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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与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重庆工商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根据《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工商大学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重庆工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学校法人代表担任主任委员,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委员会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

第二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法制宣传教育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由保卫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系、职能部门以及江北校区、沙坪坝校区分别成立综合治理小组,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部门和两个校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各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报综治办备案。

第五条 各级学生会设立治安保卫部,每个学生班应有一名治保员,负责本班及寝室的治安保卫工作。

并接受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所在系综合治理小组的领导。

治保员名单报综治办备案。

第六条 学校内部综合治理实行三级责任制,即学校级;院、部、处、系、馆、中心、公司等为二极;科(室)为三级。

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分管者是具体责任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全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对外代表学校与地区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签定责任书;对内与各综合治理小组组长签定安全责任书,并委托B、C区负责人与所属校区有关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

各科(室)责任人由各二级责任人任命并签定责任书。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学校综合治理责任人及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是:

1、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所签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事宜。

2、分析研究学校内部治安形势,并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制定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方案和实施办法。

3、掌握情况,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及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促进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4、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现先进典型,认真总结,推广经验。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加强对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具体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督促检查委员会决定的事宜和交办的事宜的完成情况,落实各项工作。

6、落实全校综合治理经费。

7、根据各部门和人员完成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研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第八条 二级部门责任人的职责与任务:

1、贯彻执行学校对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对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2、负责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宣传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增强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3、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4、加强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帮助教育。

5、调解本部门纠纷,防止内部矛盾激化。

6、加强对本单位的暂住、寄住等外来人口的管理,协助保卫处作好暂住人员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

7、积极参加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社区创建活动。

8、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种案件。

第九条 科、室、班组综合治理责任人职责:

由各二级部门自己制定。

第三章 考核评比与奖惩

第十条 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对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二级部门以及综合治理措施不力而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和晋级、晋职的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或在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中,因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而光荣负伤的教职工、学生和校卫队员,学校保障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对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每年十一月份各部门作好自查,十二月份综合治理委员会将组织人员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办法》对各部门进行考评。

60分以上为合格,并从中评出10%的优秀部门,20%的良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一次对综合治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各部门、学生、教职员工。

来校施工的单位须与学校签定综合治理责任书,并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重庆工商大学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重庆工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学校办公会议通过)2005-2-289:

48:

11    重庆工商大学保卫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员移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学生处、人事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临时工、施工队人员可以同时责成用人单位限期离校;校外人员可以立即勒令离校。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因民事引起的纠纷或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卫处和五公里派出所可以调解处理。

第五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禁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第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应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条 醉酒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一条 加强公共秩序管理,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1、严禁扰乱办公室、实验室、教室、阅览室、车间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生产正常进行;

2、严禁扰乱体育、文化娱乐场馆、食堂、浴室、商店、礼堂、集体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3、出入校门,应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听从门卫值班人员的指挥管理;

4、严禁翻越校门、围墙进出学校或冒充学校人员及假冒访友、办事混入学校;

5、未经允许不准在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摆摊或叫卖兜售商品、书刊;

6、严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7、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8、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内组织游行、集会、演讲或非法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

9、严禁谎报险情,故意制造混乱;

10、严禁购买、使用或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物品;

11、严禁非法印制、倒卖学校内部有价证券,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及其他票证;

12、严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13、严禁故意污损学校公共设施或在学校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

14、严禁故意损毁或私自拆卸、移动各类标志牌;

15、严禁故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

16、严禁在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聚众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者休息;

17、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学校秩序或者骗取财物;

18、严禁在校内违反规定,野蛮施工;

第十二条 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

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使用汽枪、猎枪及其弹药或制造土火枪及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校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3、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4、经营公司、门市部、招待所或出租、出借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群众聚集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学校保卫处、五公里派出所通知后应该积极整改;

5、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社团活动、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应按规定申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6、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要设覆盖物、标志、防围;严禁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

7、严禁违章用电,超负荷用电;

8、严禁在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放养宠物;

第十三条 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1、严禁殴打他人;

2、严禁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严禁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或者公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4、严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污蔑、诽谤他人;

5、严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6、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阻止、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四条 保护学校公私财物:

1、严禁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

2、严禁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3、严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4、严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5、严禁偷摘学校种植的水果、花草。

第十五条 加强消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校内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

1、严禁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

2、严禁在校内无驾驶证或酒后驾车,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3、严禁在校内驾驶不合安全要求或无牌照的机动车辆;

4、严禁在学校道路、操场滑旱冰、溜划板;

5、严禁在校内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 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1、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

2、不得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3、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

4、宾馆、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人员要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严厉禁止赌博活动,违反者除没收全部赌资、赌具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按照《重庆市关于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1、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

5、严禁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

7、不得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碟片;

8、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

第二十一条 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严格遵守《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商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2-289:

36:

08    重庆工商大学保卫处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长期以来在各种大型文体活动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

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大型体育活动;大型演讲报告会;人才招聘会;其他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

二、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应执行申报审批制度,3000人以上的活动必须报重庆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和消防总队审批;3000人以下的活动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保卫处备案。

其程序为:

到校保卫处领取审批表,按表中所列项目如实填写,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送保卫处备案,与保卫处共同确定活动场地,研究安全防范措施。

三、大型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场所结构,面积大小,严格控制参加人数,禁止社会闲杂人员入场,做到大胆管理,场内秩序井然,发现不文明现象或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

四、大型活动场所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大型活动场所应配置适当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用具、救护药械等,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

高亮度灯光旁严禁放置可燃物,防止发生火灾。

六、凡是大型对外接待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把来校时间、校内接待地点、行车路线,是否住宿、离开时间、来校单位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事宜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保卫处。

七、主办单位必须落实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力量,认真分析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规模大小,保卫处派出适当保卫力量,值班加班费用由主办单位解决。

八、凡举办大型活动,活动组织者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并负责意外事故处理。

九、《大型活动审批表》附后。

重庆工商大学大型文体活动审批表

制表:

重庆工商大学保卫处

主办单位

(盖  章)

时  间

地   点

活动内容

参加人数

组织负责人

安全措施及警力申请情况

 

 

 

 

 

 

 

 

 

 

 

 

 

 

 

学校领导审批意见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意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备注

 

重庆工商大学安全工作责任书

2005-2-2615:

51:

30    重庆工商大学

安全工作,至关重要,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稳定。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强化各院、系、部、处、馆、室等部门的安全工作意识,明确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的责任

    1、重庆工商大学校长(法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全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和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2、指导各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3、各部门全面实现安全工作目标,无安全事故发生,对第一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学校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一切奖励,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不得晋升、调资,并视情节和责任关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因失职,渎职或严重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部门的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2、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设施,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具体措施和办法,与科、室、班、组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定期逐项考核,奖惩分明。

    3、强化安全管理工作,严字当头,对违反安全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查重处,严禁学生参加危险生产和一切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4、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抓好安全常规教育工作和专题教育活动。

    5、坚持大型集体活动事前申报制度,活动前要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要制定和完善预案,认真排查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

    6、采取积极措施,排除不安全的隐患,确保本部门无一起涉及师生员工安全的伤亡责任事故发生:

(l)、学生溺水、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2)、重大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3)、使用电、气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4)、食物中毒、疫情爆发的责任事故。

(5)、现金、票据、器械、贵重物品丢失和被盗安全责任事故。

(6)、危房、护栏、坡岩、垮塌和使用设备造成的责任事故。

(7)、危险物品的流失,投毒等责任事故。

(8)、所管车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9)医疗,幼儿安全责任事故。

(10)处理各种矛盾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伤亡以及影响稳定的安全责任事故。

(11)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7、畅通安全责任信息渠道,凡出现安全事故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一小时内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得对安全事故误报、瞒报、漏报、迟报。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各部门和保卫处各存一份。

   四、《重庆工商大学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办法》附后。

重庆工商大学                  学校各部门

 

          责任人签字(盖章):

           责任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河北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和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所属的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各部门、单位所属的系、办公室、研究室、实验室、科、中心、厂、公司、车间等(以下简称科室)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校长责任。

学校校长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上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确定一名主管消防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确定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五)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主管消防安全副校长责任。

主管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的实际,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提出工作安排意见和具体要求;

(二)熟悉掌握全校消防安全状况,以及听取消防安全汇报,审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审批、落实消防安全经费;

(五)主持研究解决较大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方案的落实;

(六)亲临火灾现场,组织师生员工扑救疏散,妥善处理火灾事故。

第七条其他校领导责任。

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和主管校长互相配合,落实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督促管辖部门职工,定期学习防火常识;

(三)督促管辖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彻底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整改隐患中遇到的困难;

(四)对所辖部门火灾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指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

校长任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主管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保卫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处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的责任。

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办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拟定年度消防计划和有关文件,提出奖惩的具体意见,提交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讨论,审改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四)编制消防经费预算;

(五)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培训;

(六)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学校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购置、检查、维护、更新、检测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八)组织、协调扑救火灾,抢险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提出火灾事故处理的基本意见;

(九)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和较大火灾隐患情况;

(十)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工作情况及信息;

(十一)落实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整改要求。

第九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职责是:

(一)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三)坚持每月组织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

监督落实岗位日查和科室周查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举办各种消防宣传活动;

(五)保证所辖区域的消防通道畅通,维护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六)严格管理、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对使用剩余报废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报学校统一销毁;

(七)严格管理、检查学生公寓、单身教工宿舍和招待所、本单位出租房屋及临时工宿舍的消防安全;

(八)及时申报新建、扩建、改造、维修工程。

落实限期拆除的本单位私搭乱建或超过消防审批期限的临建房屋。

(九)管理、维护消防设施;

(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演练。

每年组织一次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活动。

第十条各单位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职责是:

(一)主持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消防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拟定、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四)具体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任,对分管的主管校领导和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设兼职保卫干部1-2人。

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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