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解析第八章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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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市场基础知识》要点解析第八章1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堡

  考点结构

  

  考纲分析

  ·掌握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层次。

  ·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

  ·掌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询价制度和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有关规定。

  ·掌握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

  ·掌握对证券发行及上市、证券交易市场、上市

  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

  ·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

  ·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

  ·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自律管理职能。

  ·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结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熟悉《证券没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

  ·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

  ·熟悉《反洗钱法》的调整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

·熟悉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

  ·熟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熟悉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职能、结算制度。

  要点解析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要点一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l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先后对原《证券法》进行了修订。

现行《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要点二

  《证券法》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1·单项选择题】

  我国《证券法》以证券市场各类参与主体为调整对象,其核心旨在()。

  A.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B.扩大市场规模,为国民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服务

  C.打击各种金融犯罪,保证国有资产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害

  D.为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提供法律保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答案】A

  现行《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证券法》共分12章210条,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五次回忆通过,于l99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后分别由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

现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三

  《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壹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法》共分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毒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

  以下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的禁止行为的有()。

  A.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B.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C.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肴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D.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割行交易

  【答案】ABC

  【例题3·不定项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其范围包括()。

  A.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外资公司

  D.中外合资公司

  【答案】AB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法》分为l2章103条,分别为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刑法》于1997年3月l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此后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作了修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经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刑法》及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或与证券有关的主要规定如下。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

  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一条)。

  【例题4·判断题】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旌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威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条)。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条)。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8.操纵证券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二条)。

  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卜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肴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餐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经2006年10月3l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共分7章37条,其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其内容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压:

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及附则。

  《反洗钱法》f勺主要内容如下,

  1.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行政法规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共分8章9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解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基本程序,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按制人有限制性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与从业经历的规定,要求公司业务范围与经营能力相匹配;公司变更重要事项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成为公司大股东的批准程序;证券公司合并、分立与退出市场过程中客户权益的保护;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期阳及登记程序等。

  要点八

  2.组织机构。

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席证券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白匀职务,不得与才:

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

要点九

  3.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明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防范风险的一般规定及对分支机构管理的基本要求。

  要点十

  4.客户资产的保护。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要点十一

  5.监管措施。

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要点十二

  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为:

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细化、落实《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依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风险处置的措施主要有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等五种形式。

  1.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种处置措施。

  2.托管、接管。

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种处置措施。

  3.行政重组。

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4.撤销。

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要点十三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解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对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

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解释】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要点十四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型总量的20%,公开发型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力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58条,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

  2.发行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满足持续经营时限、连续盈利、净资产及股本总额的有关规定。

  3.发行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先由发行人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其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最后,由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锐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4.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q,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疗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发行人和保荐人虚假陈述、骗取发行核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工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监管措施。

  要点十五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72条,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1.总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定期报告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例题6判断题】

  公开原则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要点十六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证券公司申请融咨融券业各试点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同时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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