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与税负差异关联性分析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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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与税负差异关联性分析汇总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与税负差异关联性分析汇总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与税负差异关联性分析

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2008~2013年间各地区的税负数据的计算,分析了我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区之间以及其内部税负差异的具体表现,从而得出东部地区税负最高,西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税负水平最低。

针对这种现象,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影响因素。

文章最后对解决地区税负差异作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税负差异;税收收入;国民生产总值

1引言

税收负担,从宏观上而言,是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税收收入与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表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

从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来看,税负与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即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税收负担越重(安体富,林鲁宁,2012)。

而我国地区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却有悖于这样的经济规律,比如张伦俊、陆建华(2011)以及张阳、雷良海(2012)都观察到,在我国税收负担偏高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中,除直辖市外,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相反,一些东部经济发达的省份税负反而较轻。

武利华(2010)则借用基尼系数计算了地区间税收不平衡的指数,发现不仅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且东、中、西部地区内部税收负担也同样不平衡。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地区问的税负不平衡,而且是一些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税负较轻,而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税负反而较重,本文将尝试建立数学模型.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揭示我国税收负担不平衡的原因或影响因素。

2我国地区税负差异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十分明显的国家。

本文为了分析方便,将我国的省市区划分为三大经济区,即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沿海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区。

通过对2008~2013年我国各地区税收收入及其与GDP的比值,得到各省、市、自治区税负(见表1)及三大经济区的平均税负(见表2)。

表12008-2013年我国各地区税收负担变化情况表

年份

省市区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东部地区

北京

43

43.6

42.9

39.1

40.3

41.4

天津

23.6

24.4

25.1

27.4

29.9

32.8

河北

7.7

7.7

7.7

9.3

10.1

10.5

辽宁

13.5

13.4

14.4

17.5

18.0

17.3

上海

33.3

34.4

39.1

41.1

41.4

40.0

江苏

12

12.6

13.7

16.5

16.6

14.0

浙江

15.8

16.6

17.8

14.7

15.6

16.8

福建

11.0

11.2

11.8

13.6

14.5

15.1

山东

10.6

13.4

10.2

11.2

12.2

13.0

广东

21.7

21.7

22.2

19.2

19.6

20.3

海南

9.9

9.8

11.3

12.4

13.3

14.6

中部地区

山西

12.6

13.1

13.9

15.6

18.5

19.7

吉林

11.2

11.6

12.2

13.1

12.4

13.6

黑龙江

12.1

11.5

11.1

14.6

14.6

15.6

安徽

8.4

8.4

8.5

10.5

11.2

12.4

江西

7.9

7.4

7.8

9.2

9.3

11.9

河南

7.4

7.3

7.4

8.6

8.3

9.1

湖北

7.4

7.4

7.8

11

11.9

12.5

湖南

7.8

7.8

8.3

10.2

10.7

11.0

西部地区

重庆

9.7

10

10.6

12.2

12.8

13.6

四川

8.8

8.7

8.8

10.0

10.9

11.6

贵州

13.5

14.2

14.5

16.7

17.4

17.9

云南

20.2

20.1

19.7

21.8

21.8

22.0

西藏

6.2

6.1

6.0

6.1

6.6

6.2

陕西

12.2

12.2

12.2

13.8

14.3

15.8

甘肃

10.9

11.5

12

12.6

12.5

12.6

青海

10.3

9.7

9.7

11.2

12.6

13.7

宁夏

12.9

12

12

12.9

13.9

14.3

新疆

12

12.4

12.6

14.1

14.7

16.4

内蒙古

9.5

9.8

10.2

11.3

13.3

13.7

广西

10.3

10

10.1

10.7

9.8

11.9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计算

表22008-2013年我国经济区域平均税负情况

年份

区域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08

-2010平均

2011

-2013平均

东部地区

23.1

16.5

24.9

20.2

21.0

21.4

21.5

20.9

京津沪

33.3

32.1

35.3

35.9

37.2

38.1

33.6

37.1

京津沪以外东部地区

12.8

10.7

14.6

14.3

15.0

15.2

12.7

14.8

中部地区

9.4

10.0

9.6

11.6

12.1

13.2

9.7

12.3

西部地区

12.1

12.4

11.5

12.8

13.4

14.1

12.0

13.4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计算

第一,各经济区域之间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2008~2013年期间,东部地区平均税负最高,西部次之,中部最低,即使剔除税负较高的京津沪三市,自2008年以来,东部地区税负仍然始终高于西部地区。

第二,就各经济区域内部而言,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税负也不平衡。

如2013年,东部地区较高的北京、上海比税负最低的河北分别高30.9和29.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税负最高的山西比税负较低的河南高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税负较高的云南比税负较低的西藏高15.8个百分点。

而就总体而言,各个省市区的税负成不断增长的态势。

3税负差异影响因素分析

中部地区

山西

12113

1700.20

吉林

11938

1157.00

黑龙江

13692

1277.40

安徽

17212

2075.10

江西

12949

1620.20

河南

30000

2413.10

湖北

22250

2190.00

湖南

22154

2023.60

西部地区

四川

23850

2784.10

内蒙古

15988

1719.50

陕西

14451

1747.20

广西

13031

1316.84

重庆

11459

1629.90

云南

10310

1610.70

新疆

7530

1128.00

贵州

6802

1205.72

甘肃

5569

606.50

宁夏

2327

308.00

青海

1884

214.30

西藏

701

95.00

回归的结果如下:

Ti=aGDPi+b+e

全国:

Ti=0.254GDPi-12131.22

东部地区:

Ti=0.279GDPi-1371.63

中部地区:

Ti=0.201GDPi-1715.46

西部地区:

Ti=0.235GDPi-971.81

其中T为税收收入,GDP为国内生产总值。

结果表明,全国GDP每增长1个单位,带来的税收收入为0.254个单位;东部地区GDP每增长1个单位,带来的税收收入为0.279个单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GDP每增长1个单位,带来的税收收入为0.235个单位;而中部地区GDP每增长1个单位,带来的税收收入仅仅为0.201个单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东西部两地区。

因此,税负较高的区域其GDP每增长一单位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也较高。

就各地区内部税负差异而言,不通地区内部的各省市自治区其GDP与税收收入的相关关系也可依此推出。

3.1.2地区产业结构

地区产业结构对税收负担水平也有显著的影响。

税收负担水平较低的行业相对集中会使该地区的税收负担总水平偏低,如山西省采掘行业相对集中,工业增加值中来自煤炭采掘业的增加值占很大的比重,虽然该省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与辽宁省的构成接近,但税收负担水平却一直比辽宁省要低很多。

又如云南省国内生产总值中,来自农业部门的增加值较高,应该属于农业省的范围,但该省的税负水平却一直很高,其原因就是在于该生有着较高税负的烟草加工行业,使其税负水平称为仅低于三大直辖市的省份。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表明,产业结构绝顶税源结构,从而决定税负水平。

农业受徒弟、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投资报酬低、生产周期长,税收增长缺乏弹性,从而税负较轻;以工业、建筑业为主导的第二产业受自然条件约束相对较小,资金、技术、人力资本构成影响税源的主要因素,税收增长弹性增强,因而税负较重;以贸易、服务、金融为主导的第三产业,税收增长谈性强,税基宽广,税源广泛,理论上可以课以更重的税负,所以税收能力贡献不及第二产业。

表42013年三大经济区域各产业税负情况(%)

产业税负

地区

第一产业税负

第二产业税负

第三产业税负

东部地区

0.071

24.52

23.76

中部地区

0.012

17.78

10.55

西部地区

0.004

19.23

13.71

全国

0.029

20.51

17.01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和《中国税务年鉴(2013)》计算。

由表4可以看出,2013年我国三次产业税负(各产业税收收入/各产业增加值),不论就全国水平而言,还是就三大经济区域平均水平而言,第二产业税负最高,第三产业次之,第一产业税负最低;三大经济区域产业税负相比,三大产业税负均为东部最高,西部次之,中部最低。

就各地区内部而言,受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地理位置等条件的影响,各地区产业构成不同,且地区GDP构成中一二三产业比重悬殊,因而产业税负也各不相同。

东部地区的二三产业水平平均税负水平较高,且相差不大。

一般而言,二三产业比重较高的地方,税负必然较重,例如北京,其三大产业构成比例2:

38:

60,其三大产业税负为0.064%、33.89%、50.05%,河北三大产业构成为16:

53:

31,三大产业税负为0.0094%、10.55%、6.81%,二者产业税负相差较大,两地区的税负也相差较大,中西部地区内部税负差异也是如此。

因此,产业构成比例也是影响各地区内部税负差异及三大经济区域内部税负差异不均衡的原因之一。

3.1.3所有制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实施了十分优惠的税收政策,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税收负担较重。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从总量上吸引外部资本,但却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通地区税收负担不平衡。

但是,在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两税合一”后,这种状况得到有效改观。

两税合并将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调整到统一水平上,合并之后对于内资企业来说税赋会有所降低,而外资企业会有所上升,迫使其加大技术投入。

3.2税收征管因素

我国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将金融、保险等中央指数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部分流转税集中在总机构所在地(一般在北京)集中入库,相应增加了所在地入库税收收入及税负水平。

此外,我国对特定对象的征税也影响了一部分地区的税负水平,如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使得上海地区的印花税的收入远高于其他省份;对卷烟、酒类、小汽车、贵重首饰和化妆品征收高额消费税,使得这类企业所在地税负水平明显提高。

例如,云南省为卷烟大省,2003年消费税税收收入1637711万元,居全国最高,使得云南省税负水平不仅在西部地区最高,而且也高于东中部大部分省市区。

我国各地区税收征管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东部地区征管水平始终走在前列,如山东省自实施金税工程以来,税收收入明显上升,税负水平逐年上升。

另外,在当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相对有限。

虽然中央试图通过基数返还和转移支付来确保地方基数,但地方分享的税收数量不稳定甚至相对下降,加之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十分强烈,地区公共品的提供能力严重不足。

地方财政税收缺口长期存在,甚至逐年加大,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都同样如此,但相比而言,西部地区程度更为严重。

2013年西部地区所筹集的各项财政收入仅占当年各项财政支出的34.69%,中部地区为44.49%,东部地区为67.59%。

3.3税式支出政策

我国目前的税式支出政策以地区优惠为主。

就东中西部三地区而言,税式支出政策多集中于经济特区、开发区和东南沿海地区。

这些地区竞相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并不断降低外资企业税负,造成东南沿海地区税负低于京津沪三市税负及中西部部分省市的税负。

就中西部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老、少、边、穷”地区,但这些优惠政策多与税收收入联系不密切,加之这些地区税源少、财政困难,使得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从而为引起税负的下降。

4我国地区税负差异的不利影响

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税负的高低与经济增长和经济总量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税负差异程度应当与区域经济水平(贫富)差异相适应。

即经济越发达,发展速度越快的地区承受税负的能力越强,其税收占GDP比重越大;反之,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承受税负的能力越弱,其税收占GDP比重越小。

然而,我国区域经济增长与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却极不均衡,这大大阻碍了不发达地区经济的长足发展。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地理位置,将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区域,东部包括京、津、冀、辽、沪、苏、浙、闽、鲁、粤、琼等几个沿海省市;中部地区包括晋、吉、黑、皖、赣、豫、鄂、湘等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川、黔、滇、藏、陕、甘、青、宁、新、内蒙古、桂等12个省、市、自治区。

根据数据统计显示,东部地区2013年的税收收入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税收总额最高的省份也都属于东部地区。

不过,税收收入增幅最高的是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基本持平,税收收入增幅较高的省市中,中西部省市占了绝大多数。

而且,宏观税负水平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税收总收入额东部地区高是理所当然,除上各地区GDP之后,宏观税负水平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就明显体现出来了。

表3区域宏观税收负担(单位:

%)

2011

2012

2013

东部地区

17.73

19.82

20.63

京津沪以外的东部地区

11.32

17.28

19.78

中部地区

7.61

9.88

11.18

西部地区

8.22

8.35

9.76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年鏊》税收收入和GDP数据制得.

由表5可以看出,虽然东部税收总额比中西部要大得多,然而除上各区域GDP之后,中西部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并没有比东部低,表中,宏观税率东部大于西部,西部大于中部,这与各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有关数据显示,2011—2013年,西部与东部相比,平均经济增长低2.5个百分点,而平均税负仅低1.4个百分点。

如除去三个比较特殊的直辖市,东部其他九省平均经济增长比西部高1.4个百分点,而平均税负高1.4个百分点,是相匹配的。

与此同时,西部与中部相比,平均经济增长低0.7个百分点,而平均税负却高出1.1个百分点。

而且从全国来看,税负偏高的有北京、上海、广东、云南、辽宁、陕西、四川、贵州、宁夏等地,除了三个省有特殊情况——北京为中央企业集中缴税地,上海和广东各有一个证券交易所,证券印花税在这两省集中缴纳,所以除这三省市的税收负担较高之外,其余多是经济不发达的西部省区。

而税负偏低的有浙江、福建、山东、江苏等东部经济发达省区。

西部经济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远远大于东部地区。

而且由表5可知,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增幅要高于东部地区,说明这种经济与税负的不平衡状况有拉大的趋势。

西部税收负担过重对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十分不利,这将会进一步拉大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阻碍西部大开发总体改革目标的推进,促使地方保护主义加速,加剧社会矛盾加剧等。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法避免地区间经济水平差异较大,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缩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经济差距。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已成为制约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非均衡甚至尖锐对立的现象即二元经济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的区位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东部地区经济越来越深地卷入了“国际大循环”,而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也在拉大。

中西部劳动力流入东部地区,既使这些地区外向型经济的低成本优势得以长期保持,也延缓了出口加工业向内陆地区的梯度转移。

结果,过去我们的产业非均衡(重工业优先)经济发展模式就转变成了区域非均衡经济发展模式,这也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

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外向型发展战略不变的前提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格局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会存在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不会因为中央财政地区性转移支付政策等发生实质改变。

因此,转变我国现阶段的地区税收负担的不均衡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5优化地区宏观税负差异的政策建议

税收负担的地区差异在各国都存在,并且呈现以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负担高,经济落后地区税收负担低的特点。

在我国,税收负担的地区差异在基本呈现这种态势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宏观税率东部大于西部,西部大于中部,这与各区域经济发展东中西三级阶梯的现状极不协调。

因此,政府在政策上予以一定的倾斜和导向,借以优化地区宏观税负差异,是有重要意义的。

5.1加快西部大开发、推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5.1.1不能简单的克隆国外的政策

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落后地区的开发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20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各种手段,致力于对落后地区的开发,其中运用税收政策措施支持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曾取得过较好的效果。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既与当年意大利的南方大开发,日本的山村振兴、巴西的内陆开发等有许多相同点,也有诸多不同之处。

共同点在于都是在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影响整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借助于发达地区的经济实力,使落后地区脱贫致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不同的是我国和意大利、日本、巴西等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开发时所处的国际环境截然不同,开发中所面临的困难因国而异,因而采取的措施和预期目标层次不同。

我国西部大开发中的政策选择,既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又不能简单地“克隆”,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定,重在创新。

5.1.2不能简单的复制过去东部的政策

在东部的发展过程中,政策的支持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也同样少不了政策的力量。

但由于今天的西部开发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当年的东部发展,因而政策也不能简单照抄照搬。

据有关专家分析,现在的西部与过去的东部在开发战略、开发性质、市场环境,工业化的农业基础,工业条件,开发的制度背景、优惠政策的效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新时期新形势决定了西部大开发的思路不应是我们过去开发东部的思路,而必须根据国际和国内以及西部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路创新。

5.1.3加大优惠政策向西部倾斜的力度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际,回顾过去我国实施的地区协调发展政策,会得到许多新的启示。

自2013年下半年起,随着我国经济从高增长、高通胀到维持下行,我国的区域发展政策曾经出现了调整性的变化,由向沿海倾斜的梯度政策转变为注意缩小差异的地区协调发展,包括对西部地区投资给予鼓励和优惠在内的地区协调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快了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时保持了东部经济高增长的势头。

但这种态势没有持续多久。

资金、资源又开始向东部回流,东部地区的增长优势进一步增强,西部地区一度出现的转机转瞬即逝。

这次地区协调发展政策中对西部的支持力度不亚于当年东倾政策对东部的支持力度,但主要由于投资环境不佳,效果不尽人意。

由此可见,在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投资环境是吸引资金的主要因素之一。

笔者认为,一定时期内减少乃至取消在东部仍然实施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借此增强税收手段所构造出的西部经济发展优势,从而加大税收政策“西倾”的相对倾斜角度。

使得投资者在西部的税负低于东部,以此作为对其在硬件设施滞后条件下仍在西部投资的一种鼓励和补偿,似乎是一种最佳选择,这样才能吸引资金和其它要素逐渐西流,让科技人才“孔雀东南飞”,资金技术“一江春水向东流”的现象成为历史。

5.2优化税制结构

我国税收结构的未来调整方向应该是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比重。

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在流转税方面,通过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即从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降低增值税的税负。

(2)在所得税方面,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为契机,在降低名义税率(法定税率)的同时,通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从目前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间接优惠为主(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主要是推延纳税时间而非降低纳税总额),以减少优惠的范围,扩大税基,最终使实际税负提高。

(3)在其他税方面,改革房地产税,使政府能够分享到房地产价值上升的利益,比如开征统一规范的、以房地产价值为税基的“物业税”,从而使税收结构中财产税的比重提高。

另外,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诸如社会保障税、燃油税、环境税等,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5.3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适度扩大中央与地方税共享范围,并适当提高地方在共享税中所占比重,调动地方经济发展,保证税收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化的收支评估!

依据各地区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来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额,配合专项转移支付和特殊转移支付形成完整的体系,并适时引进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模式,解决因地区税负差异引起的地区公共品供给水平不均衡问题。

5.4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各项措施的全面推行和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的效能有了较大提高,税收收入的连年巨额增长即是佐证,但我国的税收征管质量与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日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收管理精细化不够、税源控管仍是薄弱环节、税收信息化的效果受到制约、部分税收执法人员索质偏低、税收法制化程度还不高。

今后的税收征管改革要以税源管理为基础,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为重点,注重征、管,查、复议等环节的协调和制约,提高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水平,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征管标准。

 

参考文献

[1]孙玉栋,《中国税收负担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于洪,《中国税负归宿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刁树青、唐绍欣,《中国税收负担的地区结构比较》,《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经济干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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