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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类定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授信资产管理,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09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权限授权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用于规范我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授信资产”,是指由我行发放的、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

批发贷款、各类垫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零售贷款、银行卡透支等六大类表内资产和表外授信。

第四条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实施集中化管理。

年度常规风险分类由省分行统一实施集中认定,超省分行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季度重审由省分行组织实施认定或授权二级分行认定;对于需动态调整的授信资产由相关行(部)及时上报,按照权限管理原则,由总行或省分行认定。

第五条授信资产风险分类采取专业审阅与有权认定人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我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结果必须经“中国银行评级专业人员”审阅,报经有权认定人或其受权人认定后发送各行(部)执行,超权限的经省分行专业人员审阅和有权认定人审查后,上报总行认定。

第六条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坚持真实、审慎、相互独立、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常规化、动态调整、按权限认定、促进管理的工作原则,各行(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第二章分类定义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的五级分类,是指按照授信资产的风险程度将授信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授信。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的十三级分类,是指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客户违约及贷款损失的风险大小,将授信资产细分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正常四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关注四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十三个等级。

后五级合称为不良授信。

第九条公司贷款(单户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各类垫款、贸易融资中的打包贷款实行十三级分类,其他授信资产实行五级分类。

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且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按照附件3“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条十三级分类设置A、B、C、D、E五个基础类代码;设置A1、A2、A3、A4、B1、B2、B3、B4、C1、C2、D1、D2十二个子类代码;E不设置子类代码。

十三级分类与五级分类对应关系如下:

十三级分类名称

十三级分类代码

五级分类名称

正常一级

A1

正常类

正常二级

A2

正常三级

A3

正常四级

A4

关注一级

B1

关注类

关注二级

B2

关注三级

B3

关注四级

B4

次级一级

C1

次级类

次级二级

C2

可疑一级

D1

可疑类

可疑二级

D2

损失

E

损失类

第十一条正常类贷款定义

正常类贷款: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下设四个子级:

正常一级:

债务人市场竞争能力极强,现金流非常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极强,还款意愿很好,有非常充足的证据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二级:

债务人市场竞争能力很强,现金流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很强,还款意愿很好,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三级:

债务人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较强,还款意愿良好,没有理由怀疑不能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四级:

债务人经营正常,没有充足的理由怀疑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关注类贷款定义

关注类贷款:

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下设四个子级:

关注一级:

债务人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对债务人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比较小,或在短期内可以得到缓解或者消除。

关注二级:

债务人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因素,这些因素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已经产生不利的影响,且预计在短期内无法得到缓解和消除。

关注三级:

债务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相关风险因素如持续发展,可能影响到授信客户偿还授信本息。

关注四级:

债务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如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相关风险,债务人情况可能会产生严重恶化。

但通过采取措施能确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次级类贷款定义

次级类贷款:

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下设两个子级:

次级一级:

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预计损失金额较少。

次级二级:

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预计会形成部分损失。

第十四条可疑类贷款定义

可疑类贷款: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下设两个子级:

可疑一级: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也可能造成大部分损失。

可疑二级: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损失类贷款定义

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授信本息的可能性。

在执行第二章分类定义的前提下,各行(部)在分类时应参照每类授信资产的基本标准(见附件1)及限定性标准(见附件2)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限定性标准是风险分类过程中的重要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

如债务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限定性因素,可在最低限定分类子级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酌情下调分类级别。

第十八条分类标准体系由客户违约概率、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风险缓释、客户履约、银行管理等维度构成,风险分类时参考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的还款和履约能力。

(二)债务人的还款履约记录。

(三)债务人的还款、履约意愿。

(四)授信的担保。

(五)授信偿还的法律责任,授信担保的完善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六)银行的授信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债务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偿还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对授信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债务人的还款、履约能力为核心,把债务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授信的第一偿还来源,授信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

第二十条对授信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将应计提的准备金率作为分类认定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二十二条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表内外)风险分类结果应相互参考。

对于在中国银行有多笔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各类授信的分类结果应保持一致,以下授信业务除外:

(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低风险授信业务

1、交纳100%保证金的授信业务;

2、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授信业务;

3、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授信业务;

4、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质押的授信业务。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授信业务

1、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授信业务;

2、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授信业务。

(三)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转移到我行具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外机构的授信业务(转移到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该金融机构应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并占用其在我行的授信额度;转移到我行其他机构的,负有付款责任的机构应落实相应的授信安排);

1、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第1类贸易融资及保函产品;

2、由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包括我行境内外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方式提供全额担保的授信业务。

(四)经总行认定的其他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行业项目授信的分类标准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的特殊性,在分类时,除按照基本标准及限定性标准外,还应重点参考以下指标。

(一)城市财政实力、负债情况

(二)项目是否产生经营性现金流

(三)项目类型

(四)债务人类型

(五)还款方式

(六)风险缓释因素

(七)财政负债边界模型测算

(八)贷款期限

第二十四条新建企业授信的分类标准

新建企业不适用于财务模型量化指标,应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股东的资金实力。

(二)新建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项目的合规性、项目进度。

(四)项目资金的落实、运用情况。

(五)项目原设计中重要的内外指标及环境变动情况。

(六)担保的缓释作用。

第二十五条重组贷款的分类标准

重组贷款分类级别不得高于次级一级;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债务人仍然无力按期归还,不得高于可疑一级。

对于重组贷款,在重组实施后半年内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分类级别;观察期满且按重组条款正常还本付息二次(含)以上,应按照其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级别调升;级别调升后半年内又出现逾期的,应至少降至原级别(含)以下,并将观察期设为一年(从调降后算起)。

对于债务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的,观察期满并至少还本付息一次后可进行级别上调。

第二十六条不良授信被其他企业承接,如果承接授信的企业经过评估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原则上在我行信用评级应不低于BBB级),承接债务后,没有理由怀疑授信不能如期偿还,可以根据承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否则,不得高于次级类一级,在经过半年观察期后,方可发起分类上调。

第二十七条如发现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转移或恶意逃废中行债务,其新成立的企业已获得中行授信。

该授信分类不得高于次级二级,并至少经过一年观察期后,方可按照我行分类标准发起分类上调。

第二十八条借新还旧,是指企业因经营性占用,且自身经营状况不佳,致使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不足以偿还全部银行到期贷款,需靠银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还款的借款方式,此类授信风险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二级。

第二十九条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时,应将授信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

对逾期贷款(包括贷款到期未还、未按还款计划执行还款和欠息)的分类认定应严格标准,从严掌握,以促进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在执行各分类级别核心定义的前提下,分类时应按照各类授信的基本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限定性标准进行判断。

第四章认定频率

第三十一条公司类授信资产的分类认定频率分为:

年度常规风险分类、季度重审、动态调整等三种情况。

个人贷款、银行卡透支的分类认定频率分为:

系统自动批量认定、动态调整等两种情况。

第三十二条年度常规风险分类,是指总行和省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每年统一组织实施的分类审核认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季度重审,是指对风险分类未发生变化的授信资产,采取每季度批量认定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动态调整,是指各级机构的授信业务部门对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授信资产实时发起风险分类重新审核认定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系统自动批量认定,是指对个人贷款、银行卡透支授信符合批量认定标准的,由系统逐月自动进行批量认定。

第三十六条批发贷款、贸易融资中的打包贷款、各类垫款年度常规风险分类,属总行权限的,按照总行要求进行年度常规风险分类;属省分行权限的由省分行风险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贸易融资(打包贷款除外)、票据融资、表外授信的年度常规风险分类由省分行风险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认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类授信资产的风险分类季度重审,由省分行和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类贷款的动态调整触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兼并、分立,对授信可能造成影响;

(二)债务人经营、财务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授信第一还款来源产生实质变化;

(三)担保人更换、抵质押品更换或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授信第二还款还源产生实质变化;

(四)债务人陷入纠纷和诉讼;

(五)债务人经营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授信的偿还;

(六)债务人与银行的往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有效执行合同条款,授信本息开始逾期、或逾期时间超过一定时间,或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

(七)外审或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级别调整的授信;

(八)债务人在他行出现不良授信;

(九)债务人主要上下游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债务人与主要上下游客户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国家及银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对债务人授信产生影响。

分类动态调整后,视同已实施常规分类认定,授信分类的年度常规分类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动态分类认定日期的一年后,分类的季度重审日期也相应顺延到下一个季度重审日;对一个客户的分类一经认定后,没有特殊变化,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发起对分类的升级调整。

第四十条个人贷款、银行卡透支授信的动态调整触发因素详见附件1。

第四十一条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各授信业务条线部门和稽核部在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监控、后评价和检查中认为客户或授信状况发生变化时,有权要求相关初分部门发起动态调整。

 

第五章认定权限

第四十二条公司类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权限

(一)适用十三级风险分类范围的公司类存量授信常规风险分类、动态调整认定权限

1、省分行认定权限

(1)正常类授信余额在5000万元以内(不含5000万元);

(2)关注类授信余额1500万元以内(不含1500万元);

(3)授信余额在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的不良与非不良间调整;

(4)存量不良类(次级、可疑、损失)授信,以及不良级别间调整。

2、总行认定权限。

超省分行认定权限的均为总行权限。

(二)适用五级风险分类范围的公司类授信资产认定权限在省分行。

(三)新户新增公司类授信业务由初分部门发放时在系统内初分,在授信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发起分类申请,由省分行最终认定。

(四)债务重组或债务承接方式性质的不良贷款,认定权限在省分行。

(五)各类授信资产的季度重审认定权限在省分行或省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

第四十三条个人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权限

(一)符合批量认定标准的,授权各级经办零售业务部门通过系统自动进行分类认定。

(二)符合动态调整标准的个人贷款,统一集中由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和总行认定。

具体流程、权限如下:

1、涉嫌虚假零售贷款的整体项目重点关注类贷款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项目,由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报省分行个人金融部逐笔审查后,报省分行风险管理部最终认定。

也可由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根据调查结果直接发起动态调整报省分行风险管理部最终认定。

整体项目重点关注类贷款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项目,由各级个人金融部逐级逐笔审查后,报同级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再由主管行领导确认后,报总行个人金融部认定。

2、对于因地震形成的受损个人贷款楼盘项目,认定权限与流程按省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符合动态调整标准的零售贷款,分类认定权限在省分行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银行卡透支贷款分类认定权限

(一)符合系统维护标准的,授权个人业务部(银行卡)通过系统进行分类认定。

(二)符合动态调整标准的,分类认定权限在省分行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五条如有必要,省分行可直接认定批复省分行权限内的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第六章认定流程

第四十六条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主要流程为:

初分、复核、初审、审阅、认定、批复、上机系统维护等。

第四十七条批发贷款、贸易融资中的打包贷款、各类垫款年度常规风险分类,采用模版和审阅要件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5)。

模版操作流程、方法和新一代系统内维护详见附件6和附件7。

(注:

新系统上线后按照总行的最新规定操作)

第四十八条票据融资、贸易融资及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承诺、其他表外业务年度常规风险分类,采用逐户填制表格(表格格式详见附件9)和审阅材料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流程详见附件8。

第四十九条各类公司类授信资产季度重审采用逐户填制表格(表格格式详见附件11)的形式,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0。

第五十条零售贷款、银行卡透支认定流程。

(一)符合批量认定标准的零售贷款和系统维护标准的银行卡透支,按照相关条线业务部门系统维护规定,由系统自动进行分类认定。

(二)符合动态调整标准的零售贷款和银行卡透支,具体流程及初审表详见附件12、13。

第五十一条新户新增公司类授信认定流程。

1、批发贷款、贸易融资中的打包贷款。

先由初分部门在授信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发起申请(申请格式详见附件14),省分行风险管理部拆分模版,下发初分部门,按照第四十七条的形式和流程进行认定。

2、其他公司类授信。

采用第四十八条的形式和流程认定,由初分部门在授信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发起初分。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五十二条授信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行授信业务部门、省分行公司与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国际结算、资金业务、中小企业)是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部门。

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收集、填写信贷资产分类基本资料,并将初分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初分部门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授信业务部门应按照贷后管理的要求主动发现客户的变化情况,及时反映、动态发起分类调整。

第五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是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同级行授信业务部门、下级行报送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认定权限报送认定人认定或省分行审核、认定。

(二)向辖内相关部门反馈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结果,汇总分析本行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息,向省分行报送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情况等。

(三)对同级行授信业务部门和辖内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进行监控、检查。

(四)当客户和授信状况发生变化时,主动发起动态调整或要求相关授信业务部门或下级行发起动态调整。

(五)对辖内客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进行培训和监督,配合总行开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体系的调整完善和研究建设工作,对辖内评级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以岗代训,以提高整体专业队伍的素质。

第五十四条人员职责分工

一、初分人员:

初分人员为各市州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支行,公司与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资金业务、国际结算、中小企业)、营业部、资产保全中心管户客户经理。

初分人员负责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担保信息、合同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的系统录入、维护,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提出初分意见,初分人员对系统信息录入、维护的及时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二、复核人员:

复核人员为各市州分行风险管理部人员,各直属支行公司业务部主任,公司与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资金业务、国际结算、中小企业)、营业部、资产保全中心相关业务团队主管。

复核人员负责核对初分人员填写的信息,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初审人员:

初审人员为各市州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支行分管风险管理或授信业务的行长,公司与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资金业务、国际结算、中小企业)、营业部、资产保全中心总经理室成员。

初审人员对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四、审阅人员:

审阅人员必须具备“中国银行内部评级专业人员”资格。

审阅人员负责对各行(部)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合归性和准确性进行审阅,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按照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向认定人员独立地提出专业审阅意见。

五、认定人员:

认定人员为有权认定人或受权人,有权认定人为省分行主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信贷风险总监)。

有权认定人可授权给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室成员进行审批认定。

季度重审可授权给二级分行行长进行审批认定,受权人不得向下转授权。

认定人员根据审阅人员提出的分类意见,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认定;超权限项目经认定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级认定。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我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档案材料分为初分档案和审阅档案。

第五十六条初分档案包括风险分类与减值准备模板、审阅要件、报送的相关说明。

初分档案和风险分类认定批复由初分部门指定专人集中保存,保存期限与该客户授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致。

第五十七条审阅档案包括初分部门上报的初分档案的影像资料、审阅人员和认定人员最终审阅认定意见。

由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审阅档案的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五十八条初分部门每月需对NOTES清分数据进行电子备份,无需再打印清分认定表备份。

第五十九条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材料及结果是中国银行内部管理资料,被设定为秘密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相关信息,如果外部审计调阅,须报经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同意。

第九章考核与管理

第六十条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初分部门的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主要从风险分类偏离度、风险分类的工作情况、风险分类的执行情况、其它附加项等四个维度进行考核。

各行(部)风险分类工作质量的考核,在各行(部)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体系中予以体现;若相关责任人触及《内控合规管理标准》将同时按标准要求予以扣分。

第六十一条各受权二级分行每季度对季度重审的情况形成报告,并以行发文形式向省分行报送。

第六十二条各行(部)应通过业务培训、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提高授信分类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掌握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相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客观真实地对授信资产风险状况进行正确评价和分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制定和调整,并负责最终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于发文之日起生效,省分行原下发的《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2009版)〉的通知》(川中银险〔2008〕78号)同时废止,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授信资产(不含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基本标准及特征

2、公司类授信资产十三级风险分类限定性标准

3、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标准

4、公司贷款、贸易融资中的打包贷款、各类垫款年度常规风险分类认定流程及要件材料清单

5、公司类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初审表

6、授信资产风险分类与减值准备模版(2009版)模版操作流程

7、授信资产风险分类与减值准备模版(2009版)操作说明书

8、票据融资、贸易融资及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承诺、其他表外业务年度常规风险分类认定流程及要件材料清单

9、适用五级风险分类范围的公司类授信及表外业务风险分类初分表

10、公司类授信季度重审风险分类认定流程及要件材料清单

11、公司类授信资产风险分类重审表

12、符合动态调整标准的零售贷款和符合动态调整标准的银行卡透支认定流程及要件材料清单

13、个人类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初审表

14、新户新增授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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