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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附件2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参照相关标准采用符合规定的驻车制动检测设备检验时,可不构建驻车坡道。

二、暂存区设置

(一)暂存区是进口汽车在口岸临时存放的区域。

暂存区的面积应与检测业务量相适应,不得与试车道路和行车道路等设施共用。

(二)暂存区应当具有封闭管理的硬件条件;地面平整且经过硬化处理,地面抗压强度应满足存储车辆空载承压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照明设备;符合口岸进出境货物存储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普通食品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区查验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动物交易市场等动物疫病传播高风险场所,周围50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查验场区所在沿边口岸毗邻的境外地区不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的一类动物疫病的疫区。

(二)查验区内应当建有查验平台、暂不予放行货物存放仓库以及从事食品检验检疫的技术用房。

在查验区的下风位置,建有废弃物暂存设施,应相对封闭且不易泄露,同时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查验平台应当相对封闭,配备遮盖封闭设施,墙体材料及建造应满足安全、保温要求。

顶部结构应采用防水性能好、有利排水的材料或者构件建设,一般应设置不小于2%的采光带。

地面应平整、坚固、耐磨、防滑,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排水的坡度应为1%—2%。

查验平台应设立固定的货物包装、标签、标识整改区域,并与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四)配置移动查验工作台及查验工具,满足对食品查验作业需求。

(五)场地内无病媒生物孳生地,查验场地应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设施。

查验区域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二、查验区技术用房

(一)技术用房应配备满足无菌采样要求的采样室,采样室应设置取制样工作台,配置采样用切割机、分样器等采样工具。

(二)采样室内单独设置无菌取样间,配备无菌取样设施、设备;配备空气消毒、产品外包装消毒等设备;配置样品分区存放设施;设置工作台。

(三)配置空调,室内温度保持夏季22℃—26℃,冬季16℃—24℃,室内相对湿度保持夏季40%—80%,冬季30%—60%。

 

第三章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

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适用于进口肉类产品、冰鲜水产品、进口冷冻水产品、肠衣等动物产品的查验,原则上应设置在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该类查验区应首先满足普通食品查验区要求,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平台配备有制冷设备及自动温控设施,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平台靠近门洞处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应经过校准。

紧邻查验平台应建有储存冷库。

(二)查验平台和技术用房建新风系统,能有效净化有害异味气体,满足整体作业环境需求。

新风系统应由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组成,可实现室内正压或负压状态并可调节,防止外界污染物与查验产品交叉污染,疫情应急处置时保持负压状态。

(三)冰鲜水产品查验区域还应设置便于去冰水和加冰的设施。

冰鲜产品查验区域和技术用房可设于冷藏库内。

(四)肠衣产品查验区域应当与其他产品查验区域隔离,区域内应设置便于冷冻肠衣解冻且便于清洗消毒的水槽,同时应配备盛放肠衣产品的耐高盐腐蚀的容器以及对容器防疫消毒的设施设备。

二、查验区技术用房

(一)技术用房原则上应紧邻查验平台,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设置,能保障人流和物流完全分开,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消毒。

(二)技术用房至少包括样品预处理室、感官检验室、采样室、样品存储室、防疫应急处置室、应急设备存放室、药械存放室、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室、信息设备机房或具有集合以上功能的房间。

设有与技术用房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用于肠衣等高盐食品检验检疫的设施设备必须能够耐受盐的腐蚀。

(三)配备供水装置,设置带有水槽的工作台,配备药剂存储柜、工具柜及防护设备存放柜,配备消毒喷洒设施,满足查验过程对作业场地防疫消毒和紧急防疫处置的需求。

(四)冷链食品采样室还应设置带有水槽的取制样工作台,配备锯骨机等设备。

应配备样品暂存、留样存放用房。

(五)根据产品性质分区存放,配置冷冻冰柜、冷藏冰箱等样品存放设施。

(六)用于对查验废弃物品的无害化处理,设置带有水槽的工作台,配置大型高压灭菌锅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冷链食品储存库

(一)冷链食品储存库原则上应当设置在进境口岸监管区范围内,交通运输便利,并具备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具备一定规模。

(二)冷库区域周围无污染,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冷链食品储存库按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库和冷冻库,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还应设立特殊的存储场所。

(五)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不同种类产品应分库存放,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六)冷库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经过校准。

四、其他要求

(一)应当至少配备2名熟悉海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食品安全员,负责查验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当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管理、防疫消毒管理、温度监测、视频档案管理、废弃物管理、食品安全防护、异常报告等管理制度。

(三)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四章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查验区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具备防风防雨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及检疫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查验场地面积应当与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数量、批次相适应。

(二)温度、光照、通风应当满足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现场查验的要求。

(三)采样场所应当配置采样工作台、消毒池以及必要的临床检查和采样工器具,如:

解剖工具、不锈钢盘、手套、照相机、充氧设备、消毒设施设备、冷藏冰箱、保温送样箱、冰袋等。

(四)应当配置必要的查验设备,如:

铲车、操作台、通风设备、防疫消毒设施、木包装拆卸和取样工具等。

(五)应当配置必要的防疫消毒药剂、器械及存放设施,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消毒人员。

(六)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防虫防鼠设施齐全。

(七)具备死亡水生动物的暂存场所和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二、扣检场

(一)扣检场应当设在查验区所在地海关管辖区域内。

(二)扣检场周边卫生环境良好,与周围物理隔离,无污染源;具备供水、供电条件,满足海关扣检查验要求。

(三)扣检场存放池数量、容量应满足扣检需求。

存放池独立供排水、标识清楚,具有供氧、调温、调节盐度等水生动物生存条件,并采取有效的防逃逸措施。

(四)具备对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区、分池存放的条件;各区、池内使用的工具器具应清晰标识并区分。

(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扣检食用水生动物进行管理,记录扣检情况,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存活、死亡和处理情况等,有关记录应至少保存6个月。

(六)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异常死亡报告制度、进/出场及流向登记制度、检疫处理制度等。

 

第五章进境水果查验区

进境水果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布局、面积、物流运输满足进境水果查验需求。

(二)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周边5公里范围内没有果园。

(三)建立进境水果相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如:

水果查验场地和冷库管理制度、水果查验、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水果溯源管理制度、重大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破果烂果和不合格木质包装处理制度、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制度等。

(四)配备熟悉水果检验检疫要求和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管理人员。

(五)进境水果查验区应当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二、查验区设置

(一)应当设立查验区、扣箱区等查验功能区,各区域布局、面积、环境、光线满足进境水果需求。

(二)水果由集装箱、箱式货车装运的,应当建设满足水果现场查验的专用平台。

(三)开箱查验现场配备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设施,以确保开箱查验环境相对封闭。

(四)配置满足水果检验检疫需要的掏箱装卸设备,如叉车、掏箱工具、木包装拆卸取样工具、衡器等设备。

(五)配置集中收集破果、烂果的密闭设施设备。

(六)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有害生物鉴定仪器设备、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三、查验区技术用房

查验现场应当设有查验室、初筛鉴定室、样品存放室等配套设施。

初筛鉴定室应明确划分养虫观察或生物安全饲养的功能区域。

四、检疫处理设施

具备满足水果除害处理需求的熏蒸库或冷处理库,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

(一)熏蒸处理设施。

1.容积不小于70立方米(空港根据业务量可适当调整库容),具有良好的密封效果。

2.配置温度控制、监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温度。

3.配置适合水果熏蒸的气体循环系统,保证投药后熏蒸剂气体在较短时间内均匀分布。

4.配置熏蒸剂浓度检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熏蒸剂浓度。

5.配置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6.配置自动投药系统。

7.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

(二)冷处理设施。

1.冷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中心温度最低达到和维持在-1℃的制冷设备。

2.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果温探针,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温度。

3.具有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的结果。

(三)销毁设施。

口岸所在地海关辖区内应当具有经海关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销毁处理单位,或者在查验场地范围内配套建有水果销毁设施,如独立焚烧炉、粉碎机等,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建设要求,其处理能力应满足日常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

四、监管冷库

(一)有独立的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监管冷库。

(二)冷库的调温能力应当满足不同水果储存温度要求。

(三)冷库内安装温湿度传感器,库外设有温湿度监控系统,能实现温湿度数据计算机自动记录、储存,可随时打印历史记录,同时具备温湿度异常状况报警装置。

 

第六章进境木材查验区

进境木材(主要包括已经境外检疫处理的原木、板材等)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500米以上。

(二)周围1000米以内无成片树林,尤其是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三)木材堆存及查验场地地面平整;木材处理场地硬化,无可见缝隙。

供电供水、排水、消防设施齐全。

(四)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查验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二、查验区设置

(一)具备木材堆存、装卸、查验、检疫处理等功能,并能够防止查验过程中有害生物逃逸。

(二)按照功能设置配备木材检疫堆存及查验场地、木材检疫处理场地、下脚料存放场地等,场地区域划分清晰,并有醒目的区域标识及堆场管理、防疫制度标识。

三、查验及检疫处理设施

(一)配备进境木材检疫查验设施,包括木材现场查验设施和取样设备。

通过集装箱或者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二)配备进境木材防疫设施,包括防疫处理药品、药械和疫情监测设备等。

(三)配备与木材进口量相适应的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其他检疫处理方式的设施设备。

四、防疫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

(二)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查验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四)具备残渣、土壤、树皮等无害化处理能力

(五)配备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诱捕。

 

第七章进境粮食查验区

进境粮食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植与进境粮食种类相同的粮食作物。

(二)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

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三)建立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防疫管理制度,建立防疫安全领导机构,配备经海关认可的防疫安全人员。

二、查验区设置

(一)应当具备进境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境量相适应。

(二)应当具备与粮食进境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符合国家相关粮食储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

(三)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当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防疫隔离场所及机械设备。

(四)应当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等。

如使用车辆运输的,装卸场所出入口应配备对车体进行清洁的专用设施。

三、防疫要求

(一)应当具备进境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场所及焚烧炉等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或消毒,并对收集的撒漏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应当配备疫情监测、防除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常用的杀虫、除草、消毒药剂及处理器械,并专库保存。

应对周边地区开展定期疫情监测。

 

第八章进境种苗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场地固定,布局、面积、环境、光线满足进境种苗现场查验需求。

(二)种苗由集装箱、箱式货车装运的,应建有满足种苗现场查验的专用平台。

(三)开箱查验现场配备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设施,以确保开箱查验环境相对封闭。

(四)配置满足种苗检验检疫需要的查验设施和取样设备。

(五)具备固定的除害处理场地、处理设施,配有常用的药剂、器械及其贮藏场所。

二、隔离检疫场

进境种苗查验区应当设立在具有通过资质认可的国家、专业或地方隔离检疫场1.5小时车程范围内,具备对进境种苗进行隔离检疫的条件。

 

第九章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

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应当符合《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场所建设规范》(SN/T2753)的相关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址要求

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选址应当便于进口废物原料运输与通关,远离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生态环境敏感区。

二、封闭设置

(一)查验区的四周应当设置不间断全封闭式围墙(或围网),离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2.5米,离地面净高度0.5米范围内应为实心墙体。

由于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无法建设实心墙体的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在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查验区应当分别设置人员和车辆进出的专用通道,进出场地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

三、查验区设置

(一)地面应当平整、硬化、无积水,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应当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以及其他防污染设施。

排水系统应当良好,并保持其畅通。

下雨时下水井盖无水外溢,雨后能迅速将场地积水排尽。

(三)应当设置专用查验区、货物分拣区(库)、检疫处理区、隔离区(库)等。

场地内各区域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四)查验场地的面积应当与进口货物和/或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满足待查验的货物或集装箱全数查验的需要。

采用集装箱随车查验方式的查验场地应当设置专用查验平台,查验平台宽度应大于5米、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长度应同时满足不少于5辆集装箱卡车同时查验。

(五)摆放集装箱的作业区域,地面上应标有箱位位置标识;堆放散装货物的作业区域,应根据每批货物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分隔货物的隔离设施,并设置标识牌。

(六)货物分拣区(库)的面积应当与进口货物、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

需进行废纸等轻质废物原料分拣的查验场地应采用封闭式库房将分拣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

库房内应适合叉车等机械作业,有足够面积堆放掏箱后货物及分拣、拆包,有排风、排水设施。

四、其他

(一)检疫处理区应当通风良好,配套设置检疫处理药械仓库,设有明显警戒标识,与查验作业区和办公区的距离应当不少于50米,其面积应与口岸货物、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满足待处理的货物或集装箱全数落地摆放的需要。

(二)隔离区(库)应当设有明显警戒标识。

隔离库应配备双锁。

 

第十章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

一、查验区设置

(一)查验场应当为相对独立的专用区域,与外界隔离。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二)查验场布局、面积、环境、光线、物流等应满足相关产品的查验需求。

(三)场所设置接卸、储存、查验、处理等功能区域,配备满足货物装卸、场内运输、暂时存放、除害处理等相关设施设备。

(四)场地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

二、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三、其他

查验场应当建立供港澳鲜活品安全、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卫生检疫查验区

一、特殊物品查验区

特殊物品类查验区适用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应当设置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整体要求。

1.布局合理,具备符合低温、生物安全控制要求的查验场地、采样场所、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2.规划设计与特殊物品品种、数量、体积、风险等级相适应,符合生物安全的防护要求,满足特殊物品查验中可能发生的破损、渗漏、外泄导致的生物安全应急处置设施设备要求。

(二)作业区设置。

配置独立查验区域,查验区包括普通查验区、冷链查验区。

1.普通查验区(无特殊环境要求的低风险特殊物品查验作业)。

应当独立设置,并满足整箱特殊物品掏箱摆放的要求;设置防止病媒生物逃逸、防止核生化有害因子扩散及防止其他检疫风险扩散的检疫缓冲地带,用于发现病媒生物以及其他检疫风险时做紧急处理。

2.冷链查验区(需低温环境的低风险特殊物品的查验和高风险特殊物品包装的表观查验作业)。

(1)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独立封闭,有遮光设备。

(2)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满足防止病媒生物、有害生物逃逸和其他检疫风险扩散要求,在对接库门上安装风帘。

(3)配备制冷设备,应保证查验区域温度控制在2-8℃内。

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并应经过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予以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4)查验特殊物品有特殊温控要求,可单独设置与其他查验位物理隔离、封闭的查验位。

3.具备必要的检疫处置场地。

配备独立的清洗、消毒设施,废弃物集中收集装置。

(三)设施设备。

1.查验场地配备红外低温检测设备,对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的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独立存放区域,粘贴生物安全警示标识,与人流量大的区域保持相对隔离,并设置相应物理屏障,限制人员进出,避免意外泄漏后造成的污染和人员伤害。

满足特殊物品运输工具的临时停放要求。

2.进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备查验特殊物品所需安全防护条件的,特殊物品运送到符合生物安全等级条件的指定场所由海关实施查验。

3.具备检疫处理场地、设备、设施,满足检疫处理药物、器械、设备的保存条件。

(四)场所用房。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可提供生物安全等级相匹配的采样室。

配置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运输箱等,满足开展采样、制样、包装送样等作业要求。

二、进出境尸体骸骨检疫查验区

(一)整体要求。

1.应当设置在口岸监管区范围内,布局合理,具备符合低温要求的查验场地、检疫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2.应当设置进出境尸体骸骨运输工具指定停放区域,配备足够的防蝇、污水收集、消毒药品投放等设施设备,供海关实施卫生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疫病传播。

(二)作业区设置。

1.作业区包括检疫区、卫生处理区、隔离区和办公区。

2.检疫区应当具备适合停放尸体骸骨的场地和设施,根据作业要求预留车辆检查设备、运输车辆或棺柩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3.卫生处理区应当设置在检疫区附近,具备实施卫生处理、包装更换等卫生控制措施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满足卫生处理药物、器械、设备的存放和保存条件;满足尸体、骸骨卫生处理的操作要求;并设置配药室、药品存放室、卫生处理作业准备室、卫生处理设备存放室、卫生处理作业区和污水处理设施。

4.隔离区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有醒目的隔离警示标识。

(三)配备专业人员。

应当配备专业操作人员配合海关实施尸体、骸骨现场查验、卫生处理及卫生检疫不合格情况下的检疫处置,应当为海关取样、检疫防疫和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二章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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