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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时效制度授课大纲

第十章代理制度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一节代理制度的意义

}一、制度意义

}1、代理使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得以扩张。

}2、代理使行为能力欠缺者行为能力得以补足。

}二、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独立的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基本构造:

三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1、本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权的授予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代理行为:

作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显名

3、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代理行为的效果归果归属关系。

三、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为法律行为;5、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

}一、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意定代理(委托代理)

}

(1)含义: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

(2)意定代理权的产生

}A、由被代理人单方授权意思表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

}B、需要代理人受领;

}C、原则上不要式。

}(3)委托代理中授权行为与基础合同间的关系

}A、仅有委托合同,无任何授权;

}B、先有委托合同,而后在合同基础上授权;

}C、无任何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授权。

}可见:

意定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应注意:

}A、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意定代理权的授权行为是单独行为

}(4)授予代理权的形式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如果授权行为采用书面形式,称授权委托书(也称代理证书)。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合同无效,授权行为效力如何?

}委托合同无效,授权行为不受委托合同效力的影响,授权行为仍有效,以保护交易安全。

}(6)授权内容应合法。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对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时,由有关机关指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三、总括代理与特别代理

}四、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五、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六、本代理与复代理(转委托)

}

(一)什么是复代理?

}复代理概念:

代理人把其代理权限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再另选他人代理的代理。

}复代理相对于本代理而言,两者相互依存,没有原代理,复代理不存在。

}

(二)复代理要件:

1、须有本代理且原代理权仍然存续

2、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选任

3、复代理权不得大于原代理权

}4、复代理须符合一般代理的特征

}即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适用复代理应注意的是: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定,但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2、委托代理的复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来不及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被代理人须事后追认。

}被代理人事后拒绝,代理人对转委托后果负责。

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复代理既可适用委托代理,也可适用法定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

}一、代理权的行使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正确行使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限制

}

(一)不得滥用代理权

}

(二)不得无权代理

}三、滥用代理权

}

(一)概念:

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

(二)滥用代理权的表现:

}1、自己代理:

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在同一民事活动中,同时为双方代理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4、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三)滥用代理权的效果

}1、法律原则上限制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例外:

被代理人同意

}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受限制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指未曾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

}

(二)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1、无代理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类型

}1、狭义的无权代理(真正的无权代理)

}

(1)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代理行为。

}

(2)要件:

}A、充分无权代理的要件

}B、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C、“被代理人”不知道。

}D,第三人为善意

(3)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效力未定

}①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②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

}③未被追认,行为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

}④无权代理如果对被代理人有利,符合无因管理条件的,成立无因管理。

如果对被代理人有损害,成立侵权行为。

}真正的无权代理其制度价值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

2、表见代理

}

(1)概念

}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使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承担该无权代理后果的代理。

}

(2)要件:

}A、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有可归责性)

}B、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

}C、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类型

}授权表见型

}越权表见型

}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型。

}(4)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的价值功能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

}注意相近制度间的区别:

}一、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制度功能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二、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为无代理权,后者有代理权;

}2、表现形式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无权代理效力未定,滥用代理权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通则69条)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通则70条)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产生的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委托事项违法产生的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章思考题:

}1、代理的特征?

}2、意定代理权如何产生?

}3、复代理的特点?

}4、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5、真正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第十一章诉讼时效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

第一节时间在民法中的意义

}一、民法中时间的概念

}1、期日:

时间的某一点,无继续的观念。

}2、期间:

时间的间隔。

}3、期限:

法律或当事人限定的期日与期间。

}二、时间在法律上的意义

}1、决定主体地位的开始与终止

}2、引起权利变动和义务的履行

三、时间在民法中的性质和类型

}1、性质:

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类型:

}

(1)约定期间:

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

(2)法定期间:

法律规定的期限;

}(3)指定期限:

由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确定的期限。

四、期间的计算

}

(一)计算方法

}1、自然计算法;2、历法计算法

}

(二)期间始期的计算

}1、以小时计算时间的,从规定小时开始。

}2、以日、月、年计算时间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算。

}(三)期间终期的计算

}1、以期间末日终止为期间的终止;

}2、期间最后日为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次日为终期

}3、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日为24点,有业务活动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二节时效的概念与意义

}一、什么是时效:

一定的事实状态,连续的经过法定期间,则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二、时效的要件

}1、一定的事实状态:

权利行使或不行使的状态;

}2、一定的事实状态须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3、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4、适用时效的权利是财产权。

}三、时效的种类

}1、占有时效(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四、时效制度的价值

}1、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审理和了解案件。

第三节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请求权,则在期间届满时产生义务人拒绝给付或请求权人丧失公力救济权(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特点

}1、是法律事实;

}2、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3、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是指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民事权利。

}我国立法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予以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1、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原权利;

}2、形成权;

}3、支配权的请求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

}4、保护国家财产的请求权。

四、诉讼时效适用的要件

}1、须有适于诉讼时效存在的权利。

}2、存在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

}3、请求权怠于行使的事实状态连续达到法定期间。

五、诉讼时效的期间

}

(一)概念

}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被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1、普通期间:

2年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民法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A、民法通则规定:

1年

}(民通136条规定的四种特别关系)

}B、其他特别法规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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