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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防护手册

安全管理文书

 

建筑工地安全防护手册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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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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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防护手册

施工现场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先经过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挖泥船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懂得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挡板或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提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危险地区要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7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及基坑、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

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8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女工在孕期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9条 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10条 工人发现直接危险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

第11条 工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品。

第12条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者,每次罚款50元。

高空作业 第1条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2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3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4条 遇有恶劣天气(如风力≥6级)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作业。

第5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向梯与水平面夹角60~70度为宜,禁止工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要拉牢。

在通道处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6条 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7条 除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工 第1条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牢。

第2条 采用桁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第3条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设置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第4条 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

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位倒。

完工后,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

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

第5条 木料加工前,应清除泥砂、铁钉、铁丝及活动疖疤等硬性物质。

第6条 场地的木屑应随时清除,并送到指定储存地点,妥善处理。

第7条 各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可靠。

无安全装置的木工机械禁止使用。

钢 筋 工 第1条 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第2条 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

第3条 展开盘园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第4条 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伤人。

混凝土工 第1条 车子向料斗倒料,不得用力过猛和撒把。

第2条 浇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帮上操作。

第3条 用泵送混凝土,管道接头安全阀必须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须牢固,输送前必须试送,检修前必须卸压。

第4条 浇灌导墙时,导墙两边应对称同时进行。

第5条 不得在混凝土养护池边上行走,并须注意盖板和地沟孔洞,防止失足坠落。

第6条 使用振动棒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第7条 预应力灌浆,应严格按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

 电 

工 第1条 现场用电严格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漏电保护。

第2条 必须使用合格的用电器材、用电器材的规格等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第3条 多个用电设备同时作业时,严禁一闸多机和一闸多用。

第4条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

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5条 电器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适应。

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第6条 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

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第7条 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第8条 施工现场电缆(电线)必须按规定架空,严禁拖地和乱拉、乱搭。

第9条 用电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带病运转。

第10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警示牌,防止误合闸。

第11条 必须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保证其完整性,监督和制止非专业人员擅自移动、拆除,破坏输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及时排除隐患。

第12条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13条 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还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14条 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随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电 焊 工 第1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第2条 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第3条 焊钳与地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4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5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6条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有可靠的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

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7条 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第8条 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第9条 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刨清除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第10条 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第11条 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第12条 施焊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13条 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气焊工 第1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2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3条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第4条 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

第5条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溢出,发生燃烧事故。

第6条 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第7条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第8条 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第9条 氧气瓶、乙炔瓶要分开5米以上距离放置,严禁躺倒使用,必须使气瓶竖立。

第10条 工作完毕,应将氧气、乙炔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

起重工 第1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

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2条 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3条 使用卡环应使长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4条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见下表1)。

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表1              

钢丝绳安全系数

用 

途系 

数缆索起重机承重绳子手动起重设备机动起重设备作捆绑吊索3.754.55~68~10表2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

折减或报废种类(交互捻制)6×19+16×24+16×37+16×61+11.000.900.80报废0~56~1011~16160~78~1415~20200~1011~2021~30300~1516~2526~4040第5条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短于300毫米。

用卡子连线绳套时,卡子不得小于3个。

第6条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

其应用范围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7条 使用二根以上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第8条 用4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并调节其松紧度。

第9条 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

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10条 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机 修 工 第1条 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面对操作方向应错开。

第2条 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指定地点存放。

废油、废绵纱不准随地乱丢。

第3条 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应及时处理,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溅飞伤人,活动板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方向上不准有人。

第4条 用台钳夹工件,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且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2/3。

第5条 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要卡死。

第6条 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坚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

第7条 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

第8条 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第9条 检查有毒、易燃、易爆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经检验合格,并打开空气通道,方可操作。

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10条 检查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警示,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

检修中不准将手伸进齿转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第11条 试车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土石方机械司机 一、一般要求第1条 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确认机械周围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作业。

第2条 行驶中人员不得上下机械和传递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转弯、倒车和停车,下坡不准空档滑行。

第3条 停车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刀片、铲斗落地。

第4条 钢丝绳禁止打结使用,如有扭曲、变形、断丝、锈蚀等应及时更换。

二、挖掘机第5条 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应过猛。

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米。

第6条 向汽车上卸土应待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上越过。

第7条 铲斗工作时,回转半径内禁止人及车辆通过。

第8条 行驶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要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1米右左。

上下坡时,坡高不应超过20度。

第9条 装运挖掘机时,严禁在跳板上转向和无故停车。

上车后应刹住各制动器,放好臂杆和铲斗。

三、液压挖掘装载机第10条 操纵手柄应平顺。

臂杆下降时,中途不得突然停顿。

第11条 行驶时,须将铲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杆完全伸出,使铲斗、斗柄和动臂靠紧。

第12条 在新填的土上作业时,离边坡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13条 行驶时,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起重车司机 第1条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装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

第2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3圈以上。

第3条 单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超重量的80%。

第4条 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第5条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6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7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8条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第9条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第10条 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第11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安全管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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