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效劳产业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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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效劳产业政策
养老效劳产业政策
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与支持
1、《中国老龄事业进展“十二五”计划》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老龄事业进展“十二五”计划》的通知(国发〔2020〕28号),在要紧任务中明确提出进展老龄效劳业。
内容如下:
“
3.统筹进展机构养老效劳。
依照统筹计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动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
踊跃推动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讨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治理模式。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舞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治理。
“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
二、《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计划(2020-2021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计划(2020-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60号。
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
“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效劳设施。
新建小区要统筹计划,将养老效劳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鼓舞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衡宇和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效劳。
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效劳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效劳能力。
”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第四节进展老年效劳业中明确指出:
“我国老龄事业进展的要紧目标是:
成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效劳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慢慢成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效劳为要紧内容的老年效劳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大体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二)老年效劳业的进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鼓舞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踊跃参与、一起进展老年效劳业,慢慢形成政府宏观治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效劳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三)要培育和进展老年消费市场。
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消费需求,要踊跃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效劳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知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
五、采取有效方法,加速老龄事业进展
(十七)国家鼓舞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效劳设施。
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效劳机构和有关捐赠,要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具体方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八)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踊跃支持社区老年效劳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的建设,依照信贷通那么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4、《关于加速进展养老效劳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速进展养老效劳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中明确指明:
“
(一)进一步进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
地址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成立健全老年福利效劳体系。
要采取多种形式,鼓舞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效劳设施数量,提高效劳质量。
(二)大力进展社会养老效劳机构。
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踊跃方法,大力支持进展各类社会养老效劳机构。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修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舞下岗、失业等人员开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效劳,为老年人制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五、《国家大体公共效劳体系“十二五”计划》
2021年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大体公共效劳体系“十二五”计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其中,在第六章大体社会效劳中明确指明:
“
大体养老效劳。
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址可发放高龄老年人一辈子活补助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效劳补助。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数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
成立健全养老效劳体系,鼓舞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效劳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效劳机构效劳能力,鼓舞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效劳机构建设和治理运行。
养老效劳体系建设工程。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速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培育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效劳人员。
”
6、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效劳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明确规定治理机构将取得减免租金、税收、水电等优惠。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
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效劳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效劳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效劳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车船利用税。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效劳,婚姻介绍,殡葬效劳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养老产业政策
一、《湖北省“十二五”计划纲要全文(2020-2021年)》
2020年,湖北省政府出台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二个五年(2020—2021年)计划纲要》中,第十一章效劳业进展计划内容中明确指明:
“
二、踊跃进展生活性效劳业
家庭效劳业。
重点进展养老效劳、社区效劳、家政效劳和病患陪护,因地制宜进展家庭用品配送等,鼓舞开办家庭效劳企业,推动公益性信息效劳平台建设。
健全养老效劳,慢慢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
实施社区效劳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效劳业进展。
踊跃进展家庭护理、家庭教育、清洁卫生、幼儿效劳等家政效劳,大力实施“巾帼家政效劳员培训工程”,做大做强一批规模较大的家政效劳企业。
”
二、《湖北省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十二五”计划》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北省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
“十二五”计划》的通知,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提出:
“
1推动居家养老效劳网络建设。
成立健全居家养老效劳治理网络。
通过政府购买效劳、财政补助、项目支持、政策优惠等扶持方法,大力进展居家养老效劳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
不断开发和完善居家养老效劳项目和效劳内容,提高效劳质量。
2开展城市社区养老效劳设施建设。
依照方便适用、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效劳中心和社区养老效劳站,使日间照料效劳大体覆盖城市社区。
”
3、《湖北省效劳业进展“十二五”计划(2020-2021年)》
2020年10月,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效劳业进展“十二五”计划(2020-2021年)》,在踊跃进展生活性效劳业一章中明确提出:
“
(六)家庭效劳业
3建设重点——加速推动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建设。
慢慢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
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建民营等形式,大力进展城乡居家养老效劳。
着力完善社区养老效劳,建设便利有效的养老信息平台。
继续推动城乡养老机构建设。
”
恩施州地址政策支持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养老效劳业进展的意见》
恩施州政府发布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养老效劳业进展的意见》中,以下简称《意见》,在要紧方法中明确指出:
“(四)加大对社会开办养老效劳机构的政策扶持
1.优先审批项目。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效劳项目和设施,应予优先立项和审批,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对列入计划(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效劳机构建设用地,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养老效劳场所的,应依照有关拆迁方法给予补偿安置。
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能够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效劳机构,条件具有的,可通过公布招标等方式实行民营。
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治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效劳机构。
2.加大财政补助和信贷支持力度。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效劳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湖北省养老效劳机构效劳质量标准(试行)》合格标准的,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一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效劳机构进行建设补助,新建衡宇、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效劳机构,每张床位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衡宇改建、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效劳机构,每张床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效劳机构进行营运补助,达到《湖北省养老效劳机构效劳质量标准(试行)》合格标准的,每一年给予1万元的营运补助,每收住本辖区1名老年人每一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
社会开办养老效劳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开办养老效劳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效劳等所需费用。
关于规模较大的养老效劳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金融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开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效劳机构提供的养老效劳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效劳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利用税;对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记录手续,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数用于记录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派的养老效劳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养老效劳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
减免养老效劳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养老效劳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养老效劳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效劳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收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集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效劳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之内的部份,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效劳机构投资者在核算运行本钱、预留进展基金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度经营节余中提取收益,其额度应不高于年度经营节余的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同时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4.支持养老效劳机构开展对外效劳。
符合条件的养老效劳机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计划。
养老效劳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大体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舞和支持养老效劳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效劳。
标准养老效劳机构收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效劳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本钱原那么确信,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并备案。
非营利性养老效劳机构收费标准可依如实际本钱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效劳机构,其获利要紧用于设施建设、效劳拓展和效劳质量提升。
营营利性养老效劳机构的收费标准自主确信,实行明码标价。
《恩施州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2020年2月16日恩施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恩施州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第八篇构建和谐社会中明确提出:
“
第二十七章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增强社会养老效劳功能。
整合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体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大体权益。
进展养老效劳,健全养老设施和社会照料效劳网络,重点增强农村养老院建设、新建州老年公寓和州老龄综合效劳中心。
强化社区老龄效劳功能,提倡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精神关爱。
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水平。
宏扬敬老风尚,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气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