖工程设计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编制设计计算书;当采用计算机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并附上相应的计算简图和输入数据。

采暖工程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围护结构耗热量计算;

2采暖系统的水力计算;

3管道热膨胀计算。

5.2.2设计说明

1

应说明工程设计室内外设计参数、总热负荷(存在采暖热负荷

1

之外的其它分项热负荷如生活热负荷等,则应分别说明各分项热负荷)、热源状况及热媒参数;

2采暖系统的设计说明按本要点5.2.3的规定说明;

3

应有节能设计、消防设计专项说明,具有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

项目,尚应有绿色设计专项内容;

4对施工特殊要求及一般要求;

5应有主要设备材料表。

5.2.3采暖系统

1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供热计量、分室温控的节能设计要求:

1)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室内散热器采暖系统,

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其它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2)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

装置。

3)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装置,并应充分考虑能实行分区热量计量的可能性。

4)地面辐射采暖应设自动控温装置,且应按环路分别设置。

2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设安全防护罩。

3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或关断阀。

4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共用立管的分

户独立循环系统也可采用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可采用双管或单管跨越式采暖系统。

5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住

宅套内。

6

住宅建筑计量供热系统,一个共用供、回水立管所负担的层数

不宜超过12层,不应超过16层。

超过12层时宜根据水力平衡需要设置水力平衡阀,超过16层时应进行竖向分区。

7

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连接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

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优先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即使某些地

2

区具备设置燃油或燃用天然气分散式采暖方式的条件,但除较分散的低层住宅以外,仍推荐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当采用户式燃气炉做热源时,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

户式燃气系统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9

集中供热系统中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回水管道上设

置温度计、压力表、过滤器,并应依据设计条件在回水管道上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其它水力调节装置。

10应明确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热源技术条件,即供热定压方式、定压压力和资用压头值。

5.2.4管材、阀门、保温材料

1供暖干管和立管上阀门的设置应遵循下列规定:

1)供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2)

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立管的末端均应设置阀门,回水立

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

3)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在共用立管与进户供回水管的连接处应设置关闭阀。

2

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

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

供暖管道的种类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

工与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

地面辐射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

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

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散热损失、节约能源、保持生产及输送能

力,改善工作环境、防止烫伤,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

6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3

7

当设计要求查选标准图确定保温厚度时,应说明保温管道的敷

设技术条件。

5.3

空调通风设计

5.3.1计算书

1

采用计算程序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软件名称,打印出相应的

简图、输入数据和计算结果。

2空调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空调冷热负荷计算(冷负荷按逐项逐时计算);

2)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及附件(包括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变制冷剂流量室内机、变风量末端装置、空气热回收装置、消声器等)的选择计算;

3)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

4)风系统阻力计算;

5)必要的气流组织设计与计算;

6)空调系统的冷(热)水机组、冷(热)水泵、冷却水泵、定压补水设备、冷却塔、水箱、水池等设备的选择计算。

3通风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风风量计算;

2)通风系统阻力计算;

3)通风系统设备选型计算。

4计算参数

1)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范》中“3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的相关规定采用。

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录A采用。

5冷热负荷计算

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2)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

6空调水系统的水力平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通过系统布置和管径选择,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

2)当异程系统并联环路的计算不平衡率大于15%时,应设置必要的流量调节或水力平衡装置。

5.3.2设计说明

1冷热源方案

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按下列要求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热源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当废热或工厂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优先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时刻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低于14℃的地区,应优先采用

间接蒸发冷却系统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但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不应采用直接水冷式系统;

4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热、电、冷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并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分布式冷热电联供技术;

5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价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可采用蓄冷系统供冷;

6有天然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保证能够100%回灌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

1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1.80的地区,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风机组。

2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2.00的地区,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

3在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或对于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应设置辅助热源。

3)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下水的持续出水量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最大吸热量或释热量的要求;地下水的水温应满足机组运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水质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技术措施;

2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2监测与控制

1)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3)全空气空调系统新风量应采用变新风比控制方式。

3

环保要求:

选择电动压缩式制冷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环保的规定。

4室内空气品质,应符合:

1)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3.0.8条的规定。

2)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3.0.8条的规定。

人员经常停留的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5.3.3空调通风系统

6

3

1系统设计的合理性

1)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3)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

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厨房、卫生间宜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

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6)公共厨房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

1宜设直流式机械通风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宜考虑加热措施。

2排风应设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系统。

全面通风系统通风量宜按热平衡法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用换气次数法估算。

局部通风量宜按罩口吸入风速计算。

3通风应考虑风量的匹配,使厨房保持负压。

通风系统送风量宜小于排风量的90%。

4机械排风系统必须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蒸煮间排风可不用净化装置,直接排出。

7)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

7

2消声与减振

1)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

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2)当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3)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

5.3.4主要设备、材料选型

1设备材料表

1)设备表应列出主要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数量等。

性能参数应注明详细的技术数据。

2)设备表中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2管道绝热措施

1)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规定。

2)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5.4防排烟设计

5.4.1

防排烟设计应在工程设计说明中有专项说明,其内容应符合

下列要求:

1防、排烟设计计算参数;

2防、排烟系统的服务范围、系统划分及系统控制措施;

3

各防、排烟系统的加压送风、排烟设计风量(含需要设置补风

系统的补风设计风量);

4防排烟系统风管材料选用及防烟、防火风阀的设计选用。

5.4.2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

8

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

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5.4.3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库房;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它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5.4.4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4.5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5.5

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5.5.1防火措施

1

在散发可燃封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

过82.5℃。

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

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

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4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

流方向向上坡道敷设。

5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

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6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

危险的房间隔墙。

7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⑷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⑸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8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

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厨房排油烟管道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5.2管道材料和保温材料

1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2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

10

3

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

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

控制。

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5.6动力站房设计

5.6.1动力站房安全性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

(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2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

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3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的设计,其烟囱宜单台炉配

置。

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除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外,每条烟道尚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

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

5

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3271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5.6.2动力站房防火设施

1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

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⑵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

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⑶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11

2

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⑷供锅炉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2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

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6.3锅炉房采暖通风设计中:

1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

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

等于350W/m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3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

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

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干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⑸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

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4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

气量。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

通风装置应防爆。

5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12

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5.6.4锅炉房设计的环保要求:

1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

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

2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

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4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

5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6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

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

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5.6.5锅炉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

5.7消声与隔振设计

5.7.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

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5.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

13

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等标准的要求。

5.7.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

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等标准的要求。

5.8节能设计

5.8.1节能设计文件

1节能设计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节能设计说明;

2)节能设计计算书;

3)主要设备表;

4)节能设计图纸。

2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设计说明应在暖通设计总说明中以专项条目列出。

节能设计说明包括下列内容(总说明的条目已有的内容可省去):

1工程概况介绍,包括工程所在地点、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功能、建筑类别等;

2节能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名称及代号;

3由建筑专业提供的建筑物体形系数、各向窗墙面积比及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值;

4室内外设计参数;

5采暖空调冷热源、冷热媒及参数,设计冷热负荷及负荷指标;

6采暖空调系统形式、调控方式及系统总阻力;

7选用锅炉额定热效率及空调冷源设备性能系数;

8建筑入口(或系统分支)监测、调控、计量方式及采用的标准图;

9采暖空调管道保温材料、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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