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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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
序言
XXX学院创建于XXX年,校名为“XXX学校”,后更名为“XXX学校”。
XXX年迁至XXX,历经“XXX学院”等历史沿革。
XXX年,学校与XXX大学联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XXX年,学校独立升格为全日制XX层次的XXX院校。
学校秉承XXX的校训,以服务XX和XX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走产学研结合发展之路。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重点,以科学管理为保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坚持校企合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力培养适应XX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实现学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努力办成XX领先、全国一流的XX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登记名称是XXX学院,简称为XXX,英文名称是XXX,英文简称为XXX。
第三条学校的网址是http:
XXX。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XXX。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XXX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XXX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XXX院校。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定位是:
立足XXX,面向全国,以XXX为主,多科并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全面履行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职能。
第九条学校的校训是“XXX”。
第十条学校校庆日为XX月XX日。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的举办者为XXX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XXX厅,教育教学等业务工作接受XXX省教育厅的领导。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业务领导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
(二)依法监督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遴选、推荐、考察、任免学校干部。
(四)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并监督贯彻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独立自主办学。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行使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与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
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考核、任免干部。
(七)根据学校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3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支持学校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检查责任。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按规定应当由校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XXX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XXX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纪委)是学校党组织的党内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
调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揭发检举,根据具体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
协助党委做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对党员干部的考察工作。
在干部任用、职务评聘、选派出国、奖先评优等工作中,就党员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
学校纪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节校长
第二十一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对副校长分工提出意见,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工会等群众组织和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职能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集体讨论,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学校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确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临时召集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团长和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情况,予以确认。
特别重要的事项也可组织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三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可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民主管理大会制度,二级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大会)在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审议、审定、评价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的产生及运行办法,由其依法制订的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学校各类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办法;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工作。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价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
(四)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五)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各种专家等优秀人才的对外推荐人选。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八)履行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及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并邀请校外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
第三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与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与评估、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
(四)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五)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六)对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
第六节机构设置
第三十六条学校制订机构设置条例。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上级批复的编制内设置党政工作机构。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等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并按程序向上级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需要设置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及教学辅助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据其章程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节学校群众组织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节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四十六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在学校统一指导下,按照各自的机构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群众组织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
(二)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中层干部任免、调整、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干部出国学习、考察、培训。
(四)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人才引进原则和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教职工考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学校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以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
(八)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重大维修项目立项,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
(九)重大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政策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突发事件、敏感性事件等重要问题。
(十二)校级及以上评先评优、推先推优及奖惩等问题。
(十三)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和实施按照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先调查研究,在正确把握政策的前提下,广泛征求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
在议题运作程序上,对议题的提交、登记、运转、签批、上会等每个环节都要规定到机构、人员,细化完成时间表。
(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党委会讨论研究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集思广益,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委集体作出决定后,按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四)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党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责成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落实、督促和检查。
明确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定完成期限。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反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要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报告制度,办结后及时立卷归档、做好保密工作。
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各个部门,全体教职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4章二级学院
第五十四条二级学院是学校的下属办学单位,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按照学校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
二级学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十五条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为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对本学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通过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
有必要时,可扩大到党总支委员、教研室主任参加,如会议还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商定。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涉及本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本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教学改革。
(五)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负责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开展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七)根据专业特点,在学校指导下,依托行业、联合企业,进行人才培养、教师培养,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与指导,服务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九)提出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实训室、研究(开发、服务)中心等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十)按照学校授权,制定二级学院内部工作分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规则和办法,管理二级学院人员。
(十一)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二级学院设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发展规划、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教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九条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二级学院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领导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三)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四)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贷款、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以及干部培养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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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六十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办学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六十一条学校根据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宗旨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