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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

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

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

1风险性生态要素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风险性生态要素是指那些直接影响村庄居住安全和居民生存的生态要素,受这些要素影响的地区包括:

地质灾害危险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洪涝调蓄地区、基础设施防护地区,对于这类地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村庄和居民的生存安全。

具体限建要求分述如下:

1.1地质灾害危险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Ø活动断裂带

活动断裂带为平原区活动断裂上升盘埋藏深度小于100米,距断裂轴部100米范围内划分为限制建设区。

在主要断裂分布的影响区内,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设施及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避让,为禁止建设地区。

禁止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

但由于目前尚未完全探明北京市地震活断层的准确位置、活动性和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因此在活动断裂带两侧2000米划定缓冲区限制建设,缓冲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地质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因此在活动断裂带影响范围内的村庄应注意对建筑物加强防震减灾等措施,同时禁止新建村庄或现状村庄大规模扩建。

Ø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共计有泥石流沟谷705条。

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严格限制村庄建设,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建设防护措施,无法防护或防护困难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Ø滑坡危险区

滑坡在北京山区发育较少,主要分布在房山、延庆、怀柔、平谷区,且滑坡体规模一般较小。

滑坡可能造成村镇、水利工程等损坏,因此将滑坡影响区域划分为危险区,为禁止建设地区。

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经济效益分析,权衡开发利用与防洪工程投资的综合成本与综合效益。

中心城蓄滞洪区为中心城主要河道蓄滞洪区永定河。

在超标洪水高风险区、中心城蓄滞洪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减少居住人口,加强防洪避险工作。

1.4基础设施防护地区

Ø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

500kV高压输电线路边相投影外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m,500kV变电站的围墙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也不应少于50m。

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除四类居住用地(R4)之外的各类居住用地(R1、R2、R3)及配套教育用地(R5)。

防护范围内禁止采矿或者挖沙取土、爆破等活动。

110kV和220kV高压输电线路边相投影外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不应少于30m,110kV和220kV变电站的围墙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也不应少于30m。

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除四类居住用地(R4)之外的各类居住用地(R1、R2、R3)及配套教育用地(R5)。

防护范围内禁止采矿或者挖沙取土、爆破等活动。

如防护距离内存在限建用地类型,应根据建设时序确定整改措施:

一种是供电设施的选址与建设在先、防护距离内的建设在后的情况,应以防护距离内的后建项目自行整改为主;另一种情况是防护距离内的建设在先,而供电设施出现选址失误的,应以供电设施的技术改造或搬迁为主进行整改,防护距离内的敏感建设应得到补偿和安置。

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区分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局部搬迁安置或进行供电设施改造。

Ø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

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为天线周围500米内,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及其活动。

同时禁止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禁止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违章进入保护区的建筑应予以拆除。

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Ø污染源

垃圾填埋场防护距离5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垃圾焚烧场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粪便处理厂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堆肥处理厂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

污水处理场、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堆肥场、粪便处理场防护区内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和扩建现状村庄。

现状村庄应注意污染防护或逐步搬迁。

2资源性生态要素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资源性生态要素是指那些直接影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城市职能要求的生态要素,受这些要素影响的地区包括:

水环境与水源保护区、绿化保护地区、文物保护地区,对于这类地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和限建措施,以保证城乡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功能的实现。

具体限建要求分述如下:

2.1水环境与水源保护区

Ø地表水源保护区

北京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主要包括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及永定河引水渠、规划南水北调工程等,其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保护区的范围应按照水域特点、水质定量预测及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应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限制内容为有水源水质污染风险的建设项目与行为。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

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并应在搬迁全部完成之前严格监督污水、垃圾的排放处理情况。

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满足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环卫设施、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地表水源三级保护区内应控制规模化禽畜养殖。

Ø地下水源核心区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以限制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建设项目与行为为主。

地下水源保护核心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一般指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该区域是水源地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区,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污染和其它污染,为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与行为;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地下水源防护区位于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外,一般指水源地外围开采井2-3公里范围。

该区域是水源地生态或敏感区的防护区,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为严格限制建设区。

除满足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一般规定外,严格限制建设加油站等贮存液体化工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以及畜禽养殖场等排放污水的项目;严格限制建设高尔夫球场;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在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现有的污染水源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单位,应当搬迁或者限期治理。

现有油库、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废物源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应急事故处理方案,配套建设观测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地下水源主要补给区位于饮用水源防护区外,一般以分水岭为界,其作用是保证水源地补给水源的水量和水源水质。

为一般限制建设区,有严重污染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应加以避让。

应满足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一般规定外,因特殊需要建立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地下水环境适宜性分区是从保护现有城市地下水水源地出发,结合对地下水天然条件的研究,其中平原区以包气带粘性土层厚度、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地下水含水层岩性为主要指标,山区结合对山间河流、灰岩裸露区、沟谷等地形地貌分析,划分出地下水环境不适宜区、较不适宜区和适宜区。

其中地下水环境不适宜区相对于地下水源保护核心区。

较不适宜区一般位于冲洪积扇顶部地区、水源保护区和山区灰岩裸露区,主要特征是表层粘性土覆盖层较薄,下部为单一的含水层,渗透性好,污染危害大。

限建要求与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同级,与地下水源地防护区重叠部分应按后者提出限建要求。

地下水源核心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地下水源防护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尽快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Ø河流、湖泊、水滨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在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严格的生态治理与污染防治措施;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应予以拆除或改造。

河湖水体即河流型湿地、库塘型湿地的水面面积,并包括水体外侧5米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为相对禁止建设区,禁止新建、扩建与水工无关的项目。

河流型湿地主要指河流、水渠等水面面积。

其中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全市河流型湿地共计约230条。

北京市库塘型湿地主要包括主要指湖泊和水库正常蓄水位时的水面面积,并包括水体外侧5米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全市郊区87座水库的水面总面积约3.2万ha,分布以山区为主。

水滨保护地带指河流沿岸除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外,从河道上开口算起,外延30~100m不等的范围;以及在库塘型湿地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外,以水库坝顶高程沿自然地势外延100~200m的范围。

该区域应以绿化为主,主要作用是在近水带留出一定的区域,建设生态过滤缓冲带,保护河湖湿地水质。

限制建设对象主要指影响河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干扰水域公共性、可达性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限制除公益性基础设施、河湖湿地管理、教育科研等项目以外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如旅游业、宾馆业、住宅房地产等项目应在水滨保护地带的外侧发展。

在前述保护地带基础上,对于发育较好、生态系统较为完整或者较为脆弱、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划定自然保护区,同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河流、湖泊等水体及水滨保护地带内限制村庄新建、扩建,如确有必要,应朝向水滨保护地带外侧发展。

2.2绿化保护地区

Ø自然保护区

北京市自然保护区共分为国家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家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县级的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集中了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县级的自然保护区为限制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村庄建设。

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

缓冲区、实验区内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现状村庄的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设形式应与自然保护区保持协调。

Ø风景名胜区保护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以景源评价为基础进行风景保护分级,划分为四级保护区,即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风景名胜特级保护区为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为禁止建设区。

风景名胜一级保护区为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划出的一定范围与空间,在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为相对禁止建设区。

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为严格限制建设区。

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为一般限制建设区。

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现状村庄的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设形式应与风景名胜区保持协调。

Ø森林公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森林公园是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森林公园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进行。

现阶段由北京市林业局主管森林公园工作。

森林公园内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

现状村庄的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设形式与森林公园保持协调。

Ø城镇绿化隔离地区

中心城(即原市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市区中心地区与边缘集团、边缘集团与边缘集团之间的不规则环状绿化地带。

中心城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钉桩确界的绿地纳入城市绿线,为永久性城市绿地,除少量配套建设项目外,为禁止建设区。

北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范围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及市区边缘集团外界至规划六环路外侧1000米绿化带。

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色限建区由两个绿环、9片楔形限建区及5片组团间绿色限建区构成,为限制建设区。

中心城楔形绿地是以中心城东南、西南、西北、北、东北方向的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及河道、放射路两侧绿化带、城市公园绿地等为主的、由外向内楔入城市中心区(二环路)的放射状绿色区域,是城市中心区与郊区气流交换的重要载体。

中心城第一道绿隔、第二道绿隔、楔形绿地内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

规划钉桩绿地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

2.3文物保护地区

Ø长城保护区

长城两侧500米为近期长城临时保护区的非建设区;长城两侧500-3000米为近期长城临时保护区限制建设区。

长城墙体两侧500米范围内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和现状村庄扩建。

现状村庄建设的规模、建设强度、建设形式应与长城保持协调。

Ø地质遗迹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可分别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地质遗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

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

Ø矿产资源密集点地区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重要类型的矿产资源(如金、铁)赋存地:

矿产资源点密集(>1.5个/平方公里)地区。

矿产资源密集点地区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

3村庄规模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目前,市域范围内还存在相当多规模特别小的农村居民点,多数分布在山区。

村庄规模过小造成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大、效益低,尤其位于偏远山区的超小型农村居民点,公共设施配套更加困难,农民生活很不方便。

因此,应根据农民意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迁并一些超小型农村居民点,减少自然村数量,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整合。

4管理体制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目前,在近郊和远郊城镇的城乡结合地区还有很多“城中村”和“城边村”,包括近郊城乡结合部、新城城乡结合部、小城镇和产业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

这些农村居民点,按其产业和就业的特征、人口的户籍结构、土地用途的属性、社区服务与管理的需要,都应纳入城镇体制的范围,但是尚未及时转变体制,或者城乡体制交叉混杂。

由于管理体制不到位,造成很多问题,表现在:

私房违章建筑数量较大,建筑面积严重超标;房屋及市政建设问题重重,房屋质量不高,市政设施不完善,灾害隐患严重;土地利用粗放,对违章建房的管理失控;污染情况严重,环境质量较差,往往存在脏、乱、差现象;社会问题严重,容易形成食利者阶层和藏污纳垢的土壤;容易造成产权改革、规划开发、拆迁补偿等多重难点等。

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在城乡之间的体制方面主要存在三个关键性差别,即人口的户籍属性差别、土地的权属性质差别、社区的管理制度差别。

构成城乡不同体制的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是目前“城中村”体制问题的主要原因。

大致有几种情况:

一是人口的户籍属性已经全部或大部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土地权属、社区管理仍然沿用农村体制;二是土地权属性质已经转为国有,但是多数或部分人口的户籍属性、社区管理仍然沿用农村体制;三是人口的户籍、土地的权属全部或多数已经转为城镇性质,但是社区管理仍然沿用农村体制。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要解决人口户籍、土地权属、社区管理等要素相互协调地从农村体制向新型体制转型。

5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在北京3985个行政村中,有相当数量的村庄属于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历史村落。

对于这些村庄,尊重历史、延续风貌、强化特色是村庄发展的重中之重。

2002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了第二批1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其中郊区10片,分为三类。

其中古村落类包括石景山区模式口,门头沟区三家店、川底下,顺义区焦庄户;古城堡类包括丰台区宛平城,密云县古北口遥桥峪,延庆县榆林堡、岔道城;风景园林类包括海淀区西郊清代皇家园林。

据统计,郊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总用地面积2705公顷,其中重点保护区297公顷,建设控制区2408公顷,保护区规划总人口17230人。

在新农村建设中,对于传统风貌特色明显的村落,要积极予以保留、保护并加以延续,结合旅游合理利用。

对城市化建设地区涉及的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村落,要将村落保护和城市化建设有机结合,使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和谐共存。

村庄发展要做到因地制宜,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村庄作为农民世世代代生活的场所,许多村庄的选址都巧借自然山水、地形地势,村庄形态与自然地貌有机结合,与大地共生,形成独特的村庄特色。

如川底下村是明清时期京西古驿道上的古商贸及宗族聚居村落,村庄典型的风水格局,完整的民居村落环境,灵巧的山地四合院,依山就势的自然村落形态,震撼人心。

村庄发展要做到传承历史,加强传统风貌的保护和延续。

许多村庄发展历史悠久,村落布局和建筑形态独具一格,反映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审美情调,展现了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美景象。

三家店村是京西古道沿线的古村落,由于煤运和商贸发达,与煤业、贸易有关的北方院落建筑群得以发展,形成了独特的建筑形态。

村庄发展要加强人文精神的保护和发扬。

随着城镇化的迅猛发展,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加速,出现村庄“空心化”和“衰败”现象。

如川底下村由以前上百户下降到几十户。

因此,保持村庄特色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庄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扬,增强村庄的文化吸引力,加强人文精神建设,将文化产业、服务业、旅游业有机结合,促进村庄经济的发展。

6影响村庄发展的其他因素

根据本区县特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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