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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关于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录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关于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法律意见书

致: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机构”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本次申请”)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言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与公司的设立与存续情况、名称与经营范围、公司业务、股东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公司运营基本设施及条件、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高管人员从业资格、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刑事及行政处罚情况、诉讼及仲裁情况等方面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本所基于以下假定的前提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及有关各方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等,并且已经将全部相关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公司及有关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且足以信赖。

3.公司及有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所有的契约性文件,均经公司及有关各方合法授权并签字盖章且生效,各方均依法履行义务。

4.公司及有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为最新及有效,不存在被撤销、终止、修订的情况。

5.公司及有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批准、许可、注册、备案文件均是合法从有权的政府机关获得的。

6.各份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均由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7.公司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8.相关各方向本所做出的所有关于事实之声明或口头说明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并足以信赖。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所显示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登记有关的主要法律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一部分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或申请机构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申请

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申请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公司章程》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本所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为申请机构本次申请出具法律意见的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申请制作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列明的假设与限制性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申请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设立及存续情况

1.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

(1)核查申请机构从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与《营业执照》;

(2)核查申请机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请机构的公示信息;

(4)通过互联网查询;

(5)访谈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风控/合规部负责人;

(6)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1.2.核查情况

1.2.1.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

本所律师经核查申请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住所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营业范围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2.申请机构的设立与历史沿革

1

1.1

1.1.1

1.1.2

1

1.1

1.1.1

1.1.2

1.2.2.1.申请机构的设立

1.2

1.3

1.3.1

1.3.2

1.3.2.1

经本所审阅申请机构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申请机构的设立程序及情况如下:

xx年01月13日,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xx)登记内名预核字[xx]第003002号),同意准予下列1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滨新区的企业名称为“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及行业代码:

6740资本投资服务,…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xx年07月13日。

xx年01月12日,x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xxxx高新区管委会”)出具了《关于设立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函》,xxxx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市场监管局给予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手续。

xx年01月13日,xx**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xx年01月13日,xx市xx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称“xxxx市场监管局”)向申请机构核发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5MM0A3U),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住所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营业范围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机构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1.

xx**科技有限公司

1000

xx年01月13日

货币

合计

1000

----

----

1.2.2.2.申请机构的历次变更情况

经本所审阅申请机构提供的工商资料、股东会决议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申请机构尚无任何工商登记变更信息。

1.2.3.股东的出资情况

经本所审阅申请机构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所附收款回单显示,申请机构已收到股东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

1.2.4.申请机构的有效存续

根据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及《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申请机构的存续期限为20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机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1.3.核查结果

基于本所律师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申请机构设立的程序、条件和方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设立公司的必要程序,公司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申请机构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机构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未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形,申请机构为依法有效存续的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名称与经营范围

2.

2.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

(1)核查申请机构从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最新《营业执照》;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请机构的公示信息;

(3)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

(4)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营业务说明》。

2.2.核查情况

经核查xxxx市场监管局于xx年01月13日向申请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请机构的公示信息,申请机构的名称与经营范围如下:

名称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申请机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申请机构的名称为: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为: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申请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营业务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为: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2.3.核查结果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包含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内容,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申请机构的名称中含有“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管理”,该等字眼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

(3)申请机构的名称中未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名称与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名称中含有“投资管理”字样,其经营范围含有“投资管理”字样;其名称不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不影响本次申请。

三、申请机构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3.

3.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

(1)核查申请机构从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最新《营业执照》;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公示信息;

(3)核查公司章程;

(4)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营业务说明》;

(5)访谈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6)通过互联网查询。

3.2.核查情况

经核查xxxx市场监管局于xx年01月13日向申请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请机构的公示信息,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为: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申请机构于xx年【】月【】日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营业务说明》中明确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具体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公司兼营与投资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除此之外,公司未兼营其他业务。

公司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除此之外,公司拟申请管理的基金类别与实际经营业务不包括其他类别的私募基金,公司不开展未经备案的基金业务类型。

公司拟进行的业务运营中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亦不涉及承销、并购和经纪业务,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公司未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经对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访谈,其表示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兼营与之相关咨询服务。

除前述业务外,公司未兼营其他业务。

以申请机构名称、“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交易平台”等为关键字样查询互联网,查询结果未显示申请机构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的信息。

3.3.防范利益输送和冲突机制

根据申请机构高管的访谈记录,申请机构目前不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情形;为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申请机构已就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制定了相应制度文件,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八、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申请机构于xx年【】月【】日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有关问题之承诺函》,其中载明,“公司将严格遵照制度文件的规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在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中,没有且今后亦不会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且今后亦不会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在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时,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在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时,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情形的产生”。

3.4.核查结果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申请机构符合《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已设立并运行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申请机构于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业务中,未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等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承销、并购和经纪业务,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符合《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存在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存在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存在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的情形。

四、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4.

4.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

(1)核查申请机构从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请机构的公示信息;

(3)核查申请机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核查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核查申请机构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有关问题之承诺函》。

4.2.核查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现有一

(1)名法人股东,为xx**科技有有限公司。

申请机构的基本股权信息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1.

xx**科技有限公司

1000

xx年01月13日

货币

合计

1000

----

----

根据上述股权关系,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经核查xx**科技有有限公司从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最新《营业执照》如下:

公司名称

xx**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住所

xxxx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1901

成立日期

xx年01月11日

营业期限

xx年01月11日至长期

营业范围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xx**科技有限公司从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所示信息及其股东身份信息,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两

(2)名自然人股东,所持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基本身份信息如下:

(1)**

**认缴xx**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00万元,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30年1月9日,xx年1月17日**向xx**科技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700万元;

**,女,1983年07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住址辽x7。

(2)胡迪

胡迪认缴xx**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30年1月9日,xx年1月17日胡迪向xx**科技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

胡迪,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住址为x号。

经核查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两

(2)名自然人股东,其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且经进一步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有关问题之承诺函》,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两

(2)名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国籍,均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

4.3.核查结果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现有一

(1)名法人股东,其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两

(2)名自然人股东,其均为中国国籍。

因此,申请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5.

5.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

(1)核查申请机构及xx**科技有限公司从各自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请机构及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信息;

(3)核查申请机构及xx**科技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核查**的身份证复印件;

(5)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访谈。

5.2.核查情况

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四、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中已披露的申请机构股权结构,xx**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申请机构100%的股权,**持有xx**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

经核查申请机构的公司章程,其中第十条载明: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核查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第十条载明: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因此,xx**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其持有的xx**科技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与经营管理权限足以通过xx**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机构股东会决议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是**,其通过持有xx**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及担任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对申请机构的股东会决议、日常运营、投资业务以及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实际控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如下:

**,女,汉族,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x,身份证地址:

辽x。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简历信息及本所律师访谈核查,**的工作经历如下:

1)x

5.3.核查结果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通过其持有xx**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及担任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对申请机构的股东会决议、日常运营、重大投资以及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实际控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为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持有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担任的职务间接实现对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

六、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6.

6.1.核查过程

(1)核查申请机构从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请机构的公示信息;

(3)核查申请机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核查申请机构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有关问题之承诺函》;

(5)核查xx**科技有限公司从主管工商部门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6)访谈法定代表人;

(7)通过互联网查询。

6.2.核查情况

6.2.1.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经核查申请机构在xx市场监管局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请机构的公示信息,核查申请机构的公司章程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有关问题之承诺函》,并经访谈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申请机构未设立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

6.2.2.申请机构的其他关联方

结合本法律意见书“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的结论,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为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

经核查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表》并经访谈xx**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兼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xx**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除控制申请机构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投资。

经核查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表》并经访谈**,**持有xx**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通过绝对控股xx**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申请机构。

综上,**对xx**科技有限公司及申请机构均具有控制作用。

根据**提供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表》,通过互联网查询姓名为“**”的对外投资企业,查询结果显示除xx**科技有限公司及申请机构外,其他显示均为同名,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无关。

根据申请机构出具《无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其中载明:

“本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行为,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6.3.核查结果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申请机构未成立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与分支机构;

(2)除申请机构外,控股股东xx**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受其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综上,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不存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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