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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为强制性条文)

一.法律与法规

现行法律结构法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制定如《建筑法》、

效力等级:

《城市规划法》、《标准化法》

法律仅次于宪法行政法令国务院颁布实施如《注册建筑师条例》、

高于行政法令和地方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法令高于地方法规

下层次不能与上层次抵触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颁布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

如建设部是国务院主管建设常委会制定。

适用范围:

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颁布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布实

法律、行政法令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施办法、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在管辖区域内适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施行

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制定标准。

国家标准:

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

某行业范围内。

地方标准:

在地方辖区范围内。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

强制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推荐性标准:

其他

地方标准:

可在本地方管辖区内实行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建设部按照《标准化法》对截止1997年10月的341项现行和在编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顿。

其中:

重新确认:

23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改为推荐性:

70项

改为行业性:

14项

撤消:

18项

其中重新确认和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版)97年局部修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9年版),2001年局部修订。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原GBJ《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67-84废止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38-94后于1999年5月1日废止,新发布施行为GB50098-9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原GBJ38-79废止。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9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94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清理”后发布,1999年6月1日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废止。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99-86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如:

《房屋建筑制图标准》GBJ1-86

《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

《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1999年2月1日实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清理”后改为“推荐性”。

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JGJ38-87废止。

《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JGJ60-89废止。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GBJ113-71998年4月1日施行。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GBJ102-96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现行行业标准如: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BJ100-981998年9月1日施行。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专业标准”JBJ48-88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J67-200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J113-2001

现行部标准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37-87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GBJ25-861986年7月1日施行。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本汇编中*标记)

二.建筑分类

(一).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4:

分四级>100年以上50~100年25~50年<15年以下

(二).以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5:

住宅划分按层数1~3为低层、4~6为多层、7~9为中高层、10以上为高层。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按建

筑总高度超过24m为高层,高度超过100m以上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住宅设计规范〉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三).以工程复杂程度分级

建设部1992年建设资字第26号文件《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特级:

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活动为主,有国家和重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建筑,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一级:

高级、大型公共建筑有地区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建筑,16~29层或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居住区。

二级:

大中型、中高级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公共建筑、16~29层住宅、总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居住区。

三级:

中型、中级高度不超过24m(八度区<13m)、7~15层住宅、单跨<18m(采用通用图<21m)或钢结构单跨<9m的单层建筑,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

四级:

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7层以下无电梯住宅、宿舍及砖混结构的建筑。

五级:

一、二层功能简单的建筑一、二层单功能、小跨度。

(四).以建筑规模或投资划分

(五).以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划分建筑气候区划,并确定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级区区划:

Ⅰ、Ⅱ、Ⅲ、Ⅳ(两广、闽南)、Ⅴ(云贵)、Ⅵ(青藏)、Ⅶ(新疆)

该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主要指标:

1月平均气温辅助指标:

年降水量

7月平均气温平均≤5℃日数

7月平均相对湿度平均≥25℃日数

二级区区划:

如ⅠA、ⅠB、ⅠC、ⅠD、反映该地区气候差异性,如

ⅣA:

广东沿海ⅣB:

广东中部广东韶关属ⅢB

福建沿海广西中部

福建东西南、内地

规定各建筑气候区建筑

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结构施工的基本要求

名词解释P.103、104、105如:

建筑防寒:

泛指建筑综合措施如吐鲁番ⅦD区

建筑保温:

系指建筑构造措施如广州Ⅳ不考虑

建筑防热:

泛指建筑综合措施如广州ⅣA区

建筑隔热:

系指建筑构造措施如吐鲁番ⅦD区

附图:

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

附参数表:

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

三.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二:

“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

“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建筑突出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1~2.2.4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

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三)建筑高度与高程

1.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八条:

“…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八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程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高程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

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3.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

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

〈规划法〉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

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1.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0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4.1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

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2.容积率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9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以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

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表示。

(五)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4.17.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

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强制性行业标准1999年10月1日施行

内容:

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规划地面形式竖向与平面布局竖向与城市景观竖向与道路广场竖向与排水地石与防护工程

1.规划地面形式:

平坡式、台阶式、混合式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2用地自然坡度≤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地的高度宜为1.5~3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的规定,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8%

居住用地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25%

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2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2.竖向与平面布局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5.0.1城市用地选择应符合:

城市中心区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居住用地宜选择自然坡度<15%的用地

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5.0.3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的规定:

高度>2m的挡土墙,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3m,其下缘与建筑间距水平距离不应<2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3室内外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住宅设计规范》4.1.4楼梯平台…至人行通道…,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3.竖向与城市景观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6.0.2城市用地作分台(地)处理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

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

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竖向与道路广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2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规定:

机动车次干路最小纵坡0.2%最大纵坡6%最小坡长110m

机动街坊路最小纵坡0.2%最大纵坡8%最小坡长60m

非机动车自行车行道纵坡3.5%限制坡长150m

纵坡3.0%限制坡长200m

纵坡2.5%限制坡长300m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横坡宜为1.5%~2.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1居住区的道路纵坡控制的规定:

机动车道最小≥0.2%最大≤8%多雪严寒地区最大≤5%

坡长L≤200m坡长L≤600m

非机动车道最小≥0.2%≤3%≤2%

坡长L≤50m坡长L≤100m

步行道最小≥0.2%最大≤8.0≤4%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自行车坡道。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

坡度1:

201:

161:

121:

101:

8

最大高度m1.51.000.750.600.35

水平长度m30169.006.002.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1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

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横坡宜为1.5~2.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0.4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人行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详

见该规范第10页)

《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9.0.2.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广场0.3~3.0%

广场兼停车场0.2~0.5%

室外场地

儿童游戏场0.3~2.5%

运动场0.2~0.5%

杂用场地0.3~2.9%

绿地0.5~1.0%

湿陷性黄土地面0.5~7.0%

5.竖向与排水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0.2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⒉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3.2地面排水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六)基地通路出口与人员集散

1.基地通道出口及其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街区内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超过160m,即消防车道的距离为160m;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

长超过220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3建筑物沿街长度每不超过80m设一个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

6.0.7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行人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受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1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

小于18m×18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2.2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3.2.3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到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自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1.5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距主干交叉口≥70m(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行人道、引道、引桥和地锋出入口最边缘线≥5m

距公交站台边缘≥10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20m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当基地通路坡道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少于4m×4m的消防车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9库址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8汽车库址的车辆出入口

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自作视点的1200范围内至边线自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6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地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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