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495214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

《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221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docx

1221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铁 道 部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19日 铁运〔1988〕776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经营方式和管理原则

  第二节 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

  第三节 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四节 运价及专项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五节 经济效益的考核

  第四章 联合经营

  第一节 联营原则及审批

  第二节 联营组织性质与领导

  第三节 运价、纳税和资产

  第四节 盈亏及停止联营

  第五章 附则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铁路系指以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第二条 地方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国家铁路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运输效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张,特别对开放搞活地方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充分利用其运输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为加强对地方铁路事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国铁主管部门委托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1.研究和提出地方铁路管理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2.组织编制和审定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

  3.协调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的关系,解决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有关问题。

  4.汇编地方铁路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建议计划。

  5.审批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联营的协议或办法。

  6.掌管国铁对地方铁路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7.汇总掌握地方铁路的计划与统计。

  8.审查、安排和协助解决地方铁路所需的铁路专用器材。

  9.对地方铁路的建设与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10.协助地方铁路培训主要技术业务干部。

  11.协助地方铁路开展利用外资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建有地方铁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设置地方铁路局(或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铁路局),领导管理省内各地方铁路企业。

  如只有少量地方铁路,且运量不大时,可商请国家铁路局(或分局)代管。

  第六条  省地方铁路局系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内地方铁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

  省地方铁路局在技术、业务、行业规划、计划统计归口诸方面,受国铁主管部门指导。

  第七条  地方铁路按管理范围或运量大小,分别设置的局、处、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基层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省地方铁路局的领导。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经营方式和管理原则

第八条  地方铁路经营管理有独自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基本方式:

  1.独自经营,指地方筹资(含集资和国家资助)建设的铁路,由地方独自经营;

  2.联合经营,系指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有关部门为发挥联合的优势,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对某些线路实行产权不变的联合经营。

  在两种基本经营方式的前提下,进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凭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  不论采用那种经营方式,基层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    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

第十条  搞好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以最低的运输消耗,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安全、迅速、经济、方便的运力,完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经营管理不断升级。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经济核算制、岗位经济责任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制度,并应根据需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三节    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计划运输和责任运输,由调度统一指挥行车。

路内各部门要以运输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运输进行,要处理好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运输工具的衔接与配合。

与国家铁路联运货物,应按《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直通运输规则》执行。

  关于运输生产的具体组织,应按省地方铁路局制定的经批准发布的各项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纳入地方的劳动工资计划。

具体的劳动组织应体现地方铁路的特点。

招录合同制工人,必须先培训合格才准上岗。

  地方铁路职工的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参照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地方铁路站、段、车间、工区、班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本着层次少、人员精的原则,分工不宜过细,提倡一职多能,但责任一定要明确。

  第十五条  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所需维修材料及配件,属于铁路专用器材(含机车、车辆)由省地方铁路局汇总报国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纳入铁道部计划,按国家铁路标准价格供应;其它材料器材,报请地方物资部门供应或自行采购。

  地方铁路的准轨机车、车辆,需委托国家铁路进行检修时,按规定时间向铁道部提报计划,检修费用按国家铁路价格办理。

不能列入检修计划的按委托办理。

  第十六条  地方铁路运输成本和财务管理,由省地方铁路局按照地方铁路的实际,参照国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为便于运输成本的考核和加速既有地方铁路的更新改造,大修和基本折旧资金可比照国家铁路的标准提取。

  第十八条  省地方铁路局应组织基层对劳动、技术、主要燃料、材料消额进行查定,建立健全各项定额,并以此作为编制、审定计划、组织生产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四节  运价及专项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铁路的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全国不求一致。

  各省应制定省内地方铁路客、货运价及其计算方法,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为便于基层调节运量,保证自给,在一定限度内,可授予企业必要的运价浮动权。

  第二十条   为加快地方铁路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铁路除交纳营业税及规定的企业留利外,其余作为地方铁路发展基金,由各省地方铁路局掌握,按批准的计划专用于地方铁路建设。

第五节  经济效益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地方铁路在完成运输任务的同时,还必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考核基层企业经济效果的主要指标是:

  1.数量:

客货运量及其周转量;

  2.质量:

客货运输事故赔偿率,客货车发到正点率;

  3.安全:

行车事故次数,每万公里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

  4.效率:

货车周转时间,机车日产量;

  5.燃料消耗;每千吨公里蒸汽机车综合耗煤(标准煤)量,每千吨公里内燃机车综合耗柴油量;

  6.劳动生产率:

按换算吨公里计算的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按价值(收入)计算的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7.单位运输成本:

每千换算吨公里客货综合运输成本;

  8.资金运用:

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9.利润总额;

  10.资金利税率。

  第二十二条  地方铁路基层企业按照考核的主要指标,以予(季)填表上报省地方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汇总按季予以公布,并于年中、年末两次向省和地铁主管部门报告经济效果主要指标和基本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章  联合经营

第一节  联营原则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按照联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地方铁路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部门联合经营所属的铁路。

  第二十四条  联营各方应照本章规定原则精神,签订联营协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节  联营组织、性质与领导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联营的铁路,由联营各方组织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下设联营公司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运输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七条  联营公司由省地方铁路局归口管理联营公司的生产财务计划、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决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由省地方铁路局归口上报或下达。

第三节   运价、纳税和资产

第二十八条  联营铁路实行地方铁路的客货运价,执行国家(或省)对地方铁路规定的纳税政策。

   第二十九条  联营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其所有权不变,联营公司拥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

   联营公司联营后自有资金新增的资产,归联营公司所有。

第四节   盈亏及停止联营

第三十条   贷款建设的地方铁路联营的盈利,先按协议规定期限还贷款本息后,公司留利,然后按议定的比例分成既有铁路联营的盈利,公司留利后再按议定比例分成。

  第三十一条  联营公司经营亏损,应由各方按分成比例出资弥补。

  第三十二条  联营铁路批准停止联营时,联营公司拥有和使用的资产按下列原则处理;

  1.合资建设的地方铁路,按投资的比例分劈撤股;   

2. 既有铁路联营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原投入数归还各方。

  3.联营后新增的资产,按盈利分成比例分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地方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种具体的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国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