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425801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最新版)

 

编制人:

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

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

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说明书、聘任书、挑战书、竞聘书、通知书、留言条、数据、领条、请柬、聘书、管理办法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tips:

Thisdocumentiscarefullycompiledbythisshop.Ihopethatafterdownloadingit,itcanhelpyousolvepracticalproblems.Thedocumentcanbecustomizedandmodifiedafterdownloading,pleaseadjustanduseitaccordingtoactualneeds,thankyou!

  Inaddition,thisshopprovidesyouwithvarioustypesofpracticalsampleessays,suchasbrochures,appointmentletters,challengeletters,competitionletters,notices,messagenotes,data,collarslips,invitations,appointmentletters,managementmethods,etc.IwouldliketolearnaboutdifferenttemplatesFormatandwriting,staytuned!

正文内容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文是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 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XX年。

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二)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实后应当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排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二)按照规定规范排污口设置;

  (三)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监管;

  (五)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总量限值浓度、排放地点等有重大改变的,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六)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定,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七)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八)按照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排污监测;

  (九)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帐,记录排污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吊销、注销等信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吊销排污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未经处理将污染物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要求的;

  

(二)未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者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5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XX年份,ZZZZZZ为排污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排污的含义

  1.排放污染物。

  《人民日报》1983.7.20XX年我国部分省市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仍很严重,被挪用、挤占的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这些资金不能有效地用于治理企业的污染,已使一些地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受到影响。

  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安装在污水排污管道口的自动排污器。

其结构包括筒体、活板,活板定位件等。

活板经定位梢与筒体活动连接,且以定位梢连线为轴线活板两边的重量具有非对称性。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产品相比,克服了现有技术产品结构复杂、易损坏、使用寿命短等缺陷。

其结构上主要是利用活板的自重,以及与活板定位件、活动轴的配合,达到了隔绝排污管道中臭气从管道口外溢的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