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最新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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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最新答案

作业1

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立案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

侦查:

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2、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中立性不仅指法院应法中立,更重要的是指具体实施审判活动的法官应当中立。

3、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三、案例分析

秦某,男,15岁,学生。

秦某平日喜欢看武侠小说、武打影视,课余时间还好练几手功夫,自视身手不凡,一日,在与同学打架中,他猛起一脚,踢中同学吴某的腹部,吴腹痛不止,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脾脏破裂引起大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侦查终结后,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请问答:

(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理由是什么?

(2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正确?

理由是什么?

答:

(1公开审理完全错误,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正确,理由是:

《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对于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业2

侦查:

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

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不起诉:

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入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简述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

案例分析题

1、吴某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

侦查人员:

被告人吴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吴某:

不知道。

侦查人员:

你要超级大国实交代,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吴某:

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侦查人员:

你是不是偷了邻居黄成3万元?

吴某:

没有,他诬陷我。

侦查人赠:

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若老实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答:

侦查人员应首先问其有没有此犯罪行为,如果嫌疑人承认有,就让其,如果其说没有,才能说他有此行为,并说出证据事实等。

侦查阶段就可能找律师为其养护,讯问人员说不能找也是错误的。

讯问人员的第二句和最后一句也是违法的,新刑诉法,明确了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不行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违反了这一点。

2、某日晚,小王下班走到家门口,忽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救声,急忙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就立即报告了派出所。

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声,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将她送到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鞋印两个。

张小妹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后,说是邻居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续砍两刀,并抢去她的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0余元。

公安人员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鞋印一致。

经批准,公安人员将李大龙拘留,并在李家中搜出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

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作品吻合。

经辨认,金项链一条确是张小示的。

审问过程中,李大龙承认由于赌博输了钱而去张家抢劫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0元的犯罪事实。

问题:

(1本案已经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

(分项列举

(2本案中有哪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答:

(1物证:

①鞋印两个;②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③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④菜刀上的血迹;

⑤李大龙的鞋印。

被害人陈述:

张小妹说是邻居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续砍两刀,抢去金项链一条,现金14000余元。

鉴定结论:

①公安人员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的鞋印一致。

②沾在菜刀上血迹血型与张小妹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

(2直接证据: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

间接证据:

物证。

作业3

证明标准:

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

取保候审: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立案: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被告人: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人”的对称。

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简述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及适用的例外。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分析

1.1997年1月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某认罪且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此案。

2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月6日,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检察院。

检察院指出了法院审理该案程序上的错误,并要求其纠正。

请回答: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程序上有什么错误?

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

理由是什么?

答: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了20日,提起公诉为1月5日,开放审理为2月5日,超过了审限。

正确的做法应当在1月25日前审结此案。

理由: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武某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

请回答复:

本案能何违法之处?

请说明理由。

答:

1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

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审判长武某无权决定法院书记员的回避问题,法院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应由法院院长决定;不应驳回对书记员的回避申请,因为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若调至法院工作,不得再参与本安的审判工作。

作业4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确定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1、依法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属于该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

反诉有哪些条件?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况是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

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

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案例分析1、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

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面厮打。

在这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

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

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

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予以立案。

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

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逐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

请回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

自诉案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

本巡查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其和冯某的同居关系,不管其要求能否成立,但总之她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

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撤消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2、犯罪嫌疑人陈甲,男,30岁,农民,某县人大代表。

陈甲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妹妹陈乙,22岁,从小由陈甲一手带大。

陈乙与邻村青年农民刘某是中学同学,两人感情很好,私下相许愿结为终身伴侣。

陈甲得知此事后,因嫌弃刘某长得矮小,本不上其妹妹,不同意陈乙与刘某来往,并将陈乙介绍给一退伍军人,某村养猪

专业户。

陈乙执意不从,陈甲因此事对其妹妹辱骂、殴打。

某日,陈乙去镇上买化肥,路上恰逢刘某,二人边走边谈,终于约定待选好时间后私奔成婚,但不匚被与陈家同村的赵某窃听。

赵某逐回家转告了陈甲,陈甲当即手提一扁担越往镇上,碰到陈乙和刘某后,将刘某赶走,并将陈乙扭回家中辱骂、殴打并将其销在她的房间内。

陈乙痛感与刘某的婚姻无法实现,于当夜在房间内悬梁自尽。

村治保主任闻知此事后,认为陈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立即通过电话向县公、检、法三机关作了报告。

问题:

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

答:

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而本案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

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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