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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学章程

香港大学规程澳门大学章程[已被修正]

1999-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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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澳门

文  号:

第470/99/M号训令

发布日期:

1999-11-30

执行日期:

1999-11-30

失效日期:

2002-3-21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大学的机关

第一节校监

第二节管理机关

第三节咨询机关

第三章澳大的架构

第一节学术单位

第二节领导机关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四节教学委员会

第五节研究中心

第六节澳大的行政技术部门

第四章人事

第五章财政及财产之管理

第六章最后及过渡规定

十二月六日

核准《澳门大学章程》的二月三日第25/92/M号训令自公布至今已逾七年了。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显示有必要对该章程作出相关的修改,以便配合这所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在学术和行政架构上的发展和完善。

基此;

在澳门大学的建议下:

护理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所赋予的权限,着令如下:

第一条核准通过本训令附件《澳门大学章程》。

第二条废止二月三日第25/92/M号训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黎祖智

附件澳门大学章程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性质)

一、澳门大学(以下称为澳大),为一所致力于教学、学术研究及推广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公共高等教育机构。

二、澳大为公权法人的机构,享有学术、教学、纪律、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第二条(原则)

澳大的指导性原则为:

大学须拥有高度的自主性、参与性和团结性;学术的自由和平等;获得信息、教育和文化的权利。

大学须努力促进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间的互相沟通和包容,在学习、研究及其它表达文化的方式上展示多元化的思想。

第三条(宗旨)

一、澳大的宗旨是以人文、公民、科学和文化之培训为其神圣的任务,具体如下:

a)高等教育;

b)科学研究;

c)知识传播;

d)促进澳门的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经济及社会的发展;

e)培养澳门发展所需的高级人才;

f)开展惠泽社区的社会、文化、康乐及体育活动;

g)参与文化遗产和环境的保护;

h)推动提高大学声誉的工作和有关的活动;?

i)与其它同类型的机构,特别是与葡萄牙及中国等机构进行文化、科学、技术上的交流;

j)为加强东西方的关系作出贡献,藉此提升澳门在两种文化交流中的价值;

k)在教学活动的范围内,加强不同民族间的合作和接触,尤其是为促进中葡关系和友谊作出贡献。

二、澳大在开展教学活动的同时,须努力与本地区或海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共同合作,拓展多元化的科研空间。

三、澳大须积极举办或参与与其宗旨及利益相符的,本地区或海外的,牟利或非牟利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活动。

四、澳大须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五、澳大受本章程及其补充规章和澳门现行法例约束。

第四条(学位、名衔和文凭)

一、澳大有权颁授各学术领域的高等专科、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与大学开设的课程相符的其它名衔、文凭和证书。

并为继续升学而在本校进修的人士,给予同等的学历证明。

二、大学有权颁授《名誉》博士学位及其它名誉名衔。

第五条(学术自主)

澳大在行使其学术自主权时,享有自由制订、规划及进行各项研究计划、科学和文化活动。

第六条(教学自主)

一、澳大在制定其学习课程、科目大纲、教学计划、选择学习评估方式和试行新的教学方式上享有自主权。

二、澳大在行使其教学自主权时,确保理论和教学方式的多元化,藉以保障教学和学习的自由。

第七条(纪律自主)

澳大依据现行的规章,使其员工和学生在有纪律的约束下享有高度自主权。

第八条(与本地区政策之配合)

澳大积极配合本地区所制订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政策,并在该等政策的制定和发展上给予协助。

第九条(总址)

澳大的总址设在澳门,但可于海外设立办事处。

第十条(标志)

澳大采用自己的标志、服式和礼仪。

第二章大学的机关

第一节校监

第十一条(校监)

澳大的校监为澳门总督。

第十二条(权限)

校监的权限:

a)任免校长、副校长和行政总监;

b)任免大学校董会主席;*

c)听取大学管理机关和校董会的意见后,核准澳大的标志;*

d)颁授名誉学位;

e)主持所出席的各项大学活动及仪式。

第二节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管理机关)

澳大的管理机关为:

a)校长;

b)管理委员会;

c)教务委员会。

第一分节校长

第十四条(任免)

一、校长由校监任免。

二、校长由正教授或其它具有博士学位的学者中挑选委任,任期为两个学年,可续任。

三、校长由两位副校长协助执行其职务。

第十五条(权限)

一、校长的权限为监督澳大的整体管理工作:

a)代表大学;

b)主持管理委员会和教务委员会会议,并确保其决议顺利执行;

c)监督各学术单位和研究中心的运作并确保彼此间的协调;

d)根据以下第三十九及四十条之规定,任免各学术单位领导层的职务担任人和副院长;

e)确保大学与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行使监管权的部门的关系;

f)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其它权限。

二、校长可将部份权限授予各副校长,同时可把部份属于行政范围内的权限授予行政总监。

三、校长还可将部份权限授予各学术单位的院长或同等职位之人士,以及研究中心负责人,以便处理其领域内的专属事宜。

第十六条(不得兼任)

一、校长所担任的是专职性的职务,故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公共或私人活动。

二、上款所述不包括执行获总督批准的公共利益活动。

三、在不妨碍其主动提出授课的情况下,校长可豁免授课。

第十七条(代任)

一、校长在外出、缺席、回避或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其职位由副校长中任职最久的一位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年资,按担任副校长日起计算,若出现相同情况时,则以任职澳大的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对校长的技术性辅助)

校长可拥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辅助其执行职务。

主要的职务为:

a)法律事务辅助;

b)国际关系与合作;

c)学位后教育和研究工作;

d)翻译及传译。

第二分节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校长,兼任主席;

b)副校长;

c)行政总监。

第二十条(权限)

管理委员会的责任是确保澳大的行政、财政和财产的管理。

主要权限如下:

a)听取教务委员会和大学校董会的意见,制订大学的总体方针和发展计划;

b)编制大学的计划书和报告书,并将之呈交给监管机构确认;

c)编制大学的预算建议书,并将之呈交给监管机构核准;

d)收取大学应收的收入;

e)向政府申请教育拨款;

f)审核财政支出;

g)编制管理账目,并将之呈交给监管机构确认;

h)审查备用资金和存款,查核会计和出纳的账目纪录;

i)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增加额外开支的情况下,接受给澳大的各项捐赠、遗产和遗赠,并完善必要的手续;

j)依法批准动产及不动产的租赁与建置,转让或清理闲置的财产;

k)批准大学日常运作所需的物资和服务;

l)批准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使用大学的设施和设备;

m)管理大学的财产,监督其运作及保养。

编制和更新动产和不动产的清单及其登记资料;

n)在不影响各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的专属权限情况下,决定大学员工的录聘,并呈报监管机构核准;

o)决定学术单位及其学系,研究中心的设立、合并、更改或撤销,并呈报监管机构核准;

p)决定大学各课程的开办、合并、更改或撤销,并根据情况呈报监管机构核准或确认;

q)决定学术单位领导层的职务担任人及研究中心负责人的任免;

r)听取教务委员会的意见后,修改澳大人事章程,并把所修改后的版本呈报监管机构核准;

s)听取教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对大学章程的修改作出决定,并把所修改后的版本呈交监管机构核准;

t)核准大学的各项规章,并呈交监管机构确认,若需对外公布,须作出具体的出版措施;

u)就有关澳大标志的议案提出意见;

v)决定本章程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工作的施行;

w)决定本章程第三条第二及第三款所指协议的签署,以及其它工作的实施,并须呈报监管机构确认;

x)决定所有与澳大正常运作有关的,而其所属部门未明确的各项事务。

二、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各学术单位的领导人、各研究中心的负责人,以及大学各部门的主管。

第二十一条(运作)

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必须在全部成员或其代任者出席的情况下,由多数票作出决定。

若票数相等时,主席可作出最后的决定。

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必须在校长和其中一位成员共同签署下才能生效。

三、管理委员会的行政秘书一职,由校长在部门主管中委任,并由其负责撰写会议纪录。

四、学术单位的负责人、行政部门主管或凡大学成员均可被邀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五、管理委员会受自身的规章所约束。

第二十二条(副校长)

一、副校长由校监任免。

二、副校长须由正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学者中挑选委任,任期为两个学年,可续任。

三、副校长的责任为:

a)辅助校长执行其职务;

b)执行校长或管理委员会授予的职务。

四、副校长在外出、缺席、回避或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其职位依次序由资历最高及次高的两位学术单位领导层的职务担任人代任。

五、上款所指的年资,按担任有关职位的时间计算,若出现相同情况,则以任职澳大的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行政总监)

一、行政总监由校监任免。

二、行政总监须由合资格的人士中挑选委任,其任期为两个学年,可续任。

三、根据管理委员会授予的权限,行政总监是执行大学行政、财政和财产管理的负责人。

四、行政总监在外出、缺席、回避或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其职位则由管理委员会指派一位部门主管代任。

五、行政总监可得其权限下放予部门主管,以求达到最佳的运作。

第二十四条(不得兼任)

一、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述之规定,同时亦适用于副校长和行政总监。

二、同一条的第二及第三款之规定,还可适用于副校长。

第三分节教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定义)

教务委员会是澳大的学术及教学机关。

第二十六条(组成)

一、教务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校长;

b)副校长;

c)各学术单位的正副院长或同等职位之人士;

d)各学术单位的正副教授;

e)根据教务委员会所订定的准则,从各个学术单位的助理教授中选出的代表。

二、预科中心和校外课程及特别计划中心的负责人,须由校长邀请列席教务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权限)

教务委员会指导澳大的学术及教学工作,其权限主要为如下:

a)对大学的总体指导方针提出建议;?

b)对开办、合并、更改或撤销学术单位、学系、研究中心等事宜作出评估;

c)核准大学所开办的课程的组织安排及可能出现的修改;

d)制定入读大学课程的特定条件,若遇与考试有关的事宜,则须听取各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e)核准各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所建议的学习评估标准;

f)核准各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所建议组成的硕士、博士及其它学术考试的典试委员会;

g)订定博士学位的范畴;

h)促进研究工作的发展;

i)建议颁授名誉学位及其它名誉名衔;

j)对澳大的标志给予意见;

k)对有关大学章程的修改议案提供意见;

l)为名誉学位委员会推选代表。

第二十八条(运作)

一、教务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常设或临时委员会的形式运作,并以其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议。

二、教务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有:

a)研究委员会;

b)教学委员会;

c)图书馆委员会;

d)计算机教育委员会;

e)教师/学生咨询委员会。

三、非教务委员会成员,可被邀请列席教务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四、教务委员会的行政秘书一职,由校长在部门主管中委任,并由其负责撰写会议纪录。

五、教务委员会受自身的规章所约束,该规章订定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作之规则。

第三节咨询机关

第一分节大学校董会

第二十九条(定义)

大学校董会是一个旨在建立大学与社会的联系,并制订大学发展方针的机构。

第三十条*(组成)

一、大学校董会的组成如下:

a)主席;

b)管理委员会成员;

c)学术单位的院长及理事会主席;

d)教学委员会成员二名;

e)图书馆馆长;

f)社会文化司司长代表一名;

g)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

h)教育暨青年局局长;

i)具公认能力的人士,人数不多于16名,由校监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以外地区的科学、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领域的人士中委任。

二、主席是由校监从上款i)项所指的人士中委任,其薪酬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大学校董会设有副主席二名,由主席从校董会成员中委任,并可将主持会议的权力授予其中一位副主席。

第三十一条(权限)

大学校董会的主要权限为:

a)致力推动澳大与社会之间在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里的互动关系,提出相关的建议或意见;

b)对大学的发展计划提出建议,并协助其执行;

c)在大学要求的情况下,对所开办的课程的适当性提出意见或建议;

d)对由校监向大学校董会提出的所有的事项提供意见或建议;

e)为名誉学位委员会推选代表。

第三十二条(运作)

一、大学校董会以全体会议形式运作。

二、大学校董会的行政秘书一职,由校长在部门主管中委任,并由其负责撰写会议纪录。

三、大学校董会受自身的规章所约束。

第二分节名誉学位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定义)

名誉学位委员会是一个有权限的机构,负责审议颁授名誉博士学位及其它名誉名衔。

第三十四条(组成)

名誉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为如下:

a)校长,兼任主席;

b)副校长;

c)大学校董会代表三名;

d)教务委员会代表三名;

e)由于决定名誉学位颁授的范围是相当慎重的,因此校长可在相关的专业领域内指定一或两名学者为代表。

第三十五条(运作)

一、名誉学位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形式运作,并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二、名誉学位委员会的行政秘书一职,由校长在部门主管中委任,并由其负责撰写会议纪录;

三、获名誉学位委员会审议赞成的提案须呈交校监核准。

第三章澳大的架构

第一节学术单位

第三十六条(学术单位)

一、澳大的学术单位由学院所组成。

二、根据现有的课程和不同的知识领域,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大学各学术单位的开办、合并、更改或撤销的建议呈交监管机构核准。

三、澳大由下列学术单位所组成:

a)教育学院;

b)社会科学及人文学院;

c)科技学院;

d)法学院;

e)工商管理学院;

f)中文学院;

g)葡文学院。

四、澳大可在其教育学院的范围内开办一所附属学校,负责幼儿,小学,以至中学教育。

第三十七条(自主及组织)

一、学术单位享有学术和教学自主权。

二、学术单位在内部可以学系的形式来组织。

三、学系的开办、合并、更改或撤销,应由有关的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听取教务委员会的意见后,由管理委员会作出核准。

四、在有关学术单位的领导机关的建议下,经管理委员会委任一名学院秘书为其提供行政辅助。

第三十八条(机关)

学术单位的机关为:

a)院长或院理事会;

b)学术委员会;

c)教学委员会。

第二节领导机关

第三十九条(委任及代任)

一、学术单位的院长或院理事会的成员,由校长在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在具博士学位的教授中任免。

二、上款所指的任免须经监管机构确认。

三、若有关的学术单位没有具博士学位的人选担任院长或院理事会主席之职位,则可在有关学术范围内,委任一名具硕士学位并任职助理教授的教师担任此职。

四、院长或院理事会主席若在缺席、外出及回避的情况下,其职位则由副院长或副主席代任。

第四十条(副院长)

一、学术单位的副院长,由校长在相关的学术单位院长的建议下,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后,在职阶不低于助理教授的教师中任免。

二、上款所述的任免须经监管机构确认。

三、副院长须依据院长所授予的职权,辅助其执行有关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权限)

一、领导机关的职权为确保相关的学术单位的管理及统筹工作,具体如下:

a)代表该学术单位;

b)确保学术单位的正常运作及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议;

c)提交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及预算提案;

d)根据有关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对人事的录用、晋升及续约等问题作出建议;

e)对学术单位的日常运作所需的财物及服务提出建议;

f)在听取相关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后,对签订协议书及其它的协议作出具体的建议;

g)根据管理委员会所授予的职权,批准开支及进行具体的工作。

二、院长可将其部份权限授予副院长

第四十二条(不得兼任)

一、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述之规定,同时亦适用于学术单位领导层的职务担任人。

二、根据管理委员会所核准的条件,学术单位领导层的职务担任人可获豁免部份授课的职务。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院长或院理事会主席;

b)副院长或院理事会的其它成员;

c)正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助理教授或具硕士学位的客座助理教授;

d)各课程讲师代表。

二、讲师代表从讲师中互选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的主席一职,在其成员中互选一位正教授或副教授担任。

第四十四条(权限)

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a)对学术单位的学系之设立、合并、更改或撤销提出建议或意见;

b)对研究中心的设立、合并、更改或撤销提出建议或意见;

c)对学术单位所名列的课程的开办、合并、更改或撤销,以及学习计划的组织和安排提出建议或意见;

d)对在其它学术单位或大学内取得的学位或学习期间给予同等的资格认可提供意见;

e)决定教学方针,尤其是制定教学及学习评估的标准;

f)对入读学术单位所开办的课程的特定条件提出建议或意见;

g)对教学研究的辅助方式提出建议或意见;

h)在其范围内,对硕士、博士及其它学术考试的准考资格和评审团的组成提出建议;

i)对教师的聘任发表意见;

j)对大学或有关学术单位领导机关向该会提出的各项咨询作出相关的响应。

第四十五条(运作)

一、学术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形式运作,并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二、学术委员会可成立工作小组,不属该学术单位的教师均可参加该小组工作,但没有投票权。

三、学术委员会受自身的规章所约束。

第四节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组成)

一、教学委员会由学术单位所开办的学位课程的两位教师及从其学生中互选一名代表组成。

二、教学委员会在其职称最高及资历最深的成员中选出一位教授担任主席职务。

三、教学委员会的主席具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权限)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a)对教学和学习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b)对教学时间表和评核考试时间表提供意见;

c)对有利于学术单位运作的教学事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八条(运作)

一、教学委员会以全体会议的形式运作,并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二、教学委员会可成立工作小组,不属该学术单位的成员之教师和学生均可参加该小组工作,但没有投票权。

三、教学委员会受自身的规章所约束。

第五节研究中心

第四十九条(研究中心)

一、大学可设立研究中心。

二、研究中心是专注发展研究工作的单位,受自身的规章所约束。

三、研究中心的设立可属有关的学术单位,或纳入在其组成部份内。

四、研究中心的负责人,须经教务委员会的核准,由管理委员会作出任命。

第六节澳大的行政技术部门

第五十条(列举)

一、澳大设有下列的行政技术部门:

a)总务部;

b)会计暨出纳部;

c)计算机部;

d)学术事务部;

e)图书馆;

f)公关部;

g)出版中心。

h)人事处。

*

二、上述部门在级别及职能上隶属管理委员会,而管理委员会可向任何一位负责人授权。

三、第一款所述的部门受其自身的规章约束。

四、第一款所述的行政技术部门的主管由管理委员会委任,并受其有关工作合同中的职务上的法律通则保障。

第一分节总务部

第五十一条(职权)

总务部的职权如下:

a)确保履行总务职务;*

b)向大学各机关、学术单位,以及行政技术部门提供行政辅助;

c)负责大学设备及设施的维修与保养,确保其得以安全使用;

d)定期更新财产纪录资料;

e)登记所有文书的收发;

f)定期修正档案资料;

g)草拟及修订行政运作的规则。

第五十二条(组织)

一、总务部可设立文书暨总务小组、财产小组、工程及保安小组。

*

二、这个部门由总务部部长所领导。

第二分节会计暨出纳部

第五十三条(职权)

会计暨出纳部的职责如下:

a)定期完成大学的会计账目;

b)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指引,编制并执行大学的财政预算方案;

c)根据现行法例,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确保各项收支的正常运作;

d)编制大学的管理账目;

e)组织及制定各项财物及服务的招标程序。

第五十四条(组织)

一、会计暨出纳部可设立会计小组、出纳小组及采购小组。

二、这部门由会计暨出纳部部长所领导,其主要的职责是协助大学筹备、规划及执行财政及预算的管理。

第三分节计算机部

第五十五条(职权)

计算机部执行程序设计及自动计算方面的职责,负责协助教学与研究活动,以及记录有关行政和学术的资料,发展大学各部门的计算机的应用。

第五十六条(组织)

一、计算机部可设立计算机信息管理小组和计算机教学小组。

二、这个部门由计算机部部长所领导。

第四分节学术事务部

第五十七条(职权)

学术事务部的职责如下:

a)筹备与制定学生取录、注册和考试的程序;

b)在与各学术单位和计算机部的合作下,组织和不断更新与学术事务有关的数据库;

c)编制推广大学学术研究的刊物和资料,编制大学年刊及校历;

d)签发学术性质的文凭、证书、证明和声明书;

e)在与公关部的合作下,筹备和协助举办有关的学术活动;

f)确保学生辅助部门的运作。

第五十八条(组织)

一、学术事务部可设立教务处及学生事务处。

二、这个部门由学术事务部部长所领导。

第五分节图书馆

第五十九条(职权)

图书馆的主要职责为促进澳大文献财产的建立、组织及更新,确保其配合大学的学术及教学之需要。

第六十条(组织)

一、图书馆设有文献中心。

二、图书馆由图书馆馆长所领导,须由合资格的人士中挑选委任。

三、在图书馆内可设助理图书馆馆长的职位,该职位相等于处长级。

*

第六分节公关部

第六十一条(职权与运作)

一、公关部的主要职责是透过社会传媒,加强大学的报导和宣传的工作,并协助组织和安排各类会议、展览及其它学术、文化或娱乐活动,协助接待和引导公众及来访的团体参与上述活动。

二、公关部主管的职级相等于处长级。

第七分节出版中心

第六十二条(出版中心)

一、出版中心负责出版研究文献、专题著作、教材以及其它对大学有益的刊物。

二、出版中心主管的职级相等于处长级。

第八分节*人事处

第六十二A条(职权与运作)

一、人事处负责计划及发展澳大人力资源,以及人事管理。

二、人事处主管相等于处长级。

第四章人事

第六十三条(制度及章程)

一、大学的员工受私人劳工法及大学人事章程所约束。

二、员工的工作合同须以书面方式签订。

第五章财政及财产之管理

第六十四条(行政及财政之自主权)

一、澳大在现行法例范围内行使其行政及财政之自主权。

二、澳大在行使其财政自主权时,有管理其财政预算及收取其既定的收入之权利。

三、澳大既定的收入是指由公共高等教育机构订定的收入。

四、在不违反监管机构的规范情况下,澳大可行使其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第六十五条(管理模式)

大学的财政及财产管理须严格遵循其管理原则,并采用下列方式:

a)年度和多年度的工作及财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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