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最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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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最最终版

宽城满族自治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宽城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上级相关政策,制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构成。

其中,合理利润一般不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物业服务成本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等。

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共用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生活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按规划要求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要求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棚车场车库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上述费用不包括使用电梯运输装饰材料费用。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内停车场地和设施的卫生清扫、日常维护、车辆导引看管等服务,向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代收代办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与住宅区有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委托并为其提供代收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代收代办、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按服务项目等级收费。

《服务项目等级标准》(附件1)和《等级基准价格》(附件2)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县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标准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应的等级基准价格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达到标准物业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等级基准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收取服务费;未达到标准物业管理要求的,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高于0.50元的标准,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收取服务费。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高于0.50元的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充分征求广大业主意见,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

单位管理、自治管理和居委会代管的住宅楼、家属院等居住区,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高于0.35元的标准,通过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元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收费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只有固定的停车场、车棚、车库、车位,并有专人看管,才可以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辆和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场地进行经营车位收费,应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区高层和小高层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运行费、日常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的基准价格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一层0.10元、二到五层0.20元、六到十层0.30元、十一到二十层0.40元,二十层以上0.45元)。

未配建地下公用设施设备及停车场、车库、车位的普通住宅区一层住户可免交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

实行电梯使用卡管理的,按人次收取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的,年综合收费不得高于上述对应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

未领取或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以销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按季或按年预收,但一次性预收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的次月,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第十四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全额交纳。

由于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居住或使用的物业,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协议),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但产权人负最终缴纳责任。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直接成本后,主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经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制作证卡工本费。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各种名义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保护房屋共用部位、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免受损坏,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住宅房屋装修保证金1500元/户,非住宅房屋按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房屋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共用部位、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在10日内全额退还。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应每半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将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方式方法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显著位置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备案制度,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行为前,应到县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行为前,应到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持证上岗,亮证收费。

第二十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1:

《宽城满族自治县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等级》

附件2:

《宽城满族自治县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

附件1

宽城县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等级

项 目

内容与标准(一级)

(一)

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建立齐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6、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一般维修1日内完成,或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处理,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对业主投诉在当日答复,对有效投诉2日内处理完毕。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9、按政策规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0、客服中心公开办事制度、服务内容、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l、小区内显著位置设有公示栏或宣传橱窗,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电话、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12、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基本满意率不低于90%。

(二)

保洁服务

l、配备专职保洁人员。

2、小区内高层按单元、多层按幢设置分类垃圾箱,每日清运2次,每周对垃圾收集点、垃圾箱进行清洗、消毒1次。

3、小区内设置果壳箱,每日清运2次,定期擦洗。

4、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护栏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地面无杂物、积水,无明显污渍。

5、小区内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半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确保无外溢。

6、定期开展集中灭鼠、灭蟑工作,夏季每月不少于2次。

7、保持墙面整洁,对外墙及公共空间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等及时清理。

(三)

绿化维护

l、有固定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保持平整,定时修剪,及时补栽、补种。

3、定期对花卉、绿篱、树木进行补种、修剪、喷药、施肥、浇水,保持植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档,成活率在98%以上。

4、小区公共水面保持清洁,无异味。

(四)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l、小区各出入口配备门岗室,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白天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执勤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备对讲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护卫工具。

小区内每小时巡逻1次,有电子巡查记录或书面巡查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3、小区主出入口实行人车分流,有专职人员对外来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小区内设有监控中心,配备电子可视监控系统、楼宇可视对讲、周界报警等安防设施,实施专人24小时监控。

5、对治安、火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组织,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养护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3、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查巡,做好巡查记录。

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4、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小区路灯、楼道灯亮灯率在95%以上。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6、小区主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7、公共楼道间墙面、顶面粉刷层无脱落,地砖、面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保持小区围墙完好,小区路面平整、无破损。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紧急方案。

9、定期对小区内健身器械、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

项 目

内容与标准(二级)

(一)

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建立齐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2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维修2日内完成,或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对业主的投诉在当天答复,有效投诉3日内处理完毕。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9、按政策规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0、客服中心公开办事制度、服务内容、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1、小区内显著位置设有公示栏或宣传橱窗,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电话、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12、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基本满意率85%以上。

(二)

保洁服务

1、配备专职保洁人员。

2、小区内生活垃圾每日清运2次,每年消毒不少于15次。

小区内设置果壳箱,每日清理1次,保持整洁。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4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4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擦洗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擦洗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小区内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半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确保无外溢。

5、定期开展集中灭鼠、灭蟑工作,夏季每月不少于1次。

6、保持墙面基本整洁,对外墙及公共空间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等及时清理。

(三)

绿化维护

l、有固定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保持平整,定时修剪,及时补栽、补种。

3、定期对花卉、绿篱、树木进行修剪、喷药、施肥、浇水,保持植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档,成活率在95%以上。

4、小区公共水面保持清洁,无异味。

(四)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l、小区主入口配备门岗室,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双人执勤,上下班时段立岗执勤。

执勤工作人员统一着装,配备对讲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护卫工具。

小区内每2小时巡逻1次,有电子巡查记录或书面巡查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3、小区主出入口实行人车分流,有专职人员对外来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小区内设有监控中心,配备电子可视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等安防设施,实施专人24小时值班监控。

5、对治安、火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组织,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l、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养护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3、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查巡,做好巡查记录。

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4、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小区路灯、楼道灯亮灯率在95%以上。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6、小区主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7、公共楼道间墙面、顶面粉刷层无脱落,地砖、面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保持小区围墙完好,小区路面基本平整、无破损。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紧急方案。

9、定期对小区内健身器械、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项 目

内容与标准(三级)

(一)

基本要求

l、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建立完善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制度,其中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车辆管理档案、物业租赁档案。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佩戴标志。

6、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一般维修2日内完成,或者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记录。

7、对业主的投诉在2日内答复,对有效投诉4日内处理完毕。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9、按政策规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0、客服中心公开办事制度、服务内容、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1、小区内显著位置设有公示栏或宣传橱窗,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电话、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12、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基本满意率80%以上。

(二)

保洁服务

l、配备专职保洁人员。

2、小区内设有垃圾箱,生活垃圾每日清运1次,每年消毒不少于10次。

3、小区内设置果壳箱,每周清理2次,保持整洁。

4、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2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擦洗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擦洗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5、小区内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至少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确保无外溢。

6、定期开展集中灭鼠工作,夏季每月不少于1次。

7、保持墙面基本整洁,对外墙及公共空间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等及时清理。

(三)

绿化维护

1、有固定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保持平整,及时修剪、补栽、补种。

3、定期对花卉、绿篱、树木进行修剪、喷药、施肥、浇水,保持植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档。

成活率在90%以上。

4、小区公共水面保持清洁,无异味。

(四)

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l、小区主入口配备门岗室,24小时值勤,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小区内每3小时巡逻1次,有电子巡查记录或书面巡查记录。

2、小区主出入口实行人车分流,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3、小区内实施24小时值班。

4、对治安、火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组织,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养护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3、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查巡,做好巡查记录。

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更新改造需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4、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小区路灯、楼道灯亮灯率在90%以上。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小区主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7、公共楼道间墙面、顶面粉刷层无明显脱落,地砖、面砖基本平整。

保持小区围墙完好,小区路面基本平整、无破损。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紧急方案。

9、定期对小区内健身器械、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项 目

内容与标准(四级)

(一)

基本要求

l、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建立完善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制度,其中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车辆管理档案、物业租赁档案。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佩戴标志。

6、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30分钟到现场处理,一般维修2日内完成,或者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记录。

7、对业主投诉2日内答复,有效投诉5日内处理完毕。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9、按政策规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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