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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纲要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含义与内容

1.中国法制史的含义P3

⊙中国法制发展的历程

⊙一门学科(有双重性)

2.中国法制史的内容P3

各发展时期的立法、司法、法律思想等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意义P12

1.基础法学的重要学科

2.有助于法理学的学习

3.有助于部门法的学习

4.有利于了解、理解和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5.有利于知识结构的完善和思维方法的改进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为现代法治贡献什么?

重法治吏观念;刑罚仁道主义;

“法自然”思想;科举取士;

“公天下之法”观念;民本主义;

“(汤武)革命权”观念;

“法重于君”,“法尊于君”的观念;

政治权威与思想权威的分离;

社会治理重视“礼仪”,重视循规蹈矩、表面文章的仪式或礼节。

(范忠信)

四、中华法系的若干基本特点

★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亦融合了道、释的某些教义

★礼法结合

★立法权与司法权始终集中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

★法律以刑法为主

★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诸法并用

★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职业法学家集团的缺位

☆罪刑关系既是法定的,又是非法定的,二者构成了一个法定又非法定、非法定又法定的和合体。

☆中华法系具有法典的法家化、法官的儒家化、民众法律意识的鬼神化等三大特点。

☆铃木贤(日本国北海道大学):

中华法系的基本思维有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与司法界限不明。

第二,强制与合意模糊不清。

第三,中国的裁判制度按社会危害性高低,分为刑事裁判、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体系。

☆高见泽磨(日本国东京大学):

通过赏的量(相对于功)和罚的量(相对于罪)来定量评价人的多样化行为,并依靠这一方式来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功罪赏罚型的法。

☆陈顾远《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

中国固有法系之神采为人文主义,并具有自然法像之意念;

中国固有法系之资质为义务本位,并具有社会本位之色彩;

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为礼教中心,并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

中国固有法系之筋脉为家族观念,并具有尊卑歧视之情景;

中国固有法系之胸襟为弭讼至上,并具有扶弱抑强之设想;

中国固有法系之心愿为审断负责,并具有灵活运用之倾向。

五、中国法制史学科发展历程

1.古代(清末以前)

刑法志

2.近代

引进西方学科体系与研究方法

3.1949年后

文革前;文革中;文革后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与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观点介绍P16

1.起源时间

起源于原始社会

起源于黄帝

起源于尧舜

起源于夏代

2.起源方式

▲起源于天道与神意。

▲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起源于“理”即宇宙绝对精神。

▲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起源与国家的形成有关。

▲起源于战争与祭祀

二、中国法律起源与习惯法P18

三、两个重要观点

《左传》: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2.礼源于祭祀

☆中国古代的“刑”、“法”、“律”

刑:

杀戮,处罚;刑通于“型”,规范之意。

《说文解字》: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说文解字》:

律,“均布也。

”段玉裁注: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四、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

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第二节夏代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P19

“天讨”、“天罚”、“奉天罚罪”。

二、法制概况P19

习惯法;制定法(如禹刑);

誓(战时紧急命令);命(具体政令)。

三、法制具体内容P19

1.罪名:

▲“昏、墨、贼”

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不孝”

▲“弗用命”

2.刑罚(旧五刑,奴隶制五刑):

墨:

在犯人面或额部刺字并涂墨;

劓:

割去犯罪人的鼻子;

剕:

砍去犯罪人的脚;

宫:

毁坏犯罪人的生殖器;

大辟:

各种死刑。

☆新五刑:

笞、杖、徒、流、死

四、司法制度P24

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中央最高司法机构称“大理”

地方司法官称“士”

监狱:

圜土与夏台

第三节商代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P19

神权法思想更加发展

受命于天(“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恭行天罚

二、法制概况

汤刑;官刑;誓;

训或诰(王及权臣的命令或文告)

三、法制具体内容

1.罪名:

◎荀子:

“刑名从商”

“不吉不迪”:

不按正道办事

“颠越不恭”:

狂妄违纪,不敬国王

“暂遇奸宄”:

不法不轨,奸诈作乱

不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乱政与疑众

2.刑罚:

沿用夏代五刑。

死刑新形式有:

炮格(烙),犯人行走在架于炭火的铜柱之上。

醢(hai),把罪犯捣成肉酱。

脯(fu),罪犯杀死后晒成肉干劓殄(yitian),族诛。

剖心

3.民事性法律制度

▲所有权:

最重要的客体是土地和奴隶,

土地制度为奴隶制贵族国有,

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

▲婚姻与继承:

夫妻制度形成。

王位继承:

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

四、司法制度P25

1.司法机构:

商王有最高司法权。

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为司寇。

主要司法结构是内、外服制度。

2.审判:

神判与天罚。

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3.监狱:

“囹圄。

囚禁周文王的临时监狱羑里。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一、法制指导思想P27

1.以德配天

“天命靡常”,“惟德是辅”

2.明德慎罚

明德----提倡德教

(敬天、敬祖、保民)

慎罚----不滥罚无辜,审慎施刑

3.影响:

“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

二、西周法制概况P30

(一)法律形式

1.周王及诸侯、卿大夫发布的命令(如诰、誓、命等)

2.周礼

周公制礼:

周公以周部族固有的传统习惯法为基础,吸收夏商两代的礼制,揉合而成周礼。

周礼内容丰富,大到国家政制法度,小至日常行为规则,无所不包,核心为尊尊与亲亲。

3.《九刑》与《吕刑》

4.前代习惯

(二)礼与刑的关系P32

◎礼与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1.礼以教化,刑以惩罚的功能区分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适用原则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的礼。

刑罚主要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贵族犯罪予以宽宥和减轻。

◎上下:

尊卑、轻重

三、西周的行政法律制度P29

1.宗法制度

以血缘为纽带,宗族与国家相结合,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法律制度。

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

◎“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政治、经济与道德的共同体

2.分封制(“封邦建国”)

邦国中亦推行嫡长子继承制度;

下级对上级尽服从与保卫义务。

四、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P37

1.刑法原则

(1)区分眚(过失)与非眚(故意),惟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2)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3)罪疑从轻

(4)宽严适中

(5)同罪异罚

(6)刑罚世轻世重

2.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

(2)犯王命

(3)违背誓言

(4)群饮

(5)失农时

(6)寇攘奸宄寇:

聚众抢夺;攘:

窍取;奸宄:

盗窃。

(7)诽谤

3.刑罚

(1)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2)五罚:

以赎刑折抵五刑

(3)流刑

(4)鞭刑

(5)罚丝

五、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P43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客体:

土地,奴隶

所有权的主体:

奴隶主

贵族分得土地后,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田里不鬻”)

周王有权“削地”。

奴隶可以被买卖、交换、赠予,也可以用于赔偿、抵债、继承

2.债

(1)侵权行为之债

(2)契约之债买卖、借贷、租赁

3.婚姻、家庭与继承

(1)夫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的成立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二,同姓不婚

原因:

a.“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b.“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第三,必须合乎“六礼”

纳采:

媒人提亲,送一只大雁作为见面礼,下聘礼。

问名:

请问女方的姓名、生辰八字,以便归家占卜于宗庙之中。

纳吉:

告之女方卜得吉兆,定约,婚姻成为定议。

纳征:

男方向女方缴纳货币或皮帛。

请期:

确定婚娶的吉日。

亲迎:

男子受父命赴女家迎娶。

(3)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七种情况下丈夫可以休妻: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三不去,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如何看待“七出三不去”?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P48

1.司法机构

周天子

中央司法官员:

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

地方司法官员:

乡士、遂士

各诸侯国司法机关

2.监狱

圜土

3.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区分民刑案件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郑玄之注)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

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周礼·秋官·司寇》)

“钧金”(三十斤铜),“束矢”(百矢为束)。

(2)审理

缴纳诉讼费三日之后开庭

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一方故意不到的,以败诉论。

双方坐地对质

“狱讼不席”

◎“五声听狱讼”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从五个方面详细审查原告、被告的心理活动,以此做为判断的依据

▲证据制度

口供与“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

注意运用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

(3)判决

案件审理之后,一般十日之内依据刑书规定进行判决,刑书没有规定,则“上下比罪”,适用法律类推。

判决书制成后,向当事人宣读。

判决之后,允许上诉,上诉期限依地区远近而定,从十天到一年不等,“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4)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尚书·吕刑》)

春秋战国、秦汉

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P54

生产力的发展:

畜力耕作与铁农具的推广;水利灌溉与农耕技术的提高。

开垦“私田”:

各国的田制与税制改革。

“礼崩乐坏”:

“王室独尊”、“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大国争霸”、“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陪臣执国命”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一)儒家——孔子的法律思想

1.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仁”之多重含义,首为“爱人”:

“亲亲”、“尊尊”。

2.“礼治”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3.“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4.人治

为政在人,举贤才

(二)道家——老子的法律思想

1.“道法自然”

2.“无为而治”

3.“小国寡民”

(三)墨家——墨子的法律思想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兼相爱、交相利”,反对“别相恶、交相贼”。

“尚同”、“尚贤”、“非攻”、“节用”、“节葬”“非乐”

2.法律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

3.“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四)法家——商鞅的法律思想

1.“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三、春秋时的成文法运动及争论P55

(一)郑国

1.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二)晋国

1.赵宣子——“常法”(“夷蒐之法”)

2.范宣子制定刑书

3.公布范宣子所制刑书

(三)楚国

1.仆(隐)区(匿)法(楚文王)

2.茆门法(楚庄王)

(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操纵状态,破除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使法律开始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和公开性。

它打破了“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的确立开辟了道路,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四、战国时期的法制P58

1.《法经》

李悝(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魏国人,战国时期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

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以求富国强兵。

(1)《法经》的内容:

六篇:

《盗》、《贼》、《囚》、《捕》、

《杂》、《具》

正律:

《盗》:

关于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罪的量刑规定

《贼》:

惩治人身伤害罪和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刑律规定

《囚》、《捕》:

追捕关押罪犯

杂律:

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减律:

即具律,加减刑罚。

(2)《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法经》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P62

商鞅,卫国人,公孙氏,名鞅.因在秦主持变法有功,被封于商地,号商君,史称商鞅。

(1)内容:

▲实行《法经》,改法为律

▲重农抑商,禁止游士,奖励耕织垦荒

▲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赐爵制

▲革除族居与私斗

▲统一度量衡

▲创立什伍连坐制,奖励告奸

▲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与税制

▲燔诗书明法令,禁游宦之民

▲废除分封制,建立县制

▲“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

(2)意义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重刑的措施,这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刑峻法的法制特征,也为我国专制时代的法制奠定了严酷的基调。

第4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概况P65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事皆决于法”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2.重刑轻罪

(二)主要法律形式P66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田律》、《仓律》、《金布律》等。

2.令——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的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其效力高于律。

3.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如《封诊式》。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吏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一般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5.法律文告

6.程、课、廷行事

二、刑事法律制度P69

(一)刑法原则

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共犯加重

5.自首减刑

6.实行连坐

(1)家属连坐

(2)邻里连坐

(3)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

(二)罪名

1.危害皇权罪

(1)挟书律、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2)妄言,非所宜言

(3)诽谤与妖言

(4)投书

◎言论思想文化该如何进行管理?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渎职罪

“犯令”.“废令”.“伪听命书”(对皇帝的诏令阳奉阴违);“诅伪”(诈伪);“亡玺符”;“不以官(事)为事”;见知不举;(司法)不直;失刑;纵囚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逋事;乏徭。

匿户。

盗徙封。

诬告。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不孝。

弃妻不书。

去夫亡。

娶逃妻。

擅杀子

(三)刑罚

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1.死刑。

执行方式很不规范,且相当残酷,较典型者有:

(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

(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

(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

(4)抽肋,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

(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2.身体刑。

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秦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3.劳役刑。

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

(4)司寇、候。

4.耻辱刑。

(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

(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5.财产刑。

(1)赀刑(甲、盾、布;徭;戍)

(2)赎刑。

(3)没刑。

三、民事法律制度P72

1.民事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

(1)民事权利主体

1)国家——皇帝

2)有爵者(军功授爵20级)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

4)隶臣妾、人臣妾

(2)民事权利客体

2.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与家户私有权——主要以刑罚手段保护

3.债

(1)债的发生:

买卖,借贷,雇佣,租借

(2)债的担保:

不准强取人质做担保

(3)债的变更、履行和消灭:

官府债务可以劳役折抵

4.婚姻与家庭制度

结婚与离婚须到官府登记

夫妻双方皆有告奸的责任与权利

双方互相忠贞

歧视赘婿(“家贫子壮则出赘”)

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

四、经济法律制度P74

▲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

1.农牧业管理与资源保护

《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

《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

《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

《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

《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

《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

《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2.手工业管理

《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

3.商业贸易

《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

《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

《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

4.财政货币管理

《金布律》严格规定了铜钱、黄金、布帛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五、行政法律制度P76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除谥法;皇帝名字须避讳;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

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中央:

三公九卿制

三公:

宰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

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地方:

郡县制

郡,郡守;县,县令。

乡,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里;伍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

游徼循禁贼盗。

(三)官吏管理

1.任官标准与限制

(1)明道德五善:

忠信敬上,清廉勿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2)明法令

(3)不任用“废官”

2.任用方式:

军功爵;客卿制;中央任命地方主官;

地方主官自辟僚属(荐举,征召,任子)

3.考核

“上计”,“考课”。

1.司法机关

皇帝:

“昼断狱、夜理书”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郡守、县令(长)、有秩、啬夫

2.诉讼审判制度

▲公诉与自诉(公诉即官吏纠举,指官吏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

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其子及奴妾

▲证据制度:

以被告人口供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官吏举告与民人告奸必须举证,广泛收集证据,各种证据必须详载于笔录。

▲法官责任:

量刑不当即为“失刑”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为“纵囚”罪。

▲爰书

▲读鞫、乞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一、法律概况P85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以“无为而治”、“宽省刑罚”、“轻徭薄赋”为主导的立法思想

2.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阳主阴辅的天道观→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二)立法活动P87

1.高祖刘邦时期

(1)“约法三章”

(2)《九章律》,萧何,九篇=《法经》(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3)《傍章律》叔孙通,有关朝仪,十八篇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张汤,二十七篇,宫廷警卫。

(2)《朝律》,赵禹,六篇,朝贺礼仪。

至此完成汉律六十篇三百五十九章。

(3)单行立法《酎金律》、《左官律》、《推恩令》、《阿党附益法》、《沈命法》等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

(三)主要法律形式P88

1.律《九章律》与单行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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