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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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推动旧工业厂区转型升级,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

(一)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在符合土地、建设规划的条件下,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用地、经区政府批准新建或改建,建成后主要出租、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工业厂房。

(二)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发展规划的原则。

标准厂房建设要在遵循汕头市工业园区专项规划、各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本地产业布局和功能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引导产业集聚的原则。

标准厂房的建设要综合考虑各区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实际,立足本地的产业定位,根据不同的产业特性要求统一规划,进行集中连片、适当规模的建设,引导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突出产业特色,逐步形成产业集群。

.坚持建用结合的原则。

依据本地的发展条件和发展优势等因素,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客观决策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避免建而不用。

(三)标准厂房建设标准。

在符合规划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用地的前提下,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标准厂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

.每栋标准厂房原则上应当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

.除因满足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的要求原因外,每栋标准厂房的建筑容积率应为(含)以上或层数应为层(含)以上。

旧厂房改造和纺织印染综合处理中心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可以放宽到及以上。

涉及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层数折算应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号)相关规定为准。

.专门规划的标准厂房建设区域,不得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中小微企业,自用面积少于。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净用地面积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配套设施不得出售。

()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政策支持

(一)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标准厂房项目建设。

市财政自年至年,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实行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

.事后奖补:

以每栋标准厂房为奖补资金核算申报项目单元,按建筑面积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给予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每栋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万元。

.贷款贴息:

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折算建筑容积率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建设资金由工信部门按其占建筑总面积比例为标准核定后,在不超过其贷款额度内可申请一次性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计付兑现的贷款利率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每栋标准厂房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万。

(二)鼓励中小微工业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平台经营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厂房。

对新入驻企业,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扶持:

.申报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认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申请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政银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为融资对象。

各区(县)制订扶持措施,对入驻企业进行奖励。

三、申请条件

申请政策支持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于年月日后建成。

(二)申报企业应是在汕头市境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业,且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三)申报事后奖补的,建设项目应已经竣工验收且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环保要求的企业入驻,入驻率原则上不低于。

入驻率本栋厂房实际入驻企业的面积(㎡)(本栋厂房建筑面积自用面积)×。

(四)申报贷款贴息的,应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的标准厂房项目建设。

申请贴息的贷款应当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但贴息时间不超过年。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须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四、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政策支持的申办

(一)企业申请。

以每栋标准厂房为政策支持申请项目单元,企业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年××标准厂房项目资金申报表》(分事后奖补和贷款贴息,表模详见附件)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表模详见附件);

.申请报告。

针对本办法明确的申报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入驻企业、贷款情况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扶持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

.真实性负责声明;

.申请事后奖补的,还应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申请政策扶持的各栋标准厂房的规划图;

()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出具的每栋标准厂房每层面积数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入驻企业一览表(注明入驻企业、面积、产业类型);

()出租(出售)合同或协议;

()入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凭证;

.属低效产业用地项目的,需提供经相应的区政府批准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

.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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