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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肥料包装标准标识内容

新肥料包装标准标识内容

新肥料包装标准标识内容

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marking,presentationand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18382,2001)。

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

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

、产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

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

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3>.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

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五、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七、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八、肥料标准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九、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化肥包装袋新标准

根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生产以及产品质量需求的变化,为规范化肥市场,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已于,,,,年,,月,,日发布,将于,,,,年,月,日实施,替

代原标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国家标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简称”新标准”)是在,,,,,,,,,,,,《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

”新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共计,章;明确了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并新增产品”粒度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测定”写在规范性附录,和附录,中。

”新标准”的第,章”要求”(表,中水分的要求和,(,除外)、第,章”检验规则”、第,章”标识”(,(,除外)和第,章”包装运输和贮存”(,(,除外)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新标准”与,,,,,,,,,,,,的主要差异为:

,进一步明确了范围;新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

,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原标准”为:

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新标准”分别调整为:

,,、,,,、,,,。

,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新标准”规定:

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

,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予以规定;同时还要求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快速检验;

,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

,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警示语的要求。

”新标准”在第,章”要求”中,还对其,项指标都分别作出了注释和规定。

国家标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作出的修改和变动较大,将于今年,月,日起实施。

根据《标准法》的有关规定,新标准颁布实施后,除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外,产品包装袋的袋面标识也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并且对按,,,,年标准进行标识的包装产品给予,个月的过渡期,即必须在,,,,年,

月,日前销售和处理完。

关于延长《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包装袋标识规定实施日期的通知国标委农[2010]84号通知,由于今年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春季南旱北寒,夏季南北洪涝,复混肥销量较往年大幅下降,市场上使用旧版包装袋的化肥在原定过渡期内未能售净,且企业库存的旧版包装袋尚未投入使用。

近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以及一些企业提出了延长旧版包装袋使用期限的申请。

为此,经研究,决定将GB15063-2009国家标准中有关“产品外包装禁止标注符合GB15063-2001字样”规定的实施日期延长至2011年6月

30日

关于复合肥G15063-2009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一、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差异1.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2.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3.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4.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5.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快速检验;6.将粒度和氯离子质量分数的测定写在附录A和附录B中;7.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8.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

二、产品包装袋的袋面标识增加新内容新标准实施后,除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外,袋面标识也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新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以下几条新的规定:

1.氯离子含量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技术指标中的“氯离子含量”,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

氯)”,而不再是标注“氯”、“含Cl”或“Cl”。

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2.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

“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3.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

警示语、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及作物的使用量等;4.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

三、袋装标识有新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6个月后,即2010年12月1日起,市场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上禁止标注GB15063-2001。

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国家标准GB15063-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表1中水分的要求和4.3除外)、第6章、第7章(7.5除外)和第8章(8.3除外)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15063一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本标准与GB15063一2001的主要差异是:

进一步明确了范围;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快速检验;——将粒度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测定写在附录A和附录B中;——增加了缩二脉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脉含量的要求;——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分别规定了粒度和氯离子的测定方法。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之日六个月后,市场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禁止标注GB15063一2001。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5)归

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一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章明洪、王连军、刘刚、郑树林、周兰影、刘俊会、杜显兰、杨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063一1994、GB15063一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

无机复混肥料、硝酸磷钾肥、农业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

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

2、

凡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003.1一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8170一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857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8573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8574复混肥料中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真空烘箱法GB/T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卡尔?

费休法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22923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GB/T22924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复混肥料compound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2复合肥料complexfertilizer氮、

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3掺混肥料bulkblending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3.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organic-inorganiccompoundfertilizer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3.5大量元素(主要养分)primarynutrient;macronutrient

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3.6中量元素(次要养分)secondaryelement;nutrient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3.7微量元素(微量养分)traceelement;miceonutrient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锰、铁、锌、铜、钥或钴等。

3.8总养分totalPrimarynutrient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3.9标明量declarablecontent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0标识marking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11标签labcl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12配合式formula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

注:

“O”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4要求4.1外观:

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机械杂质。

4.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符合表1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容器上的标明值。

表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要求

目项

指标

高浓度

中浓度

低浓度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

40.0

30.0

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b/%?

60

50

4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c/%?

2.0

2.5

5.0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d/%?

90

90

80

表1(续)

项目

指标

高浓度

中浓度

低浓度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e/%

未标“含氯”的产品?

3.0

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

15.0

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

30.0

a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

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b以钙镁磷肥等拘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构溶性磷”

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c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

d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e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4.3缩二脉的质量分数分数符合供需双方约定的要求。

5、试验方法GB/T22923中的方法适用于快速检验。

5.1外观目测法测定。

5.2总氮含量的测定按GB/T8572或GB/T22923进行测定。

以GB/T8572中的方法为仲裁法。

5.3有效磷含量的测定和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计算按GB/T8573或GB/T22923进行测定。

以GB/T8573中的方法为仲裁法。

5.4钾含量的测定按GB/T8574或GB/T22923进行测定。

以GB/T8574中的方法为仲裁法。

5.5水分的测定按GB/T8577或GB/T8576进行。

以GB/T8577中的方法为仲裁法。

5.6粒度的测定按附录A进行。

5.7氯离子含量的测定按附录B进行。

5.8缩二脉含量的测定按GB/T22924进行测定。

以液相色谱法为仲裁法。

6、检验规则6.1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产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表1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为出厂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测定: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缩二脉的质量分数在供需双方有约定时进行检

验。

6.2组批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

6.3采样方案6.3.1袋装产品不超过512袋时,按表2确定采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式

(1)计算结果确定最少采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最少采样袋数=3ׄ„„„„„„„„„„„„„„

(1)式中:

N——每批产品总袋数。

表2采样袋数的确定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按表2或式(l)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人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

6.3.2散装产品按GB/T6679规定进行。

6.4样品缩分和试样制备6.4.1样品缩分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可用洁净干燥的塑料自封袋盛装样品),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和取样人姓名,一瓶做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保存两个月,以备查用。

6.4.2试样制备由6.4.1中取一瓶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mm孔径试验筛子(如样品潮湿或很难粉碎,可研磨至全部通过1.00mm孔径试验筛),混匀,置于洁净、干燥的瓶中,做成分分析。

余下样品供粒度测定用。

6.5结果判定6.5.1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GB/T8170一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

6.5.2出厂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6.5.3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4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总养分、配合式或主要养分含量、氯离子含量、缩二脉含量、本标准号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标注的内容。

以钙、镁、磷肥等构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注明为“构溶性磷”,并应注明是否为“硝态氮”或“尿素态氮”。

7标识7.1产品中如果含有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

7.2以钙、镁、磷肥等构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构溶性磷”。

7.3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

的产品,应根据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

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7.4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

“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7.5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

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

7.6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

7.7其余应符合GB18382。

8包装、运输和贮存8.1产品用符合GB8569规定的材料进行包装,包装规格为50.0kg、40.0kg、25.0kg或10.0kg,每袋净含量允许范围分别为(50?

0.5)kg、(40?

0.4)kg、(25?

0.25)kg、(10?

0.1)kg,每批产品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0kg、40.0kg、25.0kg、10.0kg。

8.2在标明的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物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8.3在符合GB8569规定的前提下,宜使用经济实用型包装。

8.4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附录A(规范性附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粒度的测定A.1方法提要用一定规格的试验筛,将实验室样品分成不同粒径的颗粒,称量,计算质量分数。

A.2仪器通常实验室用仪器和以下仪器。

A.2.1试验筛(GB/T6003.1一1997中R40/3系列):

孔径为1.00mm、4.75mm或3.35mm、5.60mm的筛子,附盖和底盘;A.2.2天平:

感量为0.5g;A.2.3振筛机。

A.3测定根据产品颗粒的大小,将筛子按1.00mm、4.75mm或(3.35mm、5.60mm)依次叠好装上底盘,称取6.4.2中经缩分的实验室样品约200g(精确至0.5g),分别置于4.75mm或5.60mm筛子上,盖上筛盖,置于振筛机上,夹紧筛盖,振荡5min,或进行人工筛分。

称量1.00mm,4.75mm

或3.35mm,5.60mm之间的试料(精确至0.5g),夹在筛孔中的试料作不通过此筛处理。

A.4分析结果的表述粒度w1,以粒径1.00mm,4.75mm或3.35mm,5.60mm的试料占全部试料的质量分数计,数值以%表示,按(A.1)计算:

w1=m1/m2×100„„„„„„„„„„„„(A.1)式中:

m1——1.00mm,4.75mm或3.35mm,5.60mm之间的试料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m——试料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一位。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B.1方法提要试料在微酸性溶液中,加人过量的硝酸银溶液,使氯离子转化成为氯化银沉淀,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醋包裹沉淀,以硫酸铁铵为指示剂,用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滴定剩余的硝酸银。

B.2试剂本方法中所用试剂、溶液和水,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

B.2.1邻苯二甲酸二丁酷;B.2.2硝酸溶液:

1+1;均应符合HG/T2843的规定。

B.2.3硝酸银溶液[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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