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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

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分录

1、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2、收入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3、扣除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4、资产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5、储备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1、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入+投资收入

税收调整收入=利润总额+税收调整增加额-税收调整减少额+弥补国内亏损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应纳税额=应缴纳所得税额-所得税减免额-所得税抵免额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海外收入应缴纳所得税额-海外收入应缴纳所得税额

1

信贷所得税额

本年应缴纳(可退还)所得税额=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所得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一)视同销售

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视同销售收入是“税收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货物、财产和服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XX)6月初,公司决定向员工发放专用面粉和购买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每人发放2袋面粉和2桶植物油。

每袋面粉的单位生产成本为40元,平均售价为67.80元(含增值税);植物油是生产原料。

购买时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桶的采购成本是50元。

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此外,公司还决定为5名优秀员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4名生产工人)提供由新闻旅行社组织的免费“春节港澳六日游”,每人1380元。

根据会计准则,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分配自产货物(面粉)时,确认应付给员工的工资:

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67.80×2×85=11526(元),计入管理成本的金额=67.80×2×15=XXXX,许多企业对此有错误理解许多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补贴,就应该是免税收入。

但实际上,根据不同情况,财政补贴可以是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或应税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的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通过“补贴收入”账户核算,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通过“非营业收入-政府补贴”账户或“递延收入”账户核算

1,政府补贴收入实现时间的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将政府补贴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和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是指企业为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而获得的政府补贴。

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以外的政府补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应确认为递延收入,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未来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入,

7

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赔偿,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根据财税法,在[XXXX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返还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获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资金支出

8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应列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或免税所得)。

只有在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出具确认免税收入的文件,并且可以在会计收入年度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免税收入才应归类为免税收入。

否则,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入获得财政补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XXXX〕财税年度申报中,免税的政府补贴收入将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表”的第5行,然后非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将分别填入附表3“税收调整项目表”的第14行“非税收入”和第15行“免税收入”,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税收规定的非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入。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务处理和税务调整的金额,填写在附表3“税务调整项目表”第11行“政府补贴确认为递延收入”一栏:

当该“递延收入”账户有贷方余额时,表明“非营业收入-政府补贴”金额小于税额。

根据“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金额的差额填写“调整后的增加额”,根据“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金额与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所有递延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后的税额的差额填写“调整后的减少额”

[例1]b粮食企业3月向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借款3600万元购买XXXX储备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自4月XXXX起,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度初根据企业b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向企业b拨付贴息资金。

(1)4月XXXX,实际收到540,000元财务折扣时:

贷款:

540,000“3600×6%>4“

9

贷款:

540,000

(2)补偿XXXX4月利息支出的180,000元财务折扣计入当期收入:

255,000元五月和六月的参赛作品同上

[例2]c企业生产先进的模具产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这类产品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增值税政策,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70%返还。

今年1月,XXXX实际缴纳增值税150万元2月XXXX,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105万元。

当企业

C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贷款:

银行存款1050000

贷款:

非营业收入1050000

[例3]2月3日,企业a需要购买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格为500万元。

由于资金不足,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210万元3月1日,XXXX政府批准了企业a的申请,并向企业a拨付了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收到)4月30日,XXXX,企业a购买了未安装环保设备的设备。

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为10年。

折旧是用直线法计算的(假设没有残值)4月XXXX,企业a出售了设备并获得了价格。

3月1XXXX日,它实际上收到了财政拨款。

确认政府补贴:

贷款:

银行存款2,100,000,

,10,

贷款:

递延收入2,100,000

(2)4月31日购买的设备,XXXX:

贷款:

固定资产4,800,000,

|贷款199:

银行存款4,800,000,

(3)同时,股份递延收入:

①应计折旧:

贷款:

40,000,

贷款:

累计折旧:

40,000②股份递延收入(月末):

贷款:

递延收入1750“210万”1XXXX月出售设备。

同时,核销递延收入余额:

①销售设备:

借款:

固定资产清算960,000,

累计折旧3,840,000“8年×12个月×40,000”借款:

固定资产4,800,000借款:

银行存款1,XXXX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及其他与员工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业务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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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行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允许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金额超过限额,将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4。

资产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1)财产损失1。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1条规定,发生存货毁损时,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准备的金额。

存货损失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跌价计入当期损益=存货处置收入-存货账面价值-相关税

=存货处置收入-(存货成本-累计折旧准备)-相关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3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后的处置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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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固定资产不足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毁损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税费2、税费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XX[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税前扣除。

未报告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自XXXX1月1日起,增值税将按照《关于对部分货物适用低增值税率和简易增值税政策的通知》(XXXX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税;

普通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旧货物,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旧固定资产,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和存货资产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一定等于上述会计公式计算的当期损益。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年度作为调节税和增加项目处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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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处置时应进行调节税和减少项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货物盗窃、霉变、变质等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尽管税法规定异常损失存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但对异常损失存货的不同会计处理会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以下是一个例子,说明不同的会计处理对存货异常损失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影响。

[案例]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货物在XXXX,A公司购买了一批生产用原材料。

该批原材料的无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7万元。

后来,由于管理不善和变质,这批原材料无法使用。

企业甲清理原材料,并以固定价格出售,获利10万元。

假设企业a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1)

转入清算时的借款: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出117万笔贷款:

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移)170000

(2)

借款:

100000,

256199

贷款: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漏-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漏8547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4530(3)结转清算损益

贷款:

非营业费用1084530

|贷款199: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漏-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漏1084530分析:

根据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企业A将转移所有原材料因此,与原材料相关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不能抵扣。

同时,对企业在清理和销售原材料时取得的变价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但是,实际上,企业在改变原材料价格时,赚了10万元。

我们可以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原材料都损失了。

由此可见,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应为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该部分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而清理所得部分可视为无损失,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只要企业在会计处理中不将其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没有必要转出该部分的进项税额。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1)是企业转入清算时的

存货实际非正常损失=1000000-100000/(1+17%)=914530(人民币)

存货非正常损失应纳进项税=914530×17%=155470(人民币)当企业实际遭受损失时,按扣除金额转入

20

等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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