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考法考刑法第一轮练习题及答案解析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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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考法考刑法第一轮练习题及答案解析三

2018法考刑法第一轮练习题及答案解析三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

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

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

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答案】B

【考点】对刑法64条的理解

【解析】A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甲输掉的赌资并非“犯罪所得”,无法退赔。

B项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乙挪用了500万,其造成的损失即是500万,因此也应退赔500万。

至于购买房屋贬值这一事实并不影响退赔数额的计算。

C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此处的100万既是行贿款也是受贿款,既然已经没收,则不得再令行贿人退赔。

D项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二人共同对30万元负责,即应该二人共同退赔30万,而非每个人退赔30万。

2.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答案】D

【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A选项,受贿后使用受贿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仅以受贿罪论处即可。

A项错误。

B选项,乙明知他人去实施抢劫,而为他人的抢劫行为提供帮助,即帮助他人将用于实施抢劫的汽车更换车身颜色。

因此,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C项错误。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为其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D项正确。

3.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

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

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

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

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

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答案】C

【考点】本题主考查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C项正确,ABD错误。

4.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

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

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A选项考查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法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此A错误,不当选;

B选项考查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客观要件是过失引起火灾;主观要件是过失;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确切一点说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因此构成失火罪。

答案B是正确的。

C选项考查放火罪。

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由此C错误,不当选;

D选项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D错误,不当选。

5.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

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

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

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A

【考点】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解析】AB选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题中,甲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挟持保安乙以压制其反抗,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但抢劫罪既遂的认定,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本题中甲取得财产是基于储户丁的怜悯,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未遂,至于取得的5万元不影响未遂的成立。

A正确,B错误。

C选项考察绑架罪。

绑架罪中绑架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抢劫则具有同一性。

另外绑架罪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本题中,乙和丙都是储蓄所的职工,甲挟持乙要求丙交出现金,实际上针对的是储蓄所本身,而不是向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同时,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因此甲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C项错误。

D项考察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具有几个特定:

从威胁的方式看,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从威胁的内容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知,甲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D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官方答案为B:

刑法理论的变化导致答案变化)。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答案】ABD

【考点】本题主要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以及14到16岁的刑事责任问题。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以上八种情形,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

A项中,15周岁的人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奸淫幼女的,虽然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应该对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强奸罪,因此,A的说法错误,当选。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B项中15周岁的人虽然对强奸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B和D的说法错误。

2.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

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D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属于因果关系错误。

潘某的死亡没有按照行为人的预想发展而是危害结果推后出现,属于因果关系错误,A正确。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形。

刘某想杀死潘某也只杀死了潘某,所以不存在打击错误,B错误。

根据通常理论,在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情形下,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之间不是一个异常介入因素,则认为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刘某在杀人以后进行一个毁灭证据的行为具有通常性,所以刘某的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刘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错误,D正确。

3.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考点】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解析】A项,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致后者跳楼自杀,死亡结果由行为人的自杀行为所导致,老师没有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也不存在犯罪过失。

B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是对他人死伤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成立故意犯罪。

C项,小偷突然抽筋溺毙,属于意外事件,不涉及追赶者的过失责任。

D项,邻居没有过失犯罪行为,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儿童摔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4.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答案】BCD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A错误。

第58条第一款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BC正确。

第55条第二款规定: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

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

(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

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

(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

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

(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

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

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

(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

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

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

(事实六)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考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解析】本案中,尽管甲肇事之后逃逸,但逃逸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即使甲及时救助,也不可能防止胡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故甲的行为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能适用这种情形的法定刑。

事实上,胡某的死亡属于甲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当然,甲交通肇事后逃逸,数日后向警方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成立自首,但要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的法定刑。

AD选项正确,BC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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